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离婚二审流程】双方都不要孩子,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快速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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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离婚二审流程】双方都不要孩子,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快速调解离婚

2024-07-11 04: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现役军人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离婚案件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证据是离婚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能胜诉。

附案例:

第一次起诉离婚之二审上诉案

成功调解轮流抚养-另财产折价支付降低五万

【中院离婚案件2018-4-11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88000元的财产折价,以及子女抚养权判决有意见,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陈晓霞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成功调解轮流抚养-另财产折价支付降低五万 ;

律师点评:

本案系双方均不要孩子,这是离婚案件法官和离婚律师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但接受委托还得解决,最终本案结果较一审相比还是有较大进步,同时一审判决给付财产折价88000,也降低至35000元。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现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回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A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双方之女由B抚养,A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改判驳回B该项诉请;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B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与A离婚;

二、婚生女C八周岁之前由A抚养,C八周岁之后由B抚养;C八周岁之后,A每月给付C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该款应于每月月底前付清;

三、双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为:在A抚养C期间,B可于每周六上午9时将C从A处接走,于当天下午6时前将C送回A处;在B抚养C期间,A可于每周六上午9时将C从B处接走,于当天下午6时前将C送回B处;双方对于对方探视权的行使负有配合义务;

四、A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B冰箱、电视机各一台,沙发、电视柜、茶几、衣柜、梳妆台、餐桌各一张,椅子六把;

五、A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B财产补偿款35000元;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B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4-11

在人的一生中,选择与命运是相连的,但又往往是不相称的。你选择了圆满,却付出了艰辛;你选择了高尚,却遭遇了卑微。你越是坚持着你的选择,承受的越可能是一生的磨难。不过,你选择了飞翔,总能看到蓝天;你选择了远航,总能感受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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