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废物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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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废物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

2024-07-12 20: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卫生健康系统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工作责任,规范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管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院内医疗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防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避免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一)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全面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人员职责和具体可操作的应急预案。配备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工作,确保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二)强化医疗废物源头分类收集。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制定具体分类收集清单和分类管理流程,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方法和程序。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要求。

(三)积极推动小远散医疗机构废物相对集中处置。借鉴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的工作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贮存时间过长问题,按照“就近集中、转运收集”的原则,大型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主动担当,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就近接收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临时贮存。19张床以下(含19张)的医疗卫生机构上送医疗废物时,其收集过程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规定管理。

(四)严格规范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管理。按照《关于在医疗卫生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规定,对去除输液管的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和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按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可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并与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签订回收协议,做好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可回收单位名单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转发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废塑料回收试点企业有关信息的通知》(国卫医质量便函〔2018〕343号)公布的可回收试点企业。

(五)加强污水处置,确保达标排放。积极主动向属地水务部门申报污水排放许可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院内污水按照标准规定,对各项指标进行监测,确保各项指标达标,并做好相应监测记录,经布局合理的管网截污及时消毒处理和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

(六)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台账管理规定。建立交接登记制度,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做好医疗废物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等内容的登记工作,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各医疗卫生机构于每月10日前登录“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填报上月医疗废物和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产生的种类、数量,处置单位名称或移送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七)逐步推行医疗废物智能监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医疗废物管理手段,努力推进“互联网+”在医疗废物日常管理的应用,推动医疗废物收集全过程透明化、实时化、可追溯化,实现医疗废物从最初产生到最终无害化处置的闭环监管。 

(八)做好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主动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提出需求,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充分调配运力、合理安排收集路线、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等。

(九)做好有限空间管防工作。一是规范作业。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污水井和化粪池进行巡检、采样、疏通等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按照《北京市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现场必须有监护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绳、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品,严禁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好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二是严格承发包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将污水、化粪池有限空间作业外包时,应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安办发〔2011〕30号)规定,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签订业务合同时,双方务必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十)增强能力素质。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法制、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严格落实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的机构,要加强对提供相应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安全无事故。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承担属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行业指导、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切实履行行业指导和属地管理职责,结合辖区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督促相关单位把医疗废物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一)开展摸底调查。排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准确掌握全区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加强对小型医疗卫生机构的调研,帮助解决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难点。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台账,对医疗机构名称、每月产生医疗废物数量和分类、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等情况,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二)细化医疗废物集中贮存工作。按照“就近集中、转运收集”的原则,合理规划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问题,支持、引导大型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担当任,打通医疗废物贮存和运送“最后一公里”。

(三)督导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召开专门会议,把《通知》各项要求传达到辖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统计上报工作。自2019年9月开始,每月10日前抽查各机构登录“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填报上月医疗废物、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相关信息情况。12月底前,辖区内三级医院录入率要达到100%、二级医院录入率要达到90%、一级及以下医院要达到70%。

(四)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主动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务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准确掌握专业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传达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医疗废物处置和污水排放符合法规要求。

三、市卫生健康监督所承担监督执法业务指导和督办责任

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单位依法处罚和曝光,按照《医疗废物监督执法专项实施方案》(见附件)的要求,于2019年8月至12月,严密组织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执法检查。

附件:

医疗废物专项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docx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15日

(联系人:靳大力;联系电话:835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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