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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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7-10 23: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宿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市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分级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突发事件分级如下:

(一)一般突发事件: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在我市区域内发生首例输入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

2.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或2个以上县(区),发病15―50例;或在市区首次发生;

3.1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食物中毒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8.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

9.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或2个以上县(区);

2.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或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50例以上;

3.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或2个以上县(区)域;

5.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个人全身受照剂量≥l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 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8.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9.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 非密封型≥4×105;

1.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11.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或2个以上县(区),且出现传染源不明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2个或2个以上县(区),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4.省卫生行政部门初步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在现有市、县、乡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市、县、乡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报告规范,实施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人员。

2.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举报地方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三、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责成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控制效果实施评估;经评估,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消除后,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成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突发事件调查中,发现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2.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二)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反应

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除了立即实施上述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 

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1)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

(2)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派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开展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修订本市突发事件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

(3)市医疗卫生急救中心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派医疗救治专业队伍赴突发事件发生地参与和指导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4)组织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防范意识;指导其他有关行业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5)组织相关机构和专业队伍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原因查找、治疗药物筛选以及防治科研攻关;

(6)监督检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7)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的筹备计划,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8)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设备。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协调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督察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发展形势,依法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令,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履行好相关职能:

计划和经贸部门根据分工,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物资供应。

物价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工作。

财政部门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及时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确保应急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教育部门在卫生部门的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实施对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交通部门在卫生、公安、检疫等部门的配合下,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农林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宣传、外事、民政、工商、法制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发生突发事件的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未发生突发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积极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服从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遣,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处于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好突发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能,并向同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四)各类具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的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同级政府的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保障措施

(一)法制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级应急防治机构都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随时学习贯彻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认真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监测制度、突发事件或疫情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度、信息发布制度、防护制度、登记制度、病区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物资储备制度、培训制度、督查制度、举报制度、奖惩制度、岗位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并狠抓落实。  

(二)政策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助和物价政策, 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力支持, 保障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行。

市人民政府建设符合国家要求的传染病专科医院,使其具备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医疗卫生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使其适应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伤病员的需要。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和管理, 大力开展公民无偿献血活动,保证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临床用血需求。

加强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医院的建设,建制乡镇所在地要着力办好一所乡镇卫生院,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障津贴;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三)资金保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卫生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调查和评估、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和监督管理,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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