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涛与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离职后调休年假结算 梁海涛与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梁海涛与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2023-06-04 02: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穗埔劳人仲案〔2021〕1743号

  申请人:梁海涛,女,******,住址:广东省云浮市******。

  委托代理人:陈泽鸣,男,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邵国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蕾、陈剑平,系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

  申请人梁海涛诉被申请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后以独任庭形式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梁海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泽鸣、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秦蕾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000元,当庭变更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月均工资5500元×2个月×2倍);二、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2月7日至2月23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3340元(日工资196.428元×17天),当庭明确该项请求是指2021年2月7日至10日、18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月11日至17日的法定假日工资以及2月19日至23日的公司福利假工资;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老家坐车回公司交接工作期间工资590元(196.428元×3天)、来回车费300元。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岗位是资料员,双方有签订两期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合同约定申请人按月计薪为4000元/月,被申请人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申请人上月工资。

  二、申请人实行每月工作28天、休息2天的工作模式,月固定工资5500元。

  三、申请人的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1月30日,工资已结算至该日。被申请人每月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上月工资,申请人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的实发工资分别为4217元、4583元、5866元、5500元、5500元、5256元、5500元、3489.66元、8496.55元、5500元、5500元、5500元、5500元、5500元、5500元、5500元。

  四、2021年2月8日上午11:46,被申请人项目部主管龙某发微信告知申请人“梁海涛你好:由于公司领导对项目管理人员优化调配,很遗憾的通知到你,公司春节后不再录用你……”,申请人问“这个工资怎么结算”,对方回复“今年的工资这两天发放”,申请人问“那公司单方提出辞退,还需要给付补偿金1.5个月工资”,对方回复“不好意思,我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申请人问“你啥时说过”,对方回答“现在说到明年3月份”、“你回去前也让你带齐所有东西回家”。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500元。

  五、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就本案申请劳动仲裁。

  双方有争议事项及本委认定情况如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被申请人确认是以微信通知方式辞退申请人,但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申请人工作不称职,故为了优化人员公司对申请人予以辞退,称平时工作中公司也多次向申请人提出工作意见,但未对其工作不称职情形进行相关处罚或处理,并主张公司已在2021年1月31日口头通知申请人不用再回来上班,故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工作不称职,也无证据证明是以申请人工作不称职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申请人则主张双方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被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21年2月8日,通知人也明确表示“公司春节后不再录用你”,故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过完春节假期后即2021年2月18日。

  本委认为,首先,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但均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结合双方陈述及微信聊天内容可知,被申请人正式发出通知的时间为2021年2月8日,且明确告知申请人春节后不再录用,可见被申请人并非通知申请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国家2021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月11日至17日(其中法定假日为2月12日、13日、14日)的情况下,本委依法采信申请人的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其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工作不称职,也无证据证明以该理由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亦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故其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000元(5500元×2个月×2倍)。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工资问题。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财务人员口头告知2021年2月7日至10日、18日安排其休年假,且龙某在微信中通知的是春节后不再录用,故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其带薪休年假5天以及2月11日至17日春节假日期间工资,并主张2月18日至23日期间公司其他员工还在放假,属于公司福利假,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该期间也应向其支付工资,支付标准为196.428元/天(5500元÷28天)。

  被申请人则主张根据双方确认的最后工作日,可见申请人2021年2月份并未在岗工作,故不存在需支付其2021年2月7日至23日期间工资的问题,申请人请求的带薪休年假工资也没有事实依据。

  本委认为,首先,如上所述,本委已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2月18日解除,故申请人请求支付2021年2月18日之后的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其次,在2021年2月7日至18日期间,申请人未到岗上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安排其2月7日至10日、18日休年假,故其主张的带薪休年假5天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亦不予支持。再次,2021年2月11日至17日属2021年春节放假调休期间,其中法定假日为2月12日、13日、14日(大年初一、初二、初三),其余4天为休息日调休,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规定,对于2月12日至14日法定假日休假,被申请人也应视同申请人正常劳动并向其支付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当补发申请人2021年2月工资589.29元(5500元÷28天×3天)。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本委予以部分支持。

  三、关于第三项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被辞退后,确有回公司取回物品并办理资料交接工作,同意支付其交接期间工资550元(5500元÷30天×3天)以及来回车费300元。

  申请人当庭认可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的上述金额。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离职后交接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来回车费,申请人亦对被申请人主张的金额无异议,本委予以认可,故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金额以双方确认为准。

  裁决结果

  本案经本委依法进行调解无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000元;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补发申请人2021年2月工资589.29元;

  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交接工作期间工资550元、来回车费3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孔令瑾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俊杰

  公  告

  一、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处理的原则,本网站公布的裁决书由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

  二、本网站公布的裁决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正式文本为准。

  三、本网站公布的裁决书,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用于牟取利益或作为证据使用,擅自使用本网站裁决书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转载本网站公布的裁决书。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