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丨空间正义视角下的城市公园:反思、修正、研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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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空间正义视角下的城市公园:反思、修正、研究框架

2024-07-15 05: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2.2 社会与空间的辩证关系

列斐伏尔、哈维、卡斯特、苏贾等在对空间正义思想的凝练过程中,初步形成了“社会—空间”和谐与均衡的价值共识,为城市社会公平、空间正义的深入研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其中最能体现这一思想的是社会—空间辩证法。社会—空间辩证法认为空间不是通常的几何学与传统地理学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矛盾的、异质性实践过程,认为社会构成了空间,社会也为空间所建构。社会—空间辩证法强调社会、空间与时间的两两交互,最终形成三元辩证关系 (图1)。

1.2.3 以人民为中心

空间正义思想认为城市是生活在其中的居民的日常行为和工作造就的作品(产品),空间发展不均衡和地理非正义产生的最终根源是资本积累造成的“去生活化”(空间物化)与人民幸福生活追求的矛盾。提倡既要从社会空间、自然空间的角度去关注建构城市秩序与空间正义的动因,也要从主体性视角出发,关注空间范畴内主体的存在意义。

2 空间正义视角下的城市公园认知

2.1 城市公园的属性——是一种城市权利

根据哈维在《希望的空间》一书中提出的人类拥有的十一种普遍权利,城市公园等绿色空间赋予居民至少3种权利:生活机会的权利、体面与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空间生产的权利。追溯中西方城市公园发展史,可以发现城市公园作为一种城市权利的变迁与争夺过程,其产生与发展是不同意识形态、政治力量博弈互动的产物,是城市中下层力量逐渐崛起的过程,是对城市权争夺的过程;城市公园作为一种城市权利的变迁与争夺的结果使公园的公众性不断增加、舆论影响不断扩大,从而成为真正的公共空间。

2.2城市公园的内涵——是“社会—空间”互动的综合体

纵观中西方城市公园发展演变历史,公园超越了作为娱乐场所这一空间属性特征,在政治斗争、文化交流、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了广泛影响,它流淌着市民日常生活的细节,也孕育了社会变迁的种子。它印证了列斐伏尔提出的“空间生产”观点,即空间是社会的产物,它不仅是一个产品,也是社会关系的重组与社会秩序实践性的构建过程。

2011年,美国东北大学(Northeastern University)历史学教授托马斯•黑文斯(Thomas R.H.Havens)在《公园景观:现代日本的绿色空间》(Parkscapes:Green Spaces in Modern Japan)一书中借助对日本公园发展的探索,揭示了政府与民众、人类与自然环境以及日本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其研究的主要观点认为:公园是现代日本“国家形成的媒介”,是人类文化与自然环境之间交互的界面;是政府与民众交流的媒介,同时也是两者矛盾发生的场所。作者以小“公园”这一视角切入,折射出日本国家成长历史、社会与文化发展历史的宏大背景。

2.3 空间正义视角下城市公园的价值取向

2.3.1 公平性

公平性是空间正义的首要伦理诉求。城市公园的公平性包括分配公平、过程公平和互动公平。分配公平是确保所有人都可以进入公园、使用公园;过程公平是指所有受影响的群体都被公平地纳入公园的规划与决策过程;互动公平是指人们在公园中平等交往,没有歧视。

2.3.2 人本性

人文关怀是城市空间正义的内在追求。空间正义强调正义的属人性,是对人的生存方式及社会关系是否合理的追问。基于空间正义视角的城市公园人本性表现为尊重人的需求,从居民日常生活逻辑入手,切实分析居民的公园使用需求,以“需求导向”来指引公园布局与规划建设。

2.3.3 包容差异

追求空间正义不是消除差异,而是承认并尊重差异;强调不同社会主体均应公平享有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基于空间正义视角的城市公园尊重差异表现为改变以往将人群视为“均一的人”的思路,在社会空间分异和社会群体分化的现实背景下,保证不同社会经济属性的多元人群公平享有公园的权利。

