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存在的困境、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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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存在的困境、原因及对策

2023-11-02 23: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摘要]社区矫正是指将五种罪刑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笔者经过对桐梓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这项工作得到了社会、家庭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平安桐梓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但也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结合自己从事的检察工作对此进行思考,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 社区矫正 问题 对策

一、基本情况

以桐梓县为例,目前全县共有社区矫正人员517人,其中各司法所管辖409人,缓刑354人,假释44人,暂予监外执行11人;各派出所管辖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108人。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

笔者在调查了解中发现,桐梓县燎原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于2018年5月份涉嫌盗窃犯罪被关押到桐梓县看守所,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管理,且在陈某某实施犯罪行为后,未进行查找,并未向司法局书面提请撤销陈某某假释建议的司法文书。

(二)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管理不到位

娄山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邓某某于2017年9月份死亡,该司法所至今未对邓某某的死亡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且对保外就医人员杨某某未严格审查保外就医的病情复查情况。我院向司法局发司法文书两份,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桐梓县公安局各派出所现管理的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人员有108人,笔者调查中发现多数派出所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但依旧存在派出所没有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档案的情况,从而造成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未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社区矫正工作不规范

存在未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成立矫正小组,无矫正小组组成人员,无矫正实施方案,以及矫正小组组成人员不健全的问题,部分司法所存在未及时建立档案的问题,社区矫正人员学习时间不足的问题,社区人员公益劳动时间不足的问题,未对社区人员开展走访工作的问题,矫正小组成员虚假签名的问题,不知道矫正小组组长是谁的问题,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小组成员签名闹笑话等问题。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不够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度不够,缺少对各基层司法部门的督导检查以及与当地政法部门综治部门业务上的沟通协调。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配备的工作人员较少,要面对桐梓县24个乡镇司法所的409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指导和督导检查,管理人员和监督管理力度存在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是需要乡镇司法所与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需要县司法部门主动与各乡镇政法委综治办联系配合司法所才能做好的工作。

个别乡镇的政法和综治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不够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了各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但有个别乡镇政法及综治部门领导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对所在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不力,监督不到位,对矫正工 作小组所应开展的工作不积极配合。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个别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未按要求开展;有的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未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每月一次思想汇报流于形式,思想汇报过于简单,没有近期的工作现状和近期表现等实质性的内容;对社区矫正人员几个月的档案资料和每个月的学习要求和劳动要求及思想汇报无记录体现;有的乡镇存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案雷同,社区矫正人员每月的思想汇报表格上只体现按照时间顺序填上“是”和“否”就作为汇报内容,无法说明是否按时报到,汇报思想有造假、作假之嫌等问题。

(三)人员配置不够,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

司法所监督管理人员不足。笔者发现有个别司法所近两年未安排专职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由不熟悉社区矫正工作的综治办人员以及临时聘请人员代管。桐梓县中心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有120多人,却没有所长,社区矫正工作由局社区矫正科代管,由年龄较大且身体有病的老同志和聘用的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和社区矫正。当前“无人所”、“一人所”以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大难题。

四、社区矫正的完善措施

(一)司法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一是充实司法部门人员力量,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综合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建设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要求。二是司法部门作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主体,要主动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到各乡镇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及时整改。三是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的教育,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法治教育,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自觉服从管理、服从监督,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针对存在的问题,桐梓县检察院与桐梓县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提出的问题,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限期整改。

(二)乡镇政法和综治办领导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提高工作实效性

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各乡镇政法部门和综治办要高度重视。一是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对司法所和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经常性地督促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加大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日常的监管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脱、漏管现象的发生。二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由司法局出面协调各司法所与当地乡镇政法综治部门、派出所成立联合监管小组,确保矫正小组人员配置完备。

(三)政法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适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数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应在当地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划分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范围,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协调会,建立联系机制,不断加强工作衔接,确保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一是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要加强与法院联系,掌握法院判决的监外执行犯罪人员的相关资料,定期核对监外执行人员人数。二是对被判处的监外执行人员属于发生在本地区范围外的,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加强与检察院执检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就本地区范围外的监外执行人员人数进行核对,定期召开联席会,加强信息互通,确保社区矫正人员的数据准确,无一遗漏。

(四)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执检工作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检察,切实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违法及重新犯罪。一是要规范化管理,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台账,确保社区矫正人员的数据准确,避免在监督检察时发生脱、漏管。二是通过检察机关对各乡镇司法所、派出所的监督检察发现问题,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乡镇的政法书记、综治办主任以及公安、司法局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三是对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乡镇司法所、派出所,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要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督促其进行整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还可与司法局成立联合检察组,双管齐下,共同出力,确保监管到位和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

(五)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和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硬件建设还是长效管理,都需要经费保障,因此,要健全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也应建立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初财政预算。二是社区矫正人员在不断的增多,司法局应主动当地政法委和上级部门请求解决存在的无人所和一人所的问题,通过配置监控电子手环,打造社区矫正数据中心等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重点人员的管理和监控,最大限度地防止社区矫正人员发生脱、漏管,不发生违法及从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群众会等方式和借助新闻媒体等宣传平台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广泛的正面宣传宣传,向人民大众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内容、目的和意义,改变传统观念里只有监狱才能改造犯罪的思想,赢得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担忧和不安的心理。以便使社区群众、社会团体组织进一步认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大力营造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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