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法的物及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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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可以支配,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实体物和自然力。特征:没有人格性、独立性、要能被人支配。(无体物用知识产权保护) 比如:呼吸的空气,不能被人力支配,就不属于民法的物。装进氧气瓶里的氧气,能被支配,就属于民法的物。 日、月、星辰不能被人力支配,就不属于民法的物。 镶嵌在口中的假牙,不能随意取出的,涉及健康权,可以活动取出的,是民法的物,涉及财产权 一拳打破心脏支架,侵犯的是人体健康权,一掌打飞助听器,侵犯的是民法的物,财产权。 民法的物分类:根据移动性,分为动产、不动产。 动产特征:能移动,移动不损害物的价值。根据是否需要登记分为普通动产、特殊动产。不需要登记的叫普通动产,需要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叫特殊动产。 不动产特征:不能移动,也许可以移动但损害其价值的物。例:土地及其附着物,一环的别墅移动到三环外,价值受损。 区分的意义: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 动产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可以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留置权。 民法的物分类:根据两物的关系,分为主物、从物 主物和从物是两个物还要同属于一个主体。 A房屋和A房屋门是一个物; A车和A车的轮胎是一个物,A车与A车的备胎就是两个物,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A的眼镜与B的眼镜盒,不属于同一主体,就主物与从物关系 区分的意义:主物转让,从物随主物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的物分类: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分为原物、孳息(两各物), 人只能是主体,不是客体,人生的孩子不是孳息。 原物指能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原物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自然属性产生,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所生(如:利息) 例:樱桃树上结的樱桃,没有分离前是一个物,不属于孳息。分离后两物,才是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例:A村的土地承包给B种樱桃,樱桃采摘后(孳息)归B。 法定孳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或者不明确,按交易习惯。 民法的物分类:根据独特的特征、是否被特定化,分为特定物、种类物 特定物有两种,一种:独一无二的(清明上河图),第二种:种类物特定化(购买指定机身编号为1314521的苹果手机) 区分的意义:种类物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例:A看好B贩手里的某手机,指定要看好这台(种类物特定化),AB可以协商所有权何时转移。 交付之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改负赔偿责任。种类物不能免除,继续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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