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市场 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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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市场 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25 07: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实现租赁信息全采集、合同网签全覆盖、租赁交易全监管的目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6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及合同

网签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实现租赁信息全采集、合同网签全覆盖、租赁交易全监管的目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6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上传住房租赁企业信息、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山东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统筹负责市租赁平台运营管理,指导各区县(管委会,下同)住建部门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工作。

各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信息上传、合同网签的组织管理,承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具体服务事项。

第四条  凡在我市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提供住房居间、代理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统称“各类经营主体”),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指引》的要求录入企业、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各类经营主体在市租赁平台按要求录入信息后,6个月内不从事网签操作的,其网签功能自动失效,重新申请后方可恢复。各类经营主体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用户认证信息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在市租赁平台变更信息。

第六条  各类经营主体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应当将房源信息上传至市租赁平台,经市租赁平台房源信息核验后对外发布。      

有租赁交易系统的各类经营主体,应与市租赁平台对接,并将租赁住房房源上传至市租赁平台,经核验后对外发布;

没有租赁交易系统的各类经营主体,要通过市租赁平台录入租赁住房房源信息,经核验后对外发布;

出租人委托出租住房的,要提供不动产证书、产权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

各类经营主体对所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  各类经营主体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已与市租赁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可直接推送住房租赁合同至市租赁平台完成备案。

租赁双方当事人住房租赁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进行更新。

第八条  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或推送至市租赁平台的住房租赁合同,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自动完成备案,租赁双方当事人可登录市租赁平台下载打印《济南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

自行达成住房租赁交易需领取租房补贴的,租赁双方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参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执行,其材料中无不动产证书的可提供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租赁房源所在区县住建部门录入房源信息并核验。完成核验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后,打印《济南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

第九条  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申领居住证、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公共服务。

第十条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部门公共服务系统与市租赁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参与试点的新建、改建、盘活等项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进行申报。市、区(管委会)住建部门依据职责指导其按规定办理信息采集、项目入网、房源发布、合同网签等手续。

第十二条  各类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等相关操作,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  市、区县住建部门要联合发展改革、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网签合同和租赁房屋备案的监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的经营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签功能,记入信用档案,并可将其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按照“新老划段”的原则实施住房租赁企业信息上传及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在本办法实施前未上传企业信息的各类经营主体,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上传企业信息;在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只备案不网签,本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网签。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督促相关企业上传企业信息,并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除租赁住房以外的房屋租赁活动,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由各区县住建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上传住房租赁企业信息、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参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第6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济建发〔2020〕21号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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