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私募登记备案新规:员工任职及从业资格、人员兼职问题解读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私募公司成立条件人员 中基协私募登记备案新规:员工任职及从业资格、人员兼职问题解读

中基协私募登记备案新规:员工任职及从业资格、人员兼职问题解读

2023-10-04 10: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私募管理人中履行经营管理、风控合规管理等职条的相关人员,不管是否在职位上予以明确,只要实际履行这些职务,都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三、新规之后,哪些人员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部分私募小伙伴向积募咨询,新规之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被废止,那么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有变化吗?还和之前一样的规定吗?

关于这一条,我们可参照中基协在2022年5月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对私募管理人的从业资格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指出,从业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但是,严格来讲,由于《基金法》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无论是私募证券投资从业人员,还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从业人员,我们建议以下相关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以上为实操建议,仅供参考,请结合监管要求及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点,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考试时认可的科目是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的时候要留意。关于从业资格的详细解读,大家可以参考积募之前的文章:从业人员新规10问!对现阶段的私募人有什么影响?

2 ‍

私募管理人员工任职及从业资格要求

一、高管能不能兼职?

根据登记备案新规要求,私募管理人高管兼职的总体要求是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且对外兼职具有合理性。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来两类来看:

1、法代、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期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2、合规风控负责人除上述要求以外,还要特别注意:

独立履行对私募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 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集团化私募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根据此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在新规中删除了这项兼职人员数量的限制,如果兼职高管过多的话,协会将质疑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职。

二、普通员工能不能兼职?

根据登记备案新规要求,私募管理人的普通员工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集团化私募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普通员工的兼职要求基本上和之前的规定差不多。

三、有哪些兼职豁免情形?

登记备案新规对私募高管及从业人员兼职情况列出了几类豁免情形,以下几类不属于兼职范围:

1.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2.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3.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4.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明确了几类我们日常业务中常见的情形,比如在某些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中任职、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和监事、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担任委派代表等职务,这些都不属于兼职情形。

四、兼职员工、退休员工、试用期员工是否适用跟投机制?

私募管理人员工跟投时,可以突破合格投资者要求,并且跟投金额可以低于100万。

结合新规要求及实操经验,员工跟投时需要在基金备案系统中上传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文件,如果无法提供则不能按照员工中投的模式来处理。但如果是兼职的高管,即社保不是由私募管理人缴纳,可以提供劳动合同、6个月工资流水。

如果是退休员工、试用期员工,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出资必须大于100万。另外,如果员工出资金额大于100万,备案时也可以不用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可以等同于外部投资者,不对员工身份进行审核。

五、违规兼职有哪些处罚措施?

私募管理人日常见到的处罚措施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自律处罚。

从行政处罚层面来看,各地证监局对私募管理人进行监管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人员违规兼职会给予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等不同的处罚措施。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1.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员工在其关联方机构兼职,被浙江证监局给予“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的处罚措施。

2.广州某投资管理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兼任基金经理,被广东证监局给予“责令改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且在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告”的处罚措施。

从自律处罚层面来看,根据登记备案新规规定,如果私募管理人及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规聘用不符合要求的法定代表人、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从业人员,或者前述人员存在违规兼职的情形,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我们来看近期的两个案例:

1.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规风控负责人违规兼职,一直由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除此之外,该管理人还有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未积极配合协会自律检查、高管及员工人数不符合要求等违规行为,最后被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进行公开谴责,要求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的自律处罚措施。

2.重庆某基金管理公司高管违规兼职,法定代表人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此外还违反专业化经营要求、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被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的自律处罚措施。

整体来看,未来监管部门对于私募管理人的人员问题会有更严格的要求,因此建议大家合规展业,且行且珍惜。

本书由基小律团队合伙人邹菁律师、张泽传律师、周蒙俊律师著作,内容基于作者多年实务经验,涵盖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与投资运作的全过程,欢迎各位基小律的朋友订购阅读!

特别声明

本微信文章仅供交流之目的,不代表作者供职单位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点击下方每部分链接查看更多原创文章!

投资基金系列文章

外商投资法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 多GP模式下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纾困基金的设立及运作模式 九民会议纪要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一文了解“员工跟投”私募基金及备案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强制清算路径之探讨 浅析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政策和路径 QFLP试点:起源、发展与展望 QFLP基金设立的十大关注要点 开曼私募基金划时代变革:私募基金法生效及其对开曼私募基金的影响 国有企业章程出新规定,私募基金如何应对?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资格实务分析 私募基金领域保底安排有效的几种情形 私募股权基金的关联交易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法律监管 开曼的公司型基金之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尘埃半落定: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落地 上海市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大盘点 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同业竞争问题 政府引导基金返投要求的方式、认定及机制 政府引导基金投资PE基金Side Letter的六大关注要点 平行基金的产生、特点及合规运作的关注要点 创投基金的税收机制及优惠政策:制度改革建议篇 从五个维度了解基金强制清算及法律关注要点 开曼基金的三种管理模式及其关注要点 掌握创业投资基金双重备案的六个关注要点 从四个层次把握创业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与趋势 创业投资基金发改委备案的关注要点 经济下行,PE/VC领域律师的危与机

