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写一份有质量的税务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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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写一份有质量的税务情况说明?

2024-07-10 04: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以上这个案例中的情况说明,最终被判定为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处理。

我们来看看善意及恶意的一些概念及区别。

(一)如何正确理解“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我们需要正确理解“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的含意。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简而言之,该发票确实是销售方虚开的,但采购方取得该虚开的发票是出于不知道的“善意”,因为采购方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发票并非虚开,对销售方的虚开行为并不知情。正确理解“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我们需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首先,该发票已被开票企业(销售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这是受票企业善意取得的前提,如果该发票并非开票企业虚开,那就不存在所谓的善意取得。

其次,税务机关认定的虚开方是销售方,但并不包括购货方(受票方)。购货方是否存在虚开行为,需要由购货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如果购货方的受票行为最终也被认定为虚开,那同样不存在所谓的善意取得。

再次,购货方不知道取得的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并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发票并非虚开,这是区分“善意”与“恶意”的界线。如果购货方取得发票时知道该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那就不是“善意”取得了,而是俗称的“恶意”取得。

最后,税务机关判定购货方是否“知道”销售方的发票是虚开,这里的“知道”仅指“实际知道”,还是包括“应当知道”,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税务机关的执法实务中,这里的“知道”一般包括“应当知道”,即法律中常说的“应知”。所以,如果税务机关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企业在取得发票时“应当知道”销售方虚开发票,而企业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那企业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取得,从而承担“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法责任,甚至还可能涉嫌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准确判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企业正确理解了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的含义,就解决了上述的疑惑。但要准确判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特别是企业要向税务执法机关解释清楚自己属于“善意”取得,就需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准确描述相关事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这是目前我们判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的标准:

1.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取得,才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取得,最终需要承担虚开发票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综上,其实前提是,你这业务必须是真实的才有可能被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所以,案例中的财务其实,写这个情况说明,也是想破了脑袋啊,明明就不存在真实业务,真的也很难自圆其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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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税务通知书了如何写情况说明

一、写不好情况说明的主要原因

(一)不了解业务发生情况

企业财税处理是基于业务发生情况结合财税法规的综合性产物。但很遗憾的是,不少财务人员对企业实际经营细节情况(包括:购货渠道、客户群体、盈利模式等)不甚了解。这样情况下,写出的情况说明就可能脱离实际情况,自己都没有十足底气和信心,又怎样说服税局工作人员?

(二)不了解财务核算情况

部分企业财务记账业务与报税业务分开,只有系统推送数据或查询通道给报税人员。报税数据与财务处理有距离,与实际业务情况相距更远。一旦推送数据规则或查询权限设计不周,就会导致企业税务处理出问题。此时写出的税务情况说明,很难反映真实情况。

(三)不掌握业务相关财税政策

部分企业财务人员疏于学习企业业务相关财税政策,对相关最新政策把握不足。在撰写情况说明时,政策运用错误,导致解释失效或牵连出其他财税问题。

(四)没有基本的法律思维

了解业务发生实际情况,掌握财税相关法规政策,却也可能写不出合格的情况说明。主要表现在:不能将特殊的业务模式与普遍的财税法律规定之间建立联系。其实,就是不能用法律思维将业务与财税法规串联起来。

(五)没掌握基本的写作方法

部分财务人员处理数字、报表等内容得心应手,却不善于处理文字类内容。体现在情况说明撰写上:写非所想、写有遗漏,外人看来不经其不断地解释难知道其具体含义。这就是没掌握基本的写作思路和方法的缘故。

二、何为有质量的情况说明?

(一)业务真实又具体

1、真实的业务情况介绍是情况说明的前提。商业模式、财税处理流程等若不能真实地呈现出来,读者失去了“代入感”,后续的解释就会失去了一定的可信度。

2、真实若不具体,很容易让人觉得似乎在刻意隐瞒什么。所以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具体、明确。

(二)解释合理又合法

1、某种程度讲,情况说明中的合理性比合法性更重要。比如有企业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刑法》的规定,都是禁止的。但税局难说这一做法有违反税法规定,需要征税。

2、合理的情况,亦要合乎税法的明确规定。毕竟税局正在对企业税务事项做税法判断。

(三)最关键:有证据支持

1、某种程度上讲,情况说明就是在辩解。既然是辩解,就要尽量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再合理的情况说明,若失去了证据的支撑,也会显得很虚弱。

2、另外一个角度看,情况说明就是和税局的一次非正式交锋。在税局掌握一定违法线索(证据)的情况,说明自己不违法的最强有力的手段是,提出更有力的合法证据。

三、经验之谈

(一)如何把握说明的边界?

个人经验:就事论事,点到为止。即:只就税局关心的具体问题,作出说明。能少说,不多说(言多必失嘛)。若必须说明一些自己不是很愿意说的问题,能口头说,不书面说;能笼统,不具体;或者换个角度说明。

(二)如何掌握说明的进度?

是一次性提供说明,还是多次提供?个人经验:根据情况来定,一般最好不要一次性都提供了。特别是对提交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准确性、完整性不确定时,更要尽可能确定后择机提供。

(三)说明到什么程度?

这个很好检验:就你说的情况(事实、法律依据),不用附加解释地随意说给一个外人听,对方都信或觉得有认可,就可以了。

3

书写税务情况说明的例子

01

【税务通知书】

通知内容:你(单位)申报2022年度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自行更正申报。

02

【书面说明模板】

**公司成立 ****年 **月 **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主营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我司 20**年 **季度 /**月,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 ***元,具体说明如下:

一、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元

经营情况简单叙述

(一)增值税收入确定说明

增值税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说明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说明

企业所得税税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说明

总结,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的具体说明。

二、....

03

【举例说明】

(前言 略)

一、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10万元差异说明

客户B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提前预付货款10万元,并且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约定该货物将在2022年7月10日-20日期间发出:

(一)增值税收入确定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我司于2022年6月25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应在当期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我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2022年6月还未发货,即在企业所得税上由于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所以不确认所得税收入。

综上述,我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并于2022年6月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6月,即确认增值税收入10万元;2022年6月还未发货,所以不确认所得税收入,进而产生2022年6月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10万元差异。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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