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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18: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醫療機構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有逾期停留者,醫療機構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7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1人予以警示,自第2人起,每逾期停留1人,由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1個月。第1次逾期停留如同時有2人以上者,自第2人起,每逾期停留1人,不予受理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1個月;最近1年內累計逾期停留達10人以上,自第11人起,每逾期停留1人,不予受理2個月。二、醫療機構於所代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前,已繳納保證金者,自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第2人起,每1人扣繳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對於最近1年內累計逾期停留達10人以上之情形者,自第11人起,每1人扣繳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主管機關就不作不予受理的處分。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發布日期:2022-09-02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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