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IPO正式重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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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IPO正式重启了!

2024-07-14 0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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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上市

深沪交易所将于5月16日召开第9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企业的发行上市申请。其中,将审议1家深市IPO发行上市申请和1家沪市再融资申请。此外,2024年第8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是在2024年2月7日召开的,这显示了审核会议的持续性和审议流程。

这些审议会议对企业和市场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有助于确保企业的上市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05-1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4年第13次审议会议公告

2024-01-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4年第12次审议会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4年第9次审议会议公告2024-05-10

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4年第8次审议会议补充公告2024-02-06

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4年第8次审议会议公告2024-01-3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4 年第 13次审议会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2024 年第 13 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会上市委委员

王智雯 金俊超 郭新成 楚晋宏 潘妙丽

二、审议的发行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4 年 5 月 10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4 年第 9 次审议会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第 9 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会上市委委员

全丽珠、刘飞、吴年文、胡丹、徐婧

二、审议的发行人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4 年 5 月 10日

最新!科创板、创业板、主板、北交所IPO条件解读(完整版)

1、科创板上市条件:

2024年4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4月修订)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解读:核心是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改为8000万元)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5项发明专利改为7项)

(四)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从原来20%改为25%)

采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四)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前款第(三)项指标的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本规定第六条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新增产业化的要求,有建议提出,为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质效提升,建议明确发明专利能够产业化的要求。我们予以采纳。)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无变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1.1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2.1.2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本条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2.1.3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2.1.4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2、上交所主板上市条件

适度提高主板上市财务指标

为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要求,拟适度提高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条件的财务指标。

一是,将第一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从6,000万元提升至1亿元,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从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

二是,将第二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5亿元;

三是,将第三套上市标准中的预计市值指标从80亿元提升至10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指标从8亿元提升至10亿元。

科创板上市条件本次不作修改。修订后的主板上市条件,拟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尚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拟上市企业应当适用新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3.1.1 境内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3.1.2 境内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原条件: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原条件:0.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原条件: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原条件:1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5亿元(原条件:1.5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原条件: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原条件:8亿元)。

本节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本节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1.3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等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

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5000万股;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5000万份;

(三)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3.1.4 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

(二)市值200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3.1.5 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三)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上述要求。

3.1.6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

3、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一)提高上市财务指标,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落实《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要求,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发行市值情况和监管实践,对上市条件进行修改,坚守板块定位,适当提高上市财务标准,增强标准适应性。

一是提高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将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由“5000 万元”提高至“1 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的要求,突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支持规模、行业及发展阶段适应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上市。

二是提高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预计市值由“10 亿元”提高至“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4 亿元”,进一步提升有潜力的“优创新、高成长”企业直接融资质效。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2.1.1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 3000 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 4 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 3000 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 4 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2.1.2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5000 万元”提高至“1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新增);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由“10 亿元”提高至“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4 亿元(“1亿元”提高至“4 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2.1.3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 5 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2.1.4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创新、创造、创意的具体表现形式。要求发行人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或者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创业板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能力。

二是适度提高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结合创业板公司的财务指标和监管实践,将创业板定位评价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由 20%适度提高至 25%,更强调创业板成长性要求,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三是对应增加发行人说明、保荐人核查要求。要求发行人说明、保荐人核查发行人是否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并在附件部分增加具体的说明及核查要求,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

4、深交所主板上市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提高上市财务指标,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落实《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要求,结合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发行市值情况和监管实践,对上市条件进行修改,坚守板块定位,适当提高上市财务标准,增强标准适应性。

一是提高第一、二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现金流、收入等指标。将第一套上市标准的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由“1.5 亿元”提高至“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由“6000 万元”提高至“1 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从“1 亿元”提升至“2 亿元”,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从“10 亿元”提升至“15 亿元”;将第二套上市标准的现金流由“1.5 亿元”提高至“2.5 亿元”,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提升上市公司稳定回报投资者的能力。

