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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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发布

2024-07-17 16: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9/art_66_181565.html),就我国现行商标法中的“绝对禁止”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并明示了申请注册与使用相关标志的法律后果以及商标代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指引》旨在通过梳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分析注册申请或者使用相关标志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指引》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说明,特别是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带有民族歧视性、带有欺骗性,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规定,能够方便市场主体更清晰地了解哪些文字、图形等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和使用。

除了对禁止使用条款本身作出说明,《指引》还就相关标志为什么不能注册和使用予以阐释,并给出示例,多角度加深市场主体对相关条款的理解。

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指引》明确了例外情形和条件。该条款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此,《指引》进行了补充说明,明确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表明已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一般不适用该禁用规定;当事人就该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关于违反禁止使用条款的法律后果,《指引》明确,所述相关标志的注册申请会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驳回,已经注册的商标也会面临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构成恶意商标申请的,还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处罚信息将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使用未注册的本《指引》所述相关标志商标的,将被依法予以制止及限期改正,还将面临通报、罚款等处罚。

(改编自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国知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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