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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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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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狮政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告》)。市应急管理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燃放烟花爆竹会带来铺张浪费、污染环境、引发火灾、制造生活噪音等问题,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定稳定和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产生负面影响。为消除火灾隐患,排除不稳定因数,厉行节约,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火灾、爆炸等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二、工作进展

  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24个相关单位征求《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所有单位均无意见。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月15日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广泛征求市民群众意见,共收到0条修改意见。2024年1月18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于2024年1月30日在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明确禁止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生产烟花爆竹的范围;二是加强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三是严格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的燃放审批。

  (一)禁止燃放范围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自北环路与福辉路交叉路口起→福辉路→福辉路与香江路十字路口→香江路→香江路、港口大道与学府路交叉路口→学府路→学府路、东港路与峡谷路交叉路口→峡谷路→峡谷路、石永二路与327县道交叉路口→327县道→327县道与326县道交叉路口→326县道→南环路(含南侧石狮辖区)→南环路与石金路交叉路口→石金路→石金路与同兴路交叉路口→同兴路→同兴路与外西环路交叉路口→外西环路→外西环路与狮城大道交叉路口→狮城大道→狮城大道、八七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西环路→北环路→北环路与福辉路交叉路口为止,所覆盖的封闭型区域;

  (8)世茂摩天城片区。

  (二)严厉打击惩处

  严禁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者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严格燃放审批

  因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其他注意事项  

  随着城市发展变化,市民群众对节庆时段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不断提升,本《通告》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联系方式

  石狮市应急管理局   0595—8306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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