二是提高第三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第三套指标的预计市值由“80 亿元”提高至“10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8 亿元”提高至“10 亿元”,强化行业代表性,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3.1.1 境内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市值以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3.1.2 境内企业申请在本所上市,市值以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 亿元(由“1.5 亿元”提高至“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6000 万元”提高至“1 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 亿元(“1 亿元”提升至“2 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从“10 亿元”提升至“15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 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5 亿元(由“1.5 亿元”提高至“2.5 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 亿元(由“80 亿元”提高至“1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由“8 亿元”提高至“10 亿元)。

本节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本节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1.3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等有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

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发行后股份总数不低于 5000 万股;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后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 5000 万份。

(三)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 4 亿股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发行后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 4 亿份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为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以上。

(四)市值以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3.1.4 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市值不低于 2000 亿元;

(二)市值200 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3.1.5 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20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 亿元;

(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100 亿元;

(三)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5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

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 5 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上述要求。

3.1.6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以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2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

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

5、北交所上市条件(无变化)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1.1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的(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上市),适用本节规定。

2.1.2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2.1.3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前款所称预计市值是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2024-04-19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

核心内容:

1、优先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健全全链条“绿色通道”机制。

2、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后持续实施激励,鼓励把核心技术人员纳入激励范围。

3、科学合理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发挥发行监管条线合力,持续提升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4、依法依规支持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潜力大、科创属性突出的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

5、突出科创板、创业板定位,设定申报规模上限,更加精准服务早期科技型企业。

统筹发挥各板块功能定位。出台主板板块定位规则,突出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盘蓝筹”特色。科创板坚持“硬科技”定位,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共同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加强辅导验收、受理、审核、注册各环节对板块定位把关,优化新上市企业结构。

6、提高北交所市场准入包容度,大力吸引和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

7、研究建立科创板、创业板储架发行制度。

8、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科技型企业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各类支付工具实施重组,助力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9、支持有条件的新基建、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等发行科技创新领域REITs,拓宽增量资金来源。

10、推动母基金发展,发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作用。落实私募基金“反向挂钩”政策,扩大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份额转让试点,拓宽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

11、评估优化科创板、北交所做市商机制,进一步促进市场化便利化,提高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效率。完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相关规则。

12、健全科技型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预沟通”机制,提升科技型企业咨询便利性和有效性。加强市场培育统筹,提升服务重点领域科技型企业效能。

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

日期:2024-04-19 来源:证监会

近年来,证监会在实施注册制改革过程中坚守初心使命,以支持科技发展为导向带动关键制度创新,支持科技创新的监管体系、市场生态逐步形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好服务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证监会制定了《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从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私募投资等全方位提出支持性举措,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融资“绿色通道”。加强与有关部门政策协同,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健全“绿色通道”机制,优先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

二是支持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统筹发挥各板块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首发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境外上市,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完善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对象和实施程序。

三是加强债券市场的精准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四是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配套制度。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践行“开门搞审核”理念,优化科技型企业服务机制。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督促各项制度工作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实行动态监测、定期开展评估,适时优化有关措施安排。

中国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

日期:2024-04-19 来源: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

为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优化资源配置,更大力度支持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中国证监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集中力量支持重大科技攻关。加强与有关部门政策协同,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健全全链条“绿色通道”机制。

二、完善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后持续实施激励,鼓励把核心技术人员纳入激励范围。研究优化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对象及定价原则,简化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尽快推出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更好发挥股权激励作用。

三、深入推进发行监管转型。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各项制度安排,以发行监管转型带动系统监管转型。科学合理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发挥发行监管条线合力,持续提升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优化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环境。依法依规支持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潜力大、科创属性突出的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进一步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加大权益类资产配置。支持科技型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更好支持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发展。