3 空间正义视角下城市公园建设实践反思与修正路径

3.1 城市公园建设实践反思

3.1.1 资本市场与政府合力驱动下的城市公园资源剥夺

改革开放后,在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背景下,土地成为极具经济价值的稀缺资源。政府的土地批租制度、开发商的资本逐利行为加剧了城市建设的“圈地运动”。城市公园等优质景观资源在规划实践中表现出过度资本化、空间被蚕食侵占等种种非正义现象,如秦岭北麓违建别墅事件、武汉沙湖公园事件。在过于夸大“谁购买谁享有”的市场经济原则下,公园成为各种高档住区“水泥森林”的繁衍之地,成为少数人的私有空间。究其本质主要是现阶段城市公园是以权力逻辑、资本逻辑主导的空间生产,市民生活空间往往处于支配地位,被作为城市高级化、专业化的结构性活动挑剩下的“零碎”。

3.1.2 技术规范对城市公园供给公平性指导不足

国内城市公园规划长期以来一直沿用人均公园面积、“500米见园,300米见绿”等指标作为建设指导,这些量化指标虽能提供一定的科学指导、清晰地表明公园规划的目标愿景,但公园空间布局合理性、公平性、公园质量、游憩使用等方面的状况不能得到反映,对“人”、“使用价值”的关注存在缺失。

在物的单向思维模式与欧式距离可达性的指导方法下,许多设计精巧的公园沦为街面装饰的“橱窗”。如上海浦东陆家嘴商务区的中心绿地(图2),在平面图纸表达与计算上,貌似具有较强的可达性与服务功能,但现实中它被多个车道、地下通道割裂,周围被功能单一的摩天办公楼团团围住。澳大利亚规划师理查德·马歇尔认为尽管它的平面看上去好像是纽约中央公园那样的社交场所,但实际上不过是一个装饰性空间,没有能力滋养社会交往,“最多不过是从办公楼里可以望见的一个景观而已。”

3.1.3 保障公平的法规制度不健全

(1)绿线划定与管控不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作为当前城市绿地规划管理的核心制度,对绿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作了相对刚性的管控要求与规定。然而,各城市实施情况却不容乐观。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对103个国务院审批城市总规的城市进行了遥感监督工作,结果显示绿地侵占是当前规划实施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以重庆为例,重庆市花卉园、嘉陵公园、渝高公园等公园由于缺乏足够的保护距离,四周高强度开发使城市公园成了居住区的内庭园。同样由于绿线管控失效,许多公园实施建成后出现面积缩水现象,如重庆嘉陵广场、宏声广场、九龙坡文化广场由规划的城市游园缩水成为城市广场。

(2)公园法规不完善

法制是实现城市公园有效管理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城市公园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立法缺乏自上而下的系统性。随着我国城乡园林事业迅速发展,1992年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如未涵盖当前城乡园林绿化的主要领域,不能起到统领园林绿化行业法律的作用;其次,地方立法较薄弱,立法层次低。②公园管理法规可操作性差。法规条款笼统、缺乏明确执行标准、步骤;公园管理主体、执法主体、责任主体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公园管理缺乏有效的行政执法能力。③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不明确。我国各城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对城市公园管理明确规定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规划决策局限于“精英式”模式,公众参与较弱。虽然一些城市已积极寻求优化方案,但由于立法保障的缺失,公众参与实施的长效性、稳定性难以维持。

3.2 城市公园公平性建设的规划修正路径

3.2.1 逻辑重构——“权力、资本、生活”三方平衡的空间生产逻辑

空间正义问题的本质是处理空间与人、资本、权力之间的逻辑关系。空间正义语境下的城市公园修正,需要探索资本、权力和生活平衡的空间生产逻辑(图3)。通过国家权力逻辑下的控制和秩序,实现公园公共财政合理分配、公共政策与法制合理运行;通过市场资本逻辑下的利润与效率目标,探索公园运营资金的多元模式;通过民众生活逻辑下的宜居和幸福目标,构建参与机制对权力逻辑和资本逻辑进行制约与监督。由此实现城市公园空间生产的“权力、资本、生活”三重逻辑平衡发展、相互制约、相得益彰。

