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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09: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另一方面,时效性、有限性及不记名是涉案门票不同于其他商品的重要特征,消费者在自由、良性的票务市场环境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购和转让,而允许任意退票则很可能给经营者的销售带来较大影响,因此票务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约定不支持退票,不存在严重偏离公平原则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

法院据此最终判决驳回该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反映了法院在面临消费者起诉要求票务网站退还演出门票案件中的普遍审理规则,即演出活动服务及其票品订购服务存在时效性、专有性、有限性等特征,演出票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相关“行业惯例”在当前演出市场火爆的大背景下引发了消费者的质疑。

从法律规定角度分析,理论上消费者的主张不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并未明确将网购演出门票列为排除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票务网站制定演出门票“不支持退”等相关规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若票务平台未向消费者妥当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时,该格式条款无效”之规定,主张相关条款无效,请求票务公司返还票款。

从事实角度分析,“时效性、有限性”等是否为演出行业的独有特征也值得商榷,航空、铁路、电影、旅游等行业也均有类似特征,但这些行业对于票务退换服务均有相应方案。因此,票务平台以此为由主张“不予退票”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一定程度上也缺乏说服力。

针对演出退票难争议,国家层面也在开展行动。2023年9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从购票、入场、退票和监管等多个环节入手,加强对5000人以上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规范管理。《通知》明确“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明示其授权的票务代理机构,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门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购票、入场和退票规则”、“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梯次退票收费标准在维护经营者利益的基础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是权责对等原则的展现。

《通知》颁布后,票务网站积极采取行动落实政策,但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新闻发现现实中仍存在票务平台不给出清晰的退款路径、退票流程复杂、退款收取手续费,以及不同平台退款比例和数额不一致等情况,这需要后续主管部门探索制定统一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加强对演出票务市场的监管,以及票务网站积极承担自身责任等通过各方合力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以上为我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消费者诉票务网站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解读,希望未来线下演出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解决。

律师简介:

戴宾,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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