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最新 《忻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忻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4-07-12 07: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103号)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医保发〔2022〕12号),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忻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忻医保发〔2022〕1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是指参保职工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处方外配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由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为什么要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103号),提出“2022年建立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实施”。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可增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完善参保职工常见病、多发病门诊保障机制,提高门诊保障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三、我市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的人员有哪些?

  参加忻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

  四、我市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应遵循哪些原则?

  我市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用于保障参保职工因常见病、多发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二)坚持统筹共济,量入而出,合理确定待遇,保障适度公平;

  (三)坚持倾斜基层,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医保倾斜支付政策,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所需基金如何筹集?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所需基金按年度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列支。主要来源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不另行缴费。

  六、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的具体待遇是什么?

  (一)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医疗机构、二类收费价格医疗机构、一类收费价格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分别为30元/次、50元/次、80元/次。?参保职工在同一医疗机构、同一次(即相同就诊流水号)就诊的多张诊疗单、处方,在结算时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

  (二)年度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退休职工2000元。支付限额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

  (三)支付比例:在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0%,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5%;在二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5%,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60%;在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60%,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65%。

  七、在定点零售药店能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也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按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八、参保职工在哪些定点医药机构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规定执行集中带量采购、医保支付标准等医保政策,要满足参保职工基本用药需求,按规定收费,并实时向医保经办机构上传参保职工就医信息及费用明细。

  九、哪些费用不能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以下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康、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参保职工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七)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或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

  (八)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慢特病、门诊特药等医保待遇统筹结算后的自负部分;

  (九)《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晋劳社医字〔2000〕247号)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十)其它不符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参保职工在住院和家庭病床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十、职工门诊统筹费用如何结算?

  职工门诊统筹费用实行即时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有效的外配处方到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只需结算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定期向定点医药机构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仅限参保职工本人使用,家庭成员之间不得通用。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同收费类别医疗机构待遇标准结算,在居住地定点零售药店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按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对无法明确医疗机构等级的费用,可参照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待遇水平结算。

 

    相关文档:

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