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职工、居民、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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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职工、居民、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2024-07-11 02: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依据《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核准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在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下同),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职工医保: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5%;

 

2.居民医保:80%;

 

3.签订家庭医生付费服务包协议的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二)因病情需要经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转诊至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和支付限额支付:

 

1.职工医保支付比例为70%,支付限额合计为2500元;

 

2.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50%,支付限额合计为1500元。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选定的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支付限额与本条第(二)项支付限额合并累计为2500元。

 

(四)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在备案统筹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和支付限额支付:

 

1.职工医保: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三级医院50%;支付限额合计为2500元;

 

2.居民医保: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三级医院50%;支付限额合计为1500元。

 

(五)急救和抢救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按住院比例支付,计入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

 

第六条 普通门诊支付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目录执行。

 

第七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经核准中额、高额费用门特的,在其选定的门特费用结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特核准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比例和限额支付:

 

(一)中额费用门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80%,退休职工支付比例为85%;1种中额费用门特的支付限额为7200元,2种都是中额费用门特的支付限额为9600元,3种(含)以上都是中额费用门特的支付限额为12000元;

 

(二)高额费用门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80%,退休职工支付比例为85%,计入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

 

(三)高额费用门特转为中额费用门特或高额费用门特退出时存在中额费用门特的,其医疗费用自高额费用门特退出之日起按中额费用门特比例和支付限额支付。

 

第八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经核准精神类疾病门特的,在其选定的门特费用结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特核准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仅核准精神类疾病门特的,支付限额以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

 

(二)精神类疾病门特伴其它门特的,1种中额费用门特的支付限额(7200元,限额有调整的相应调整,下同)以内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7200元以上、规定的门特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按合并的门特支付比例就高支付。

 

第九条 门特具体范围、管理服务等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特管理办法执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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