3.2.2 规划评估——引入城市公园公平性评估机制

在社会公平公正的发展诉求下,我国城市公园规划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平导向的规划评估体制。规划评估可以分为:蓝图式方案评估、实施过程评估和规划绩效评估,对应规划编制的方案—过程—效果的逻辑组织。目前,我国城市公园规划实践中对公园公平性的评估多集中在结果评估方面。未来可借鉴西方规划理论研究中的“动态检测”和“定性定量”交互分析方法,从简单的方案评估扩展到对规划实施过程、实施效果等方面的全过程评估,在动态发展的每一阶段都对照公平公正的目标定位,审视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纠偏、修正。

3.2.3 执行反馈——以社区为主体的规划与修正单元

社区不仅具有地理空间的地域性,还蕴含了人们生活共同体的利益和价值诉求,是推进与落实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力量。如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公共空间出现价值失范、私有化等一系列正义失衡现象,社区组织、社区治理为西方城市公共空间复兴提供了有效路径。从西方国家的公共空间治理经验可以总结出,公共空间只有在社会多元力量主导下才能实现服务大众、关怀人、陶冶人的本质。

城市公园规划应创新公园规划模式,探索以社区为单元的参与式规划、修正方法,实现政府、社会、居民三方共同规划、建设,共同监督、修正公园建设中的不公平现象。

3.2.4 组织保障——创新公园管理模式

在新的社会发展需求与时代背景下,城市公园治理亟待从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中心、自上而下”的指令型治理模式向“多中心、自下而上”的整合型治理模式转变。首先,倡导城市公园的“管理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推行第三方绩效评估,对城市公园规划实施的公平性进行评估,如武汉沙湖公园提出的第三方评估模式。其次,借助民间力量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管理运营体系。如上海提出的“公园、社区、志愿者三位一体”协同管理模式。这些勇敢尝试为实现政府、企业、社会、市民多元互动、公共空间公平共享做出了有益探索。

3.2.5 法制保障——完善公园法规体系

以法治园是公园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路径。首先,应探索制定一套自上而下的城市公园法规体系,确保全国性层面城市公园法规的权威性、统领性的同时,各省(自治区)可在遵守主法延续性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特点加强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在地性、适用性。其次,建立“法治化、透明化”的监督治理机制。搭建详实公开的公园资料库,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信息透明度,鼓励社会大众参与监督。最后,针对公园管理执法难度大的问题,有必要对公园管理的行政主体、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的权限与边界进行明晰,明确公园执法依据、执法权并严加执行,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树立法律权威。

4 空间正义视角下的城市公园公平性研究框架

与评价方法构建

4.1 主客体结合的城市公园公平性研究框架

基于空间正义的社会空间辩证统一观点重新审视城市公园,会发现城市公园在本质上是空间与社会的辩证统一,其公平研究应将空间与社会结合起来,从空间与社会互动的角度切入。空间正义强调正义应回归主体性与微观性逻辑,将差异性主体价值的全面实现视为正义的终极目标指向。这些观点也为城市公园公平性带来启示,即注重居民日常生活,从居民日常活动行为特征探索城市公园利用的公平性;尊重差异性,维护不同社会主体公平享有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权利。

受城市社会维度数据可获得性和精度不足等现实因素制约,国内城市公园的公平性研究大多从自然的、物的、空间的角度,对比城市公园服务水平(数量、面积、可达性)的区域差异,缺乏公园自然系统与人文系统以及公园属性与人群属性关系的研究。研究对象上,多将研究对象视为“均一的人”,对社会空间分异和社会群体分化的现实特征考虑较为欠缺。未来研究需要从泛化的“人口”概念转为具体的“人群”概念,基于各人群日常使用行为分析“哪些人获得了多少以及获得了什么样的服务,其背后的公平影响机制是什么(who gets what and why?)”。

