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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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6-29 16: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2-09-30 14:2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2022〕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22-09-30 【字体:大中小 】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深化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8日

深圳市深化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项目、人才、机构、成果等评价改革,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体系化科技评价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深化完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为主线,坚持“谁委托谁评价”“谁使用谁评价”,以成果评价为基础和关键,着力强化分类多维度评价、减少政府主导评价、引导社会和市场参与,激发科研人员创造力和创新力,促进高质量成果产出及产业化,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遵循科研活动和人才发展规律,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方法,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

  ——问题导向。聚焦科技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需求侧入手,注重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

  ——分类评价。针对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及其产生的科技成果,以及从事不同科研活动的人才和机构,开展多维度差别化评价。

  ——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客观公正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适应创新驱动发展需求、突出质量绩效贡献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科研人员创造能力和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链、产业链、教育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助推深圳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以分类评价为导向的科技项目评价改革。

  1.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推进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覆盖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科技计划体系,合理设置财政科技项目,对不同类型项目确定相应的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深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探索制定科研经费使用统一标准和规范。开展科技领域市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探索政府、企业、基金、金融机构联动机制,强化科技创新投入保障。对于重大科技项目,建立由科技界、产业界、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投资机构等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编制机制,同一指南方向可择优同时支持采取不同技术路线的项目。对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确定的重大科技任务,探索实行“揭榜挂帅”,推动形成最终用户深度参与的“写榜”新机制。

  2.探索基础研究项目差别化评价。基础研究以同行评议为主,对非涉密项目探索国际同行评议。对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评价原创性和学术贡献,探索实行项目结题制。对于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主要评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作用或潜在应用价值,加强过程评估,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探索基础研究后补助机制,实行选题备案与项目成果认证,按实质贡献为主、实际投入为辅确定资助强度。

  3.强化应用研究项目第三方评价。应用研究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样机等技术突破,以及推广前景、预期效益和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力;实施项目跟踪评估,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重点评价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应用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问题、支撑引领“20+8”产业集群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可将技术合同交易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专利战略布局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支持企业家、金融投资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参与项目评价,按其自有标准提出的评价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鼓励和引导其提早介入研发活动。

  4.创新应用示范项目评价方式。应用示范项目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行业主管部门搭建多元化应用场景,参与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和评估,对于评估较好的示范项目,纳入政府创新产品目录,支持项目应用推广。

  5.优化专家评审机制。推广实施项目评审“主审制”,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原则,加强专家库建设;完善专家选取使用,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专家组成原则、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及评审要点;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制度,实行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推行视频评审、电话录音、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作为科技项目评价主体,开展科技项目遴选、科研资金分配、项目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

  6.实施重大科技项目过程回溯和后评估。探索实行重大科技项目关键节点“里程碑式”考核,完善重大科技项目随机抽查制度,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开展重大科技项目后评估,重点评价立项目标是否达到、立项是否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项目研究是否取得显著突破、项目产业化应用情况及项目的社会评价等,为后续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提供借鉴和决策参考。

  7.改革科技奖励制度。实施以同行提名、同行评议为主的提名制,健全分类评价体系,推动原创成果和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完善奖励评审标准、奖种结构设置、奖金分配制度、奖励诚信制度,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将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纳入人才“白名单”管理,进行跟踪培养。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科技奖,科技主管部门予以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高水平发展。

  8.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公开机制。依托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等搭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平台,推动财政科技项目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及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搭建互联共享的科技创新要素全生命周期数据池,通过数据采集挖掘、数理建模等途径,对科技项目、人才项目、平台载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进行自动评价,为科技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提供辅助支持。

  (二)深化以评用结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改革。

  9.创新多元评价方式。承担科技攻关任务的人才评价突出支撑重大战略需求导向,重点评价其重大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基础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重点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实际贡献等;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突出社会评价,着重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强化用人单位评价主体地位,坚持“谁用人谁评价”原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自行确定评价标准和方式,自主开展人才评价。

  10.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倾向,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数量等与科技人才评价直接挂钩的做法,提升重大成果的评价权重。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合理设置评价考核周期,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评价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

