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如果租房和房贷都申报了,会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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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如果租房和房贷都申报了,会怎么算?

2023-06-08 14: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APP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两项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同时填写,如果同时符合两项扣除条件的,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扣除:

一、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二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同时符合两项扣除条件的,且在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比较合适,否则选住房租金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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