本文提出主客体结合的城市公园公平性研究框架,从主体(人)与客体(城市公园)两个方面来对城市公园的公平性进行研究。其特点在于研究视角由单一的自然系统向自然系统与人文系统交互的转变(图4),改变以往依靠物质空间单一向度看待城市公园的思路,对城市公园公平性研究不再是空间结构、空间分布等“外壳”特征的差异描述,而是要深入到公园(客体)与人(主体)之间、公园的自然系统与人文系统、物质空间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相互作用与解释性分析。表1为研究框架的组成要素、指标获取方法。

研究框架的核心思想在于:将城市公园的物质、形态、空间属性维度与人的社会经济属性、社会文化氛围、心理感知等维度相结合。关注不同人群日常使用行为与特定公园之间的关联关系。考虑某种特定空间模式为什么产生、在什么背景下产生,谁在使用这一空间,谁被排斥使用,解读公园绩效可获得性偏袒或冷落的正义失衡表象下社会政治意义、文化背景及权力关系。通过以上对空间产生规律和意义的深入探讨,分析城市公园的公平绩效与不公平现象的影响因素;最后,提出实现趋近公平的城市公园这一目标的响应机制(图5)。

4.2 基于“社会—空间—时间”的城市公园公平性评价方法

在以空间差异为主导的公平性研究思路下,国内城市公园的评价内容大多仍停留在空间公平评价层面,缺乏空间与不同社会经济属性人群关系的社会公平问题探讨。评价多采用人口普查、问卷调查数据,存在时效性差、定量表达不足等瓶颈,由此造成评价结果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现实问题。在目前社会分异和人群需求分化的现实背景下,亟待构建能够同时考核社会公平与空间公平、定性定量交互融合的城市公园公平性评价方法,以强化评价的规划实践指导作用。

空间正义应包括正义的社会性、空间性、历史性,本文借鉴空间正义社会空间辩证的方法论,构建了基于社会—空间—时间的城市公园公平性评价方法(图6、7),从社会、空间、时间三个向度评价城市公园的公平性。空间、时间、社会三个向度交互作用,也对应着地理学传统的“格局—过程—机理”的方法论。

其含义为:城市公园空间正义评价应从社会、时间、空间三个向度考虑,其研究的空间层面可以涉及不同尺度的地理单元,如从小(身体—房屋—居住小区—社区)到大(全球)的推移;不仅应考虑城市公园在空间层面上的均衡性,还应从社会层面,来分析不同社会经济属性人群(阶层、收入、职业、教育、性别)的公园享有的公平性。分析空间单元内城市公园的属性(可达性、质量、面积、数量)与居民的社会经济地位或社会需要程度是否存在关联,以及关联大小、关联方向(正相关或负相关),进而分析公园使用的空间与社会公平性。

正义具有相对性与时空动态性,其正义标准与内涵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展的。因此,有必要从时间层面进行历时性分析,获知不同时间段的城市公园的公平状况,进而客观分析影响城市公园公平性的内在机制。

5 结语

公平正义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范畴,与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人民主观意愿相适应,是人民群众在道义上追求合理空间生产与分配的衡量标准、价值理念。空间正义公平、人本、尊重差异的价值观以及社会空间辩证统一、以人民为中心等主旨思想,与现阶段我国追求社会公平、注重社会与空间治理的有机统一、把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等重大决策相吻合。

空间正义思想为当代城市公园走向趋近正义的理想空间提供了价值取向,为城市公园的公平供给从理论层面的话语生成走向实践层面的操作提供了指引。基于空间正义视角,本文在对城市公园非正义、不公平现象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平导向的城市公园建设的修正路径,构建了基于空间正义视角的城市公园公平性研究框架与评价方法,以期为城市公园公平性实践与理论提供借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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