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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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4-05-21 01: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市城区西二环路一涟水一湘江—湘潭与株洲市交界处一湘潭与长沙市交界处—白云路—鹤岭路一长安路—潭锰路—沪昆高速公路—X012—宋仙路—G320—西二环路的闭合区域。

三、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外,市城区下列地点、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所有权人、经营者或管理方要设立禁燃标志:(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自然公园、林区及林缘等重点森林防火区域;

(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八)殡仪馆和公墓陵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和区域。

四、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禁燃区内,不再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燃区外,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七、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属地责任,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潭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禁燃工作。

八、公安、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邮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热线:110、12345)。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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