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民勤县司法局 关于制定完善部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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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民勤县司法局 关于制定完善部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3-10-28 13: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民司发〔2021〕39号

 

民勤县司法局

关于制定完善部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司法所、社区矫正股:

为规范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运行,县局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梳理出的社区矫正工作薄弱环节,制定完善了《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制度》《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教育制度》《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活动制度》《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制度》《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制度》《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管理制度》《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案卷评查制度》等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民勤县司法局

2021年7月17日

 

民勤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报到衔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端正。

第三条 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以下简称社矫股)收到决定机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做好收文登记,核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核实身份信息,办理接收登记、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执行档案,告知五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前来报到时,社矫股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应当先记录在案,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五日内送达或者补齐法律文书。

第五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因行动不便、自行报到确有困难等特殊情况的,社矫股、司法所可以派员到其居住地等场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第六条 社矫股收到法律文书后,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限报到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并向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属、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情况及后果;24小时内查找无果的,应当书面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查找。

社矫股将有关查找情况书面通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民勤县人民检察院;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当同时抄送原服刑的看守所或监狱。 

第七条 司法所收到社矫股指派后,要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开展风险评估、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入矫谈话教育,详细记录谈话内容,做到有据可查。

第八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宣告时间、地点提前一日告知相关人员。

第九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保证人应当参加宣告。

第十条 宣告内容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且宣告不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民勤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现实表现、再犯罪风险、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作为分类管理的依据,划分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条 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科学分类、合理施矫原则。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类别分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三类。

(一)严格管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其他应当列为严格管理的情形。

(二)普通管理: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考核结果为合格的;

(三)宽松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日常表现突出,考核结果为良好的;

社区矫正对象入矫的前三个月为初期矫正阶段,参照严管社区矫正对象管理。

第五条 司法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考核情况确定分级管理类别。符合调整等级条件的,司法所报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以下简称社矫股)批准,不符合调整条件或者虽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余矫正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按原等级管理。

第六条 季度评审结果或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的,可以下调管理等级一级。有法定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下调管理等级一级。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季度评审结果或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以上基本合格的,应当上调管理等级一级。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立即直接上调为严格管理。

 第八条 严格管理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月参加集中教育或心理、行为教育矫正活动不少于1次;

(二)每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3次;

(三)每月从事公益活动不少于1次;

(四)每周到司法所报告情况不少于1次,每月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五)司法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其每日到司法所报告情况;

(六)单次批假一般不超过七日;

(七)接受信息化核查,按照要求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等信息,每天不少于1次。

第九条 普通管理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或心理、行为教育矫正活动不少于1次,开展个别教育不少于2次;

(二)每月从事公益活动不少于1次;

(三)每周到司法所报告不少于1次,每月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四)单次批假一般不超过十五日;

(五)接受信息化核查,按照要求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等信息,每天不少于1次。

第十条 宽松管理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允许自行选择教育学习形式和时间,其中每月参加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各不少于1次;

(二)允许自行选择公益活动基地,鼓励根据自身技能提供志愿服务;

(三)每月到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不少于1次;单次批假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四)接受信息化核查,按照要求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等信息,每天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对本人分类情况不服的,应当向司法所或社矫股反映,司法所或社矫股应及时处理;对司法所或社矫股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民勤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十二条 发现社矫股或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分类管理工作中有侵犯本人合法权利或有违法情况的,可以向民勤县人民检察院举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民勤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勤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素养、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培养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意识,增强思想教育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以下简称社矫股)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教育工作,各司法所负责具体实施,采取分段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思想教育活动,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三条 司法所根据需要可以采用集中教育、网上培训、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教育。

第四条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1次集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行为矫正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扫黑除恶等相关内容。教育学习的签到册、学习笔记和活动图片资料归入矫正档案。

第五条 司法所应当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犯罪类型、矫正类别、管理等级等对其进行分类教育,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做好教育学习记录,对集中教育效果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及时调整教育内容;司法所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行为表现,充分考虑其工作、生活情况,设计个性化的分类教育内容,因人施教。

第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准时参加集中教育,不得迟到早退。有特殊情况需先请假,事后要补学相关内容。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出勤和学习表现的考核,对不遵守集中教育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因生病、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申请减免集中学习,教育学习可采用网络学习、分散自学方式进行。申请减免或变更学习方式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司法所同意,社矫股视情形决定是否减免或变更,并明确减免或变更的事项、频次和期间。到期后仍需减免或变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差异,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析研判,因人施教,采取个性化教育方式提升教育效果。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阶段、犯罪类型、现实表现等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个别教育,个别教育,通过通信联络、新媒体、个别谈话、家庭走访、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援助、临时性救助、适应性帮扶等形式开展;对违规社区矫正对象的个别教育应当结合惩处进行。

第十条 司法所对不服从监管、有报复社会或他人的言论或苗头、社会交往异常、发生矛盾纠纷、经评估再犯罪风险较高或者家庭发生变故、身患重病、有自杀倾向等特殊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增加个别教育次数和时间。

第十一条 司法所开展个别教育应当做好个别教育记录,结合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表现,综合分析教育效果,适时调整个别教育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民勤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勤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活动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认同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益活动目的: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以下简称社矫股)、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 公益活动原则: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身心特点、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 具体要求: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应按照公益活动计划和考核办法,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技能水平、个人特长、工作规律、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活动内容和方式,严管和普管社区矫正对象原则上每月参加公益活动1次,宽管社区矫正对象允许自行选择公益活动基地,鼓励根据自身技能提供志愿服务。

