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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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2023-10-20 06: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校章程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0月10日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章程

  (2022年核准稿) 

  序  言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是福州大学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合作举办,2003年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审批确认的独立学院。学院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 

  学院继承和发扬福州大学“三种精神”,践行“明德博学,臻于至善”院训,努力建设以工为主、有特色、有影响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打造福建省工科人才培养的摇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福建省民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现举办者为福州大学与福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学院举办者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相应义务,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院名称:福州大学至诚学院;英文名称:Fuzhou University Zhicheng College,英文缩写为“FUZC”。学院网址是http://www.fdzcxy.edu.cn。 

  第四条  学院住所、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50号,邮编:350002。经举办者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办学性质和宗旨 

  第六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是福州大学与福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作,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学院为非营利性法人,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加学院的决策机构,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在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分配办学结余。 

  第八条  举办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旨在充分利用福州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要,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同时,不断进行办学机制与模式创新,在推动自身发展的同时,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章  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 

  第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结合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主要根据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行业对人才的需求,重点发展工程类、经济类、管理类等学科专业。在加强专业基本建设、开发专业特色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办市场容量大、科技含量高的新专业,尤其要积极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专业,逐步形成以工为主,兼有理、经、管、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第四章  招生、教育形式、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纳入福建省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条件招收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担部分专业技能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准予毕业,按国家规定的条件,颁发国家核准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十四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建立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委员会。学院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常务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由福州大学党委选派。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福州大学党委选派。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落实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员院长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院长应进入学院党委班子;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学院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学院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理)事会。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院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学院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的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统战、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委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是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暂设11名董事,由福州大学校长、兼任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党委书记的福州大学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福州大学校领导、福州大学人事处处长、福州大学教务处处长、福州大学计划财务处处长、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福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人、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院长、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党委常务副书记、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由福州大学校长担任,副董事长由兼任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党委书记的福州大学校领导担任,董事会秘书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中董事如工作岗位变动,则自动辞去董事职务。新增补董事按身份原则,自然增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院章程; 

  (二)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 

  (三)审核、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确定办学收入分配方案和薪酬体系; 

  (四)协调学院与福州大学在教育资源配置和使用方面的关系; 

  (五)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六)听取院长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学院工作的意见; 

  (七)批准学院重要的规章制度; 

  (八)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 

  (九)筹集办学经费; 

  (十)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可以授权副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 

  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原则上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董事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如:聘任和解聘院长及副院长、修改学院章程、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等),必须获得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表决为平票(即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加投一票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作书面记录,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全体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字,会议纪要由董事长签发,并保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根据董事会会议议题的需要,非董事身份的学院领导或与议题有关的主要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3名监事,由福州大学审计处代表、学院纪委代表、学院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须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推选。学院行政领导不能担任监事会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成员、监事长人选须经福州大学党委研究同意。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中监事如工作岗位变动,则自动辞去监事职务。新增补监事按身份原则,自然增补。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院董事会是否正确执行学院章程、办学宗旨; 

  (二)监督学院领导所作的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监督学院财务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财务制度以及职业规范; 

  (四)监督学院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原则上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监事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获得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表决为平票(即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监事长有权加投一票做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须作书面记录,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全体与会监事和记录员签字,会议纪要由监事长签发,并保存归档。 

  第四十条  根据监事会会议议题的需要,非监事身份的学院领导或与议题有关的主要人员可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八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福州大学党委研究决定人选,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  院长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重大规章制度; 

  (三)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签定与学院运行相关的合同、协议; 

  (四)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提名副院长人选; 

  (五)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 

  (六)每年度向董事会作学院工作报告;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八)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事项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和教代会制度。学院通过工会组织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委员会。团委要发挥思想引领、联系青年、服务学生成长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自主设置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决定其职责配置。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等需要设置相关院系,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院系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单数,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学术委员会由当然委员和选举委员组成。当然委员由分管学术及教学事务的学院领导组成,选举委员原则上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限额推荐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术研究机构设置、学术评价标准、考评与奖惩办法以及学院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议。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重大教学和学术研究成果、教职员工或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等重要学术事务。 

  (三)学风建设。建设良好学术规范,营造优良学术氛围,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事项。 

  (四)学术咨询。对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务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五)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除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及各系主任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教学经验与教学管理经验且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各系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五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专业建设 

  对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方案、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指导和建议。 

  (二)教学规章制度建设 

  1.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加强学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 

  (三)教学改革与研究 

  1.指导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研究等。 

  2.对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申请、中期检查考核及结题验收的结论及处理决定有异议时进行审议。 

  (四)教学评估 

  审议教学评估方案,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估。 

  (五)审议与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25%,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各占不低于10%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领导以及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六十条  学院应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涉及学院重大改革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通过。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二条  学生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严格落实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九章  教职工、学生、校友 

  第六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按照工作职务与贡献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培训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二)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坚持言行雅正,关心爱护学生。 

  (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廉洁自律。 

  (五)热爱学院,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师资队伍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专职和兼职教师组成。在充分利用福州大学师资力量的同时,加强专职专任教师队伍建设。 

  第六十九条  学院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全面推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 

  第七十条  学院科学合理规划人力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规范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第七十一条  学院负有教职工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责任。学院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奖励惩罚等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十五条  学院重视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广大教职工职业发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院加强退休老同志服务管理工作,落实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老同志的重要作用。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托学院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院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员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努力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八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开展调查,按规定进行处理;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学院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进修、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获得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八十五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为校友提供服务,团结和凝聚校友力量,共同支持学院发展。 

  第八十六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第十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八十七条  学院开办资金为14479万元。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院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院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和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办学结余全部用于继续办学。 

  第九十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一章 变更或终止 

  第九十二条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性质时,须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举办者变更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请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须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四条  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举办者要求或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九十五条学院因终止而进行财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终止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处置: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剩余财产由举办者根据办学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十七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院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九十九条  学院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院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院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院和社会公布。 

  第一百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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