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涉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速览这份普法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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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涉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速览这份普法贴

2024-07-12 09: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随着珠澳融合加深,

两地人员交流日益频繁,

涉澳婚姻渐趋增多,

珠海法院大力保障涉澳妇女儿童权益,

划出部分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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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涉澳离婚纠纷可以适用内地民法典

法官解答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涉澳离婚案件在内地起诉的,可以适用内地法作为审理争议的准据法。

要点二:涉澳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官解答

当事人双方均为澳门居民,在澳门民事登记局登记结婚并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关系采用“一般共同财产制”,双方经常居住地均为澳门,离婚后处理在内地房产纠纷应适用澳门法作为处理争议的准据法。

要点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受法律同等保护

法官解答

我国婚姻立法一直坚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能得到的照顾、本身的健康情况、种族和国籍情况、生活环境、教育环境、父母的收入情况、权利保障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确定抚养费数额,在司法判决中遵循“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彰显法律人文关怀。

要点四: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无效

法官解答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向配偶隐瞒实情,将出资购买房产赠与有不正当关系第三者,其行为本身既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实际上又剥夺了另一方知情权和对重大财产的处置权,理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相关赠与协议无效。

要点五:《出生医学证明》可作为认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依据

法官解答

《出生医学证明》是内地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没有结婚证也可以办理。

而在澳门,非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亲子关系,父亲身份只能透过认领或在调查之诉中由法院裁判取得,确认程序更为细密繁杂。

在父亲与子女并未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内地法律作为确认非婚姻关系所产生亲子关系准据法,更有利于高效便捷的保护作为弱者的未成年子女利益。

要点六: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时可依法变更监护人

法官解答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因工作、离婚等原因怠于履行或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监护人的角色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原标题:《保障涉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速览这份普法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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