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种族共融及防止种族歧视:学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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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种族共融及防止种族歧视:学校须知

2024-07-11 23: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A.直接歧视

若有人因自身的种族而受到较差待遇,即属直接歧视。例如:若学校因为学生的种族而拒绝录取,便可能违反《种族歧视条例》。(请 参考 「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1题。)

《种族歧视条例》第26条订明,任何教育机构的负责组织如基于某人的种族而在以下方面或借以下做法歧视任何人,即属违法:

在录取该人的条款上; 拒绝接受或故意不接受该人的入学申请; 让该人可获得或享用任何利益、设施或服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或借拒绝或故意不让该人获得或享用该等利益、设施或服务;或 开除该人在该机构的学籍,或使该人遭受任何其他损害。

若学生已入学,却因其种族而受到学校给予较差待遇,亦属直接歧视。较差待遇的情况可在不同教育环节中出现,包括学生取得学校支援的差异、学校处理学生或家长的要求或查询时所采用的手法、学生参与学校活动/学会或论坛的准则,和学校作出纪律处分时的公平性和一致性等。例如:若学生因其种族而受到的纪律处分较其他种族的同学严厉,则可能构成种族歧视。

虽然幼儿中心有别于幼稚园,并非注册学校,但根据《种族歧视条例》,这类中心也属于服务提供者,在反歧视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若幼儿中心基于准使用者的种族而拒绝提供服务,即属违反条例。

《种族歧视条例》第27条订明,凡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不论是否为此而收取款项)的人(前者),如借以下做法歧视任何谋求获得或使用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的另一人(后者), 即属违法:

拒绝或故意不向后者提供任何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或 前者会按某方式及某些条款向公众人士提供具有某种品质或质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然而前者拒绝或故意不向后者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条款向后者提供具有相同种品质或质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

此外,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基于某人近亲的种族而对该人作出歧视亦属违法。近亲是指某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祖父/母或孙子/女、兄弟姊妹和姻亲。

B.间接歧视

假如向所有种族的人实施相同的要求(规则、政策、措施、准则或程序) 或条件,而这些要求或条件未能得到与种族无关的理据支持,但由于(i)某种族群体能符合该要求或条件的人数比例远较其他种族群体的人数比例为少,及/或(ii)属于该种族群体的人士因未能符合该要求或条件而受到不利的对待,则表示该要求或条件对一个特定群体带来不公平的影响,属间接歧视。

a.入学语言要求

根据《种族歧视条例》,种族的定义并不包括语言,亦没有要求学校改变授课语言。然而,语言经常与使用者的种族有关,因此,因语言而受到较差待遇,可能构成对某种族群体的歧视。

若学校在没有充分理据下向所有学生/准学生划一实施某项要求,而该要求会对某些种族的学生带来歧视性的影响,则有可能构成间接种族歧视。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种族歧视的情况:

录取时的语言要求 在没有充分理据下,学校规定所有入学申请者及其父母都必须以广东话接受面试,而某些申请者及其父母因其族裔关系较难符合此规定。(请参考 「学校/幼稚园常见问题」第2题 及 「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1题。) 学校的通告和与家长的联系 在没有充分理据下,学校只以中文与不懂读、写或说中文的少数族裔家长沟通。(请参考「学校/幼稚园常见问题」第3题及 「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5题。)

总而言之,学校应该确保每位学生在学习上均享有平等机会,并不会因为语言障碍受影响。

b. 宗教习俗与校规

虽然《种族歧视条例》不涵盖香港的宗教歧视,但种族与宗教往往难以分割。对于某些与特定宗教群体有紧密关联的种族,宗教认同有时亦是种族认同的一部份。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实施的任何条件或要求,若对遵循某些宗教习俗的人士带来歧视性的影响,也可能构成间接种族歧视。例如:学校的校服规则应尊重和顾及不同族裔的文化、宗教及种族习俗,否则可能影响到《种族歧视条例》赋予学生的种族平等权利。详情可到以下连结浏览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出版的《种族平等与校服》小册子。

eoc.org.hk/EOC/Upload/booklets/schoolUniform/2014_02.pdf

(请参考 「学校/幼稚园常见问题」第6, 7及8 题及「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8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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