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不动产权证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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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福州住房不动产权证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理单位: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 办理条件: 1、新建商品房项目已办理首次登记; 2、申请登记的房产未涉及司法冻结、行政限制,申请材料齐全; 3、购买2003年9月1日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及相伴物业,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并办理注销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申报材料: 1、福州市不动产(购买商品房)登记申请表(或购房证明书) 2、购房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3、不动产销售发票办证联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已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6、属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区房管局入住鉴证和房改办(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经济适用房审批表 7、属个人购买限价房,应提交《入住鉴证、《限价房申请审批表或审批部门出具的购房花名册(办理预告登记时已提供的,不需重复提供)。 8、涉及抵押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报告。 9、2008年10月1日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需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10、2003年9月1日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住宅小区及相伴物业须提供物业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办证联。 11、购买住房,符合申请享受家庭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应提供家庭成员(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用于开具购房人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供税务机关审批契税减免税使用。 12、2016年10月7日(含10月7日)起,本市五城区实行限购期间,购房人应提供家庭和住房情况申报表及家庭成员(购房人夫妻及未成年人子女)身份证件,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还应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收费标准: 登记费(受让方、抵押权人):住宅80元/件(套),非住宅550元/件,车位、车库、附属间80元/件。 收费依据: 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闽价费[2016]23号。 办理时限: 总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土地落宗工作时间) 办理机构(科室):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办理地址: 1、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地址:福屿路200号福州市房地产综合大楼三层;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四层。 办理时间: 1、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 1、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0591-87525468;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0591-87721639。 投诉电话: 备注: 1、市政府“两权证”例会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历史遗留项目产权登记,请到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2、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产权登记的,请到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3、新建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请到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4、涉及单位的登记业务,请到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说明: (1)个人产权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户,根据拆迁协议或拆迁征收公告或拆迁许可证先拆后买的重新购房申请免税的,同时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房屋产权注销证明单;对持有建筑许可执照未进行产权登记房屋,无法办理房产注销的,可提供拆迁协议、建筑许可执照(原件或经拆迁部门核对的复印件)、福州市拆迁房屋审查情况表(表一)。 (2)已契税预征者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第五联和缴款通知书第三联。 (3)本小区产权人一处房产(车位、车库、附属间除外)可购买二个以内(含二个)车位(库)。已有一个车位(库)购买第二个车位,该车位已办初始登记(总登记)的一手车位,可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本小区产权人本人名下没有车位的经本人同意,允许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名义在本小区购买1个车位(库)。在申请车位(库)登记时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由产权人和其亲属会同申请。本小区产权人名下已有1个车位的,要求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名义在本小区购买第2个车位(库)的参照上述办理。 (4)委托代办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复印件办理。涉及产权份额约定的,应公证委托代办。境外申请人委托代办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 (5)卖方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内容发生变更(与原办证时提供的不一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②军人退役或转业,不动产以原军官证、士兵证身份证件登记的,宜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③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④境外自然人应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上述内容来源于华律网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华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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