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税收与税法基础 课件(共43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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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税收与税法基础 课件(共43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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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3张PPT)税 法Taxation Laws税 法Taxation Laws《税法》是一门税务专业课程,本课程全面介绍我国税法、税制体系及其应用。介绍各税种计算、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及其征收管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了解并掌握依法纳税的基本技能。课程介绍第 1 章税收与税法基础1.理解和掌握税收的概念、作用及意义。2.理解和掌握税法的含义、地位及作用。3.掌握税收立法的原则、程序及实施。4.熟悉税法构成要素。5.了解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学习目标税收的起源1.《孟子》中有这样的记载:“夏侯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2. 《孟子》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3.唐代诗人杜荀鹤的关于赋税的名句“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1.1 税收的概念1.1.1 税收的内涵的多层面理解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理解层面 税收的内涵本质层面 税收是政府理财行为公共产品理论层面 税收是公共产品价格法学层面 税收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1.1 税收的概念1.1.2 税法税法由众多的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规相互联系,构成完整的体系。税法体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法体系指在宪法的框架内制定的,对税款征收与税收管理进行规范的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的总称。1.1 税收的概念广义的税法体系包括五个层次:税收基本法1程序法和实体法宪法的涉税条款税收行政法规与规章与税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法律23451.1 税法体系1.宪法的涉税条款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律,对该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在该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宪法的涉税条款:其一,确认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规范必须依据立法机关的法律。其二,明确各级立法机关的税权划分,主要是中央与地方各级立法机关之间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其三,以禁止性条款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保证重要税收的立法权由立法机关行使。1.1 税法体系2.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法通则,是对各类税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对各单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起统领、约束、指导、协调作用。3.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是对专门税收事项进行规范的法律,二者的区别在于功能不同。税收实体法是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课税要素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税收程序法是为保证税收实体法的实施,对税务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1.1 税法体系税收权力税收收入归属权税收立法权1.2 税收法理1.2.1 税收权力税收征收管理权税收司法权1.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是整个税收活动的起点。税收立法一般是指有关立法的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从权力的构成来看,税收立法权又可进一步划分为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批准权和公布权。1.2 税收法理税收立法权由哪些国家机关行使?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税收立法权如何在各级国家机关中划分?税收立法权需要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划分。由于各国政府集权程度不同,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也有差别。实行彻底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联邦制国家,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各级政府的财政相对独立,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即使实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权也多集中于中央,地方只拥有极少的立法权。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划分应该遵循宪政原则,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下适度放权,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完整统一,又要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1.2 税收法理税收立法权宜划归中央的税种(1)与宏观经济稳定密切相关的税种;(2)与公平收入分配密切相关的税种;(3)与资源流动性密切相关的税种;(4)辖区间税基分布不均匀的税种和容易导致辖区间税负输出的税种.1.2 税收法理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应坚持的基本原则(1)地方税收立法要以宪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与中央立法相抵触;(2)地方自行决定开征的地方税,不得侵蚀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税基,影响中央收入;(3)地方税收立法必须符合国家经济目标,不得破坏全国统一的市场;(4)税收立法权只能授予享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权的特定机关,具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未经中央许可,税收立法权不能层层下放。1.2 税收法理2.税收征收管理权税收征收管理权是指依据税收法律对税收进行征收并对税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权力,包括税收征收权与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涵盖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税收管理权涵盖了对税务登记、账簿管理和纳税申报等的管理。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属于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讨论,一般围绕着税收征收管理权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划分和配置而展开。1.2 税收法理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尽量减少对资源有效配置的干扰,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税务行政效率原则是指为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应当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入。税收征管权的划分,坚持两个基本原则:1.税收经济效率原则2.税务行政效率原则1.2 税收法理3.税收收入归属权税收收入归属权也称税收分配权或税收收益权,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占有、使用税收收入的权力。在严格意义上,税收收入归属权是财政预算问题,是税收征管权的一项附随性的权利,因税收征管权的实现而产生。对税收收入归属权的讨论,通常围绕着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而展开。在分税制下,税收收入的归属按照税种划分,一般是中央税收入归属中央政府;地方税收入归属地方政府;共享税税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享。1.2 税收法理4.税收司法权税收司法权是指国家指定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有关税务刑事诉讼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判并通过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司法活动维护税收秩序的权力。1.2 税收法理1.4.2税权特性与效力原理1.税权特性原理(1)国家行使的税权介于经济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作为调整税收关系的特殊法律规范,税权介于经济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从内容上看,税收关系属于经济关系,税权属于经济权力范畴;从形式上看,在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必然有一方是国家,并且国家总是以享有征税权的身份出现,如果不存在国家,那么无论是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还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都不会发生税法所规定的税收权利义务,所以税权又属于行政权力范畴。