股权投资系列文章

图解上市公司创投股东减持申请步骤 一文读懂VIE架构和红筹架构中的外汇登记实务

浅析资本公积的几个问题

“对赌协议”再解析—从九民会议纪要看私募基金的对赌条款

法律尽职调查实务指南

私募基金投后管理之投资条款的跟踪及风险管理(一) 私募 基金投后管理之投资条款的跟踪及风险管理(二) 私募基金退出系列(一):私募基金IPO退出锁定期的关注要点 私募基金退出系列(二):私募基金IPO退出减持的关注要点 从IPO律师视角看PE投资法律尽调 从IPO案例看PE投资机构如何应对特殊股东权利的“复效条款” 私募股权投资之优先清算权的实现路径 PE互联网行业投资应当关注的资质问题 关于PE基金反垄断申报与核查的四点误区 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和方式 资本金结汇允许股权投资,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迎来重大发展契机 疫情对投资项目的法律影响 民法典时代对赌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标准与关注事项 纾困基金对外投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红筹架构拆除的主要关注问题 法律角度看PE母基金如何调查和筛选子基金 再融资新规后,私募基金参与定增的四种模式及关注要点 私募基金参与基础设施REITs业务之思考及展望 V IE回归,人民币私募基金大显身手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对赌协议履行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抽屉协议的效力问题探讨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下上市公司房地产投融资业务的相关问题 增资协议解除与投资款返还的潜在限制及处理路径 从最高院指令再审案例说起:对赌条款未设行权期限的时效风险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私募股权基金募资之上市公司出资人信息披露关注要点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规则要点总结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及报送义务概览

浅析资本公积的几个问题

“对赌协议”再解析—从九民会议纪要看私募基金的对赌条款

法律尽职调查实务指南

IPO系列文章

PE基金作为拟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应该关注哪些要点 从IPO案例看外部人员在发行人持股平台持股问题 从IPO案例看高校教师对外投资持股和对外兼职问题 从IPO审核案例看注册制下同业竞争的认定 从IPO案例看生物医药行业上市审核要点(上) 从IPO案例看一致行动协议的分歧解决机制 从IPO案例看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的审核松绑 从IPO案例看互联网企业国内上市的关注要点 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 创业企业股权激励:如何做到税收成本最优化? 科创板系列研究:从首例“同股不同权”谈科创板的特别表决权制度 科创板系列研究:科创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之首发办法信息披露要求差异对比 科创板系列研究:上市前员工持股计划十问十答 科创板系列研究:哪些知识产权问题可能构成科创板上市障碍?(上) 科创板系列研究:哪些知识产权问题可能构成科创板上市障碍? (下) 科创板系列研究:逐条解析科创板审核问答与“IPO50条”之差异,看科创板对其他A股审核政策的影响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与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港股上市之政策梳理 新形势下PE投资项目之上市公司并购退出关注要点 披上资管计划的面纱,谁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拟IPO企业独立董事选聘指引 从科创板案例看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上市的关注要点 从科创板IPO案例看生物医药企业采用第五套标准上市的关注要点 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基础制度对比与解读 “突击入股”新政下,PE入股拟IPO企业的锁定期及其变化 关于生物医药License in模式及其资本市场路径之选择 从IPO案例看生物医药企业的同业竞争问题 从IPO案例看“上下游业务”的同业竞争认定问题 从IPO案例看控股型公司上市审核关注要点 从IPO案例看PE机构员工搭建平台进行项目跟投的关注要点 从近期IPO案例看PE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处理安排 从IPO案例看拟上市企业与高校合作研发的关注要点 从IPO案例看高校教师创业: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和科研成果转化 从IPO案例看实际控制人借款出资问题 从IPO案例看高校人员对外投资持股的审核关注要点 从IPO案例看港澳台籍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缴纳问题 从安路科技IPO案看离职员工激励股份回收的处理与建议

基小律系列课程

九民会议纪要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私募基金的合规与风险防控实务 新形势下私募基金的运作要点 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及应对方案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和关注要点 私募基金入门必修课——合规基础篇 基小律·2020私募基金年度闭门会 私募基金之基础知识十讲 私募基金全业务实操指引指南 QFLP/QDLP全业务实操指引 从司法案例看基金投资者的救济 从IPO案例看各行业PE投资DD与上市关注要点 2022年度私募基金合规运作全流程指引

点击“阅读原文”,收听更多语音课程!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