第五条 组织实施:公益活动可以集中组织,也可以分散进行,由司法所提供公益服务事项,鼓励社区矫正对象自愿认领。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第六条 考核办法:社矫股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公益活动考核办法,司法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奖惩:对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进行表扬,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活动的,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惩处。

 第八条 安全防护:组织公益活动时,要保证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不安排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人员范围: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安排其参加公益(社会)活动:

(一)年满六十周岁;

(二)身体残疾或者患有严重疾病;

(三)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条 本制度由民勤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勤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民勤县、武威市。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报经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以下简称社矫股)或者所在地司法所批准。

第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工作重要事务等事由需要请假外出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第四条 家庭或工作重要事务一般是指:

(一)结婚、离婚、本人或配偶生育的;

(二)涉本人的诉讼、仲裁、行政审批等,确需本人参加的;

(三)春节、清明期间需离开执行地探亲、祭祖的;

(四)近亲属婚嫁、病重、亡故等,确需本人外出处理的;

因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确需本人外出处理的。

第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同时应当严格遵照《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类社区矫正对象单次请假不超过七日,普通管理类社区矫正对象单次请假不超过十五日,宽松管理类社区矫正对象单次请假不超过三十日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含七日)的,经由司法所所长批准,并报社矫股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区司法局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副局长批准。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报武威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审批,批准外出的,社矫股发放《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并及时通报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经司法所所长初审,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案件评审(奖惩)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副局长签批,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社矫股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备案,同时通报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在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有效期间内,社区矫正对象每次外出前应当至少提前一日向司法所报告,报告方式可以是书面、电话或微信等通讯联络方式。司法所应及时向社矫股报备。

 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被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书面报告外出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违反规定或未按照简化程序申请报批的,经常性审批事项终止,且自审批事项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批准。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满前返回的,应当及时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时社区矫正对象应如实提供其外出期间取得的食宿、交通票据原件以及其他与外出事项、地点相关的文字、照片或视频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回需要延长外出期限的,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情况。由司法所报社矫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的定位监督管理,每天查看定位轨迹,发现未按时销假或超出批准活动范围的,做好记录,依法给予惩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民勤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勤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严格规范落实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情况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期书面汇报是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一项重要义务,是司法行政部门掌握其思想改造、现实表现、社会活动等动态信息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书面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当月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工作、生活,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发生居住地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的,应当在当月书面汇报中说明。

第四条 书面汇报必须内容真实、叙述全面、态度中肯、要真实地反映出社区矫正对象本人近期在工作、生活、家庭、思想等各方面的情况;反映出本人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通过司法所一段时间的教育帮扶之后,在思想认识上的收获和转变等。

第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所在司法所提交一篇书面汇报,司法所应当对汇报内容进行认真审阅,汇报内容必须全面真实,不得雷同、粘贴,书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责令重写。

第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书面汇报应当由本人书写,字迹工整,页面整洁,书面汇报需本人签名捺手印。

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司法所当面递交书面汇报,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矫正小组成员或家庭成员代为递交书面材料,司法所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七条 书面汇报纸张及格式应采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作的格式文本,书写工具应使用黑色签字笔或碳素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

第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书面汇报无法由其本人书写,可由其本人口述,他人代写,并由代写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代书人一般应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司法所同意,由司法所人员提问,社区矫正对象回答,司法所工作人员代为记录。书面汇报由他人代书的,必须由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签字捺手印,由代书人备注“以上记录的内容与我所说的内容一致”等类似文字说明。若社区矫正对象不会签名,则留社区矫正对象指印作为佐证,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书面汇报中备注说明。

第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书面汇报应及时归入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汇报,经教育后仍不能提交的,应当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民勤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勤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落实社区矫正信息化管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手机定位与电子定位相结合的定位监管措施;需电子定位装置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的期限、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

第三条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每天查看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情况,认真填写监控记录。

第四条 发现有社区矫正对象越界和定位失效的情况,要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联系,失去联系的,司法所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可以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查找,查找时要做好记录,固定证据。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民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以下简称社矫股)、司法所依照其职责针对其脱离监管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处置。

查找不到的应当通知社矫股,社矫股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将组织查找情况通报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若遇到电子监控设备及数据传输异常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技术部门维修,司法所结合实际作好记录。

第六条 不得向依法案件调查、上级督查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人员泄露社区矫正对象定位信息,出现泄漏并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社矫股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时,应当填写《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由社区矫正案件评审(奖惩)小组研究决定,报县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后,制发《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

第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中必须遵守的规定情形的,依据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丢失、毁坏电子定位装置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九条 本制度由民勤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勤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社区矫正档案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案卷评查1次。

第三条 评查范围:上年度所有社区矫正案卷。

第四条 评查人员:由司法局主要领导召集、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副局长主管,社区矫正管理股工作人员、司法所所长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

第五条 社区矫正案卷评查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六条 评查内容:重点对社会调查评估委托机关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调查评估程序是否规范、调查小组组成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调查内容是否全面详实、调查笔录是否规范制作、评估报告是否客观公正、调查反馈是否及时、调查评估工作是否依法依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入矫、解矫、分级管理、公益活动、集中学习、日常情况汇报、考核、奖惩、请销假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和社区矫正案卷的填写、整理归档情况进行评查。

第七条 案卷评查采取交互评查的方式,每两人为一个评查小组,对每一份案卷填写《案卷评查表》。

第八条 本制度由民勤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勤县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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