  11.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适应跨学科、跨领域发展特点,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为评价重点。尊重团队所有参与者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虚假挂名。突出战略科学家作用,积极引进和大胆使用战略科学家,主动发现和耐心培养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形成战略科学家成长梯队。

  12.优化科技人才职称(职务)评聘。建立与岗位特点、学科特色、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职称(职务)评聘指标体系,重点考察实际水平、发展潜力和岗位匹配度。完善预聘+长聘制(非升即走)等竞聘制度,稳定科技人才预期,让人才静心做学问、搞研究。完善科技人才绩效考核机制,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绩效考核指标,发挥科技人才积极性。

  13.树立正确人才评价导向。进一步精简整合优化人才评价事项,简化评审环节,改进评审方式,减轻人才负担。加强评价结果共享,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回归人才称号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承担科技计划、获得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等简单直接挂钩。

  (三)深化以产业支撑为导向的科研机构评价改革。

  14.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年度考核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主管部门将科研创新能力提升纳入对事业单位评价的主要指标,年度考核重点评价公共服务、科技产出、人才培养等;综合考评重点评价科研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考评周期一般设置为3至5年。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主管部门在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拨款、项目承担、人才推荐、学科专业设置、研究生和博士后招收、人员考核评价、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15.建立科研机构评价体系。对全部或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科研机构,围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对于起步发展阶段,重点评价成果产出、人才培养、运行机制等;对于成熟稳定阶段,强化研发服务、技术转移、技术投资以及产业支撑等评价。围绕科研仪器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组织管理情况等,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定期开展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实施动态评价,以5年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扶持、项目承担等重要依据。

  16.健全平台载体评价体系。根据平台载体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不同特点,确定合理评价方式和标准。实验室体系重点评价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科技前沿领域竞争力、满足国家和省市重大需求的能力;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含临床医学中心)重点评价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能力、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作用;科技服务与条件保障平台体系(含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评价科技创新服务和条件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建立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和经费支持机制,坚持优化整合、优胜劣汰。

  17.落实法人自主权。规范全部或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科研机构设立、运行和管理,健全完善可持续发展机制。主管部门在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分配、经费管理、科研成果处置等方面赋予科研机构充分自主权。推进学术评价体系改革升级,完善学术组织工作机制,发挥学术组织在学术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领导人员任职资格、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监督管理等,切实发挥单位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四)打造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成果评价生态。

  18.大力发展市场化评价。依托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投资机构联动机制,探索建立企业信贷信用评价模型和专属评价体系。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支持金融投资机构对科技项目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引导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企业进行早期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鼓励银行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19.培育发展专业化评价机构。培育和引进具有多元化模式的综合类或专业类评价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新验证机构,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活动;适应科技部门职能转变需求,将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打造成为社会化功能化专业评价机构。支持评价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按其开展的评价服务质量和绩效予以支持。引导评价机构与金融投资机构相融合,加强投资与孵化协同。加强对评价机构的规范监督。

  20.培养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专业评价人才。将技术经理人纳入人才培育体系,引进、培养、储备一批具有经济素养、科学技术素养、商业化素养和企业管理素养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将技术经理人纳入科技专家库,参与财政科技项目评价,打造同行专家以外的专业评价力量。开展技术经纪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在专业技术岗位单列科技成果转化序列,推动实现分类科学、精准评价、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人才评价体系,增强职业归属感。

  21.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信息中心。搭建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创新科学引文索引系统模式,对比分析科技文献信息领域权威机构特点,打造自主可控的科技文献信息生态;支持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探索开展基于数据驱动与前沿科技进展比较的科技评价,创新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推广科学高效标准化评价。

  22.完善科技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指导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科技主管部门发挥好牵头统筹作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金融投资机构、评价机构等评价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同行评议、分类评价、市场化评价、金融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制度,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二)推动政策落地。科技主管部门选择相关评价主体开展科技评价改革试点,教育、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国资、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单位积极配合。

  (三)营造良好氛围。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杜绝科技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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