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和驻区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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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和驻区单位的关系

2023-09-06 23: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该法第20条规定:“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基层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这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所决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性质,就必然决定它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形式上不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之内。而相对地独立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之外行使自治权。因此,这二者的关系表现为指导、帮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的关系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内单位之间,既非领导关系又非指导关系,而是相互联系、配合、协调的关系,共同维护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完成各自的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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