总的来看,税权应定位介于经济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主要运用行政权力调整税收关系。1.2 税收法理(2)征纳双方的税收权利具有不对等性。征纳双方不是按照协商、等价、有偿等原则建立税收关系,而是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各自具有不同的应该实施行为和禁止实施行为。2.税权效力原理税权效力是指税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其法律强制力所能达到的纳税人范围、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税法适用的纳税人范围与税收管辖权问题密切相关。国家的政治权力只能扩展到本国公民或在本国地域的外国公民,因此,纳税人只能在本国公民及在本国发生经济行为的外国公民选择。1.2 税收法理税收管辖权采用三个原则:1.以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作为征税标准的属地主义原则;2.以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为征税标准的属人主义原则;3.兼顾属地和属人主义原则的折中主义原则。1.2 税收法理1.3.1 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领域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最高法律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基本含义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其实质在于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即要求国家征税权的行使须得到全国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以制定有关法律而表示同意,一切税收的课征须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为根据。1.3 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23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1.3 税法基本原则1.3.2 税法适用原则税法适用原则是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实质课税原则诚信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1.3 税法基本原则1.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指作为政府对纳税人审查征税要件要从实质上去审查,要看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而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实质课税原则,或称“经济观察法”,是税法适用的重要原则,也是补充税法疏漏的重要方法,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普遍性:指在广义的税法解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为各国(包括地区)税法所规定。特殊性:指不得违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特定的适用范围内进行。1.3 税法基本原则2.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公法与私法共通的一般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诚信原则要求征纳双方在履行各自的义务时,都应讲信用,诚实地履行义务。诚信原则的本质由三个层面构成:1道德心理层面2法律规范层面3客观事实层面1.3 税法基本原则3.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要求新颁布实施的税收实体法仅对其生效后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经济关系产生效力,而不能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经济关系溯及课税,这是对纳税主体的实体权利的保障。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1.3 税法基本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在税法上往往表现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新税法与旧税法的界限仍是新税法的实施日期,在此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当时有效的旧税法仍具支配力;二是程序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笔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1.3 税法基本原则4.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的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该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位阶税法的关系上,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1.3 税法基本原则当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位阶低的法应当服从位阶高的法。宪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1.3 税法基本原则5.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含义是,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一般法的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功能主要在于处理税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避免效力上的冲突。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重新做出特殊规定,但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1.3 税法基本原则1.税收管辖权(1)地域管辖权(2)居民管辖权(3)双重管辖权1.4 税制要素2.纳税人3.征税对象4.税率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7.纳税地点8.税收优惠9.法律责任1.4 税制要素一、税制结构二、税制结构的模式1.以货物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2.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3.以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1.5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1.6.1 我国的税收法律级次我国现行税法的法律级次级次 税法体系 制定主体1 税收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 税收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3 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4 税收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5 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6 地方规章 地方政府1.6 我国现行税制法律体系1.6.2 我国的税法体系我国自1994年进行市场化的税制改革以来,基本形成以货劳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法体系。现行税收实体税法体系中共有18个税种,分别由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征收。1.6 我国现行税制法律体系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契税、烟叶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16个税种1.6 我国现行税制法律体系关税、船舶吨税海关负责征收的2个税种1.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概念与主要环节税收管理+税款征收+税收检查2.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主要环节税收基础管理+税收征纳+税务检查+税收争议解决1.7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1.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2.税收的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二是经济条件——私有制的存在及发展。3.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规范。税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密切相关,与税收、税制是辩证统一,互为因果的关系。4.税法有狭义及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法体系指在宪法的框架内制定的,对税款征收与税收管理进行规范的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的总称。广义的税法体系包括宪法的涉税条款、税收基本法、程序法和实体法、税收行政法规与规章,以及与税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法律五个层次。本章小结5.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及其管理活动中,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其主体是指参与税收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6.税收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根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等环节。7.税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法适用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和特别优于一般法的原则。8.税收权力有税收立法权、税收征收管理权、税收收入归属权、税收司法权。本章小结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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