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六大涉税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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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六大涉税亮点↓↓↓

2024-06-12 14: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们预测,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从事绿色经济产业的相关企业还可能进一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此外,2022年1月21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提出“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预示着除对绿色经济出台税收激励政策外,对于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行业,也可能进一步研究制定税收惩戒政策,增加相关企业税收负担。

四、加强财税政策对稳就业的支持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财税、金融等政策对稳就业的支持,加大促就业专项政策力度”。

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一种,对就业促进能够发挥重要作用。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促就业的税收政策,例如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4号公告,对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两万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第15号公告,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这些政策的有效期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在2024年都将继续适用。

五、专项治理招商引资不当竞争等突出问题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专项治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招商引资不当竞争等突出问题”。

今年以来,地方违规招商引资现象已经受到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的广泛关注。2024年1月11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提出要深入揭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返税乱象。2024年1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出,要严肃查处违规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问题。2024年1月25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严禁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参与配合违规招商引资,发现问题坚决严肃查处。2024年2月28日,八部门联合打击三假工作会议提出,重点打击以虚开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财政返还和政府补贴。综上,企业享受违规地方招商引资政策的,面临退还奖励资金的风险,构成虚开的,还将面临行政和刑事责任。相关公职人员也可能遭受行政处分,甚至被追究渎职的法律责任。

2024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招商引资问题,表明2024年对地方违规招商引资政策的清理活动将持续进行,清理力度也将有所提升。根据我们的观察,对招商引资政策依赖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包括:灵活用工平台企业、互联网货运平台企业、高净值人士持股平台等。其中,前两类企业较为常见的模式是依赖地方财政返还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持股平台则多依赖核定征收政策,降低资本交易税负。我们认为,地方违规招商引资政策主要包括不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政策,以及与税收直接挂钩的财政返还。

以上三类平台企业在设立环节,需重点关注地方招商引资政策的实施主体、具体形式、政策内容等问题,做好政策合规性的事先评估和分析,在招商引资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再实施产业布局。如企业已经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存在违规风险,建议尽快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妥善调整业务模式应对风险。对地方政府部门,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意见,对招商引资政策合规性作全面梳理,避免后续产生风险。

六、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解决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问题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及配套举措,进一步解决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支持企业家专注创新发展、敢干敢闯敢投、踏踏实实把企业办好”。

长期以来,在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会面临税收政策不清晰的障碍,对税法的理解常常产生税企争议,并演化为涉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甚至在部分行业领域因政策理解不同引发了涉税刑事风险。例如再生资源行业,在40号公告出台后,大量用废企业在前端设置了回收企业,适用3%征收率纳税并开票,但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对此类回收企业是否真实参与交易提出了异议,甚至引发虚开风险。又如农产品行业,同样面临供货农户无法开票,企业自行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受到诸多限制的障碍,对于农产品使用企业从农产品收购企业采购并取得发票,代替从农户直接采购的行为,也面临业务模式被否定进而定性虚开的风险。

政府工作报告将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家创新发展作为下一步工作重点,在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也必将遵循工作报告精神,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松绑。一方面,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针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特殊问题出台特殊税收政策,明确相关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引发税企争议。另一方面,鉴于立法的滞后性,在税收立法完善之前,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司法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也应当逐渐转换思维,保护民营企业纳税人权利,在国家税收利益没有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肯定业务模式创新,严格遵循行政执法的罚过相当原则、刑事追责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教条适用税法和刑法规定。

来源| 新华社、华税

编辑| 林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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