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知识点整理21】第二十二章:法与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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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知识点如下—— 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第一节 自由的释义 一、自由的含义 书上定义—— 西文字意上,liberty,freedom指的是从约束中解放出来,或者说是一种不受约束的状态; 罗马法中,“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是为自由”; 中国古代文献中,很少将自由两字连用,中文的“自”,指代本人或自己,“由”意为从事,践履,两字连用,则含有自主从事某事之意。
其他学科中—— A.哲学上自由的含义 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必然:客观规律)—— 对客观规律的认识; 对必然性的支配。
B.政治学与社会学上自由的含义 内容—— 自由主义观点: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每个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行为; 马克思主义观点:人的自由并不以人的相互隔绝为条件,并不是只有离开别人才有自己的自由,人们互为条件的存在状态,使人们只有在相互依赖中才能得到自由,在阶级对立逐步消除的过程中或已经消除的社会中,在不存在阶级对立的机体或组织中(如家庭),各个个人之间的互助合作以及他人或集体所给予的帮助,恰是自由得以实现的条件。
C.法学上自由的含义 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二、自由的实质与条件 A.自由的实质 同一性:自由无论在哪个领域,它都是人与外界的一种关系,是人的一种自主状态或自为状态。 关联性:法律上的自由以权利为其表达形式,但它不是凭空产生的,法律规范不能创造自由,不能提供在实际中不能实现的权利。 B.自由的条件 a.人类的整体自由 主体自身条件—— (可知论)从理论上说,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因此人的自由发展是无限的; 但是,每一代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因而每一代人的自由是有限的; 每一代的自由的范围,与其已有的认识能力有关; 一代人越是排斥前人的优秀文化遗产,思想上越是禁锢,认识方法越是简单,其认识能力越弱,自由度越低,反之亦然。
外界条件—— 自由具有物质制约性; 对必然的支配需要物质力量,人们只有借助一定的物质生产力,才能得到一定的自由,包括对自然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 一定历史阶段中的人们所能享有的自由,还决定于已经获得的物质生产力为此所提供的物质条件。
b.个人自由 主体自身条件:个人的认识能力。 外界条件:个人的自由更受到社会关系状况的制约,这种社会关系状况决定了他所受到的社会干预、帮助,决定了他参与对自然和社会的活动范围。
三、自由对于人的价值 意义—— 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第二节 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一、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原因—— 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 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自由实现的调节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观点一—— 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为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的障碍 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 把责任与自由联结,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
观点二—— 确认手段: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 保护手段:禁止他人妨碍和请求国家保护; 制裁手段:对破坏自由的违法者予以惩罚。
本书中—— A.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 实质: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 基本方式:通过法律义务的设定,为每一个人及整个社会活动提供基本方案。 表现—— 在法律调整中,权利规范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及范围; 义务中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不得妨碍的要求; 义务中积极作为的规定,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即通过作为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
意义—— 法律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划分出了自由的范围,确定了主体间在自由行动中的相互关系; 在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设定中,不仅包括着对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选择和安排,而且包含着对各种自由实现方式的选择和安排; 权利义务包含着自由实现方式的设定,这些设定,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活动提供了基本方案,为自由的享受提供了前提。
B.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背景—— 在社会活动中,自由是可能被滥用的,自由的主体可能滥用自由进而损害他人的自由及其他利益; 法律防止这种可能性的重要手段就是设定法律责任,以此向全社会表明滥用自由将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的实现将伴随着由国家实施的法律制裁; 这是一种实体法上的保护手段,它加强了对权利义务所设定的自由活动方案的保护。
C.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原因—— 当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受到侵害,不可能也不能由各主体自行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因此,确定违法者责任和对其实施法律制裁应当是一种国家权力,需要由专门国家机构运用; 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说,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当国家通过法律将一种自由确认为法律权利后,即意味着国家承担了保护的责任,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对受害者提供救济,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国家在通过法律确认权利时,必须同时通过法律设定专门实施法律救济的机构及职权,并设定救济的正当程序。
意义—— 保证有专门的机构和权力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恢复被损害的自由; 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而威胁和侵害社会自由,给个人和社会组织造成危害。
三、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地位——原则是制度的核心,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对于如何选择和设定自由、如何选择和安排责任,具有制度构建的决定意义; 内涵——从人的自主这一角度来看,自由的实现,在人际中所需要处理的是外在干预的问题,自由是不受干预和控制,但又离不开干预和控制,由此,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制度构建,就在于对自主的许可与干预之间。 包括—— A.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含义—— 保证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互不冲突。 操作——法律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保证每一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权利。 B.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原则 含义——消极自由意味着从约束中解脱出来,不被干预、不被控制的状态。 条件——消极自由实现的条件就是没有外界的干预和控制。 内容—— 排除对主体的干预,保证主体得以自主的外在条件; 法律应当保持对主体行为最大的不干预; 仅当主体行使自由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时,得将干预施于该主体之上; 即使是为了促进被干预者的福利也不构成对干预的授权。
C.公益干预原则 含义——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重要的公共福利,可以构成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授权。 根据——社会化大生产造成了人们更紧密的联合,人们在自由得到扩展的同时,人们的公共空间和公共利益也变得更为明晰实在,这些公共空间和共同体利益变成了每一个人自由的条件,如果它们受到侵害,则个人的自由将受到损害。 组成—— 当公共利益受到个人自由侵害时,可以对个人自由施加干预。 当个人自由的行使妨碍重要公共福利的发展时,可以对个人自由施加干预。
条件—— 证明干预的依据的确是公共利益; 证明对自由干预是最后的不可替代的选择。
D.积极自由之保障(有限干预)原则 含义——积极自由与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不同,它是去做某事的自由。 意义——当主体无力做成所希望的事项、或者主体忽视某种自由时,外界的一定积极干预是为了保障被干预者自由的实现。 内容—— 为了保障主体的某些自由而对其进行干预是可行且必要的; 这种干预在形式上限制了主体的一定自由,而实质上是为了保证主体的自由。 注意——积极自由保障原则并不意味对干预的广泛授权,这种授权仍是有限的,即干预的根据不是为了促进被干预者的福利,而是为了防止其境况变坏,为了防止其重大利益受到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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