五、统筹发挥各板块功能定位。出台主板板块定位规则,突出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盘蓝筹”特色。科创板坚持“硬科技”定位,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共同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突出科创板、创业板定位,设定申报规模上限,更加精准服务早期科技型企业。加强辅导验收、受理、审核、注册各环节对板块定位把关,优化新上市企业结构。

六、扎实推进北交所高质量发展。提高北交所市场准入包容度,大力吸引和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推出北交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机制。引导各类中长期资金积极参与北交所,研究丰富北交所指数基金与特色产品。

七、加大科技型企业再融资支持力度。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支持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积极研究更多满足科技型企业需求的融资品种和方式,研究建立科创板、创业板储架发行制度。提升再融资的有效性和便利性,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的相关领域。

八、推动科技型企业高效实施并购重组。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制定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优化小额快速审核机制,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科技型企业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各类支付工具实施重组,助力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九、加强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精准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健全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引导推动投资者加大科创债投资。支持有条件的新基建、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等发行科技创新领域REITs,拓宽增量资金来源。

十、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丰富产品类型,推动母基金发展,发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作用。落实私募基金“反向挂钩”政策,扩大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份额转让试点,拓宽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

十一、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培育规范科技型企业的功能。稳步扩大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覆盖面,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不断丰富针对科技型企业的服务工具和融资产品,逐步推进认股权、股权激励等业务落地,研究通过优先股(权)等方式加强政府引导基金等长期资本支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间互联互通,做好企业规范辅导、融资和股权激励产品研发、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衔接安排,用好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对接通道和公示审核制度。

十二、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丰富科技创新指数体系,编制更多反映科创企业特色的指数。完善交易所配套产品体系建设。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发科技主题基金产品,提高主动管理能力,积极投向科技型企业。丰富科创板、创业板衍生品供给,积极推进科创50、创业板股指期货和期权研发上市。

十三、持续完善交易机制。评估优化科创板、北交所做市商机制,进一步促进市场化便利化,提高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效率。完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相关规则。

十四、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推动证券公司高质量发展,聚焦主责主业,加强专业能力建设,促进功能发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做市交易、风险管理、财富管理等服务,助力构建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

十五、优化科技型企业服务机制。践行“开门搞审核”理念,健全科技型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预沟通”机制,提升科技型企业咨询便利性和有效性。加强市场培育统筹,提升服务重点领域科技型企业效能。

十六、压实各方责任。坚持“申报即担责”原则,压严压实拟发行证券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严厉打击信披违法违规和欺诈发行,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19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

日期:2024-04-19 来源:证监会

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长期保持独特地位和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明确指出要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作出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拓展优化资本市场跨境互联互通机制等部署。中国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配合《若干意见》实施,近期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将与香港方面深化合作,采取以下5项措施来进一步拓展优化沪深港通机制、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共同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协同发展。

一是放宽沪深港通下股票ETF合资格产品范围。在两地证监会指导下,沪深港交易所已达成共识,拟适度放宽合资格股票ETF的平均资产管理规模要求,降低南向港股通ETF产品的港股权重和港股通股票权重要求,北向沪股通、深股通ETF产品做对等调整,支持香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建设。

二是将REITs纳入沪深港通。拟总体参照两地股票和ETF互联互通制度安排,将内地和香港合资格的REITs纳入沪深港通标的,进一步丰富沪深港通交易品种。

三是支持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纳入港股通。香港推出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机制以来,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积极就人民币股票柜台纳入港股通开展研究,目前相关业务方案已初步达成共识。下一步双方将继续推进业务方案完善、规则修订、技术改造、投资者教育等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早日推出,助力人民币国际化。

四是优化基金互认安排。拟推动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与管理人同集团的海外资产管理机构,进一步优化基金互认安排,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

五是支持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香港上市。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发布实施一年来,已有72家企业完成赴港首次公开发行(IPO)备案,赴港上市融资渠道畅通,有力支持内地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港上市融资。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会同香港证监会等各有关方面,指导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等,共同推动上述政策举措尽早平稳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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