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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1: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皖西学院高水平成果业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鼓励教职工产出高质量教学与科研成果业绩,提高学校整体教学与科研水平,助推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工作,促进教科研成果转化,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水平成果业绩奖励是对教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教科研成果获奖、知识产权、咨询报告、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师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专业实践业绩等高水平成果业绩实施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各类高水平成果业绩必须是我校教职工完成的,离退休人员高水平成果业绩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也可申报。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教科研项目

(一)奖励范围

当年施行的皖西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中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纵向科研项目及一类、二类教学研究项目,其中,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仅包含安徽省教育厅立项的委托研发类或竞争性研发类且有到账经费(自然理工类不低于2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0万元)的项目。

(二)奖励标准

1. 科研项目:一类项目40万元/项;二类项目20万元/项,其中二类中的青年类项目15万元/项;三类项目4万元/项,其中三类中的青年类项目3万元/项。

2. 教研项目:一类项目10万元/项;除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外,二类项目结题获优秀等级,1万元/项。

(三)奖励说明

1. 一类科研项目,我校非第一依托单位,且到校经费不低于50万元的,奖励额度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1/N(N为皖西学院排名,下同)。

2. 二类、三类科研项目,主持人必须为我校教职工,第一依托单位必须为皖西学院。

3. 奖励在立项当年一次性发放,被撤项或变更为外单位的科研项目,追回全部奖励。

4. 一类教学研究项目指经省教育厅遴选推荐,教育部下文立项的项目,不含非经省教育厅遴选推荐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项目。

第五条  学术论文

学校设立高质量学术论文奖,特等奖不超过5项,5万元/项;一等奖不超过20项,2万元/项;二等奖不超过40项,1万元/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0.5万元/项。具体奖励办法见附件。

第六条  学术著作

(一)奖励范围

主要针对公开出版发行,且有ISBN书号的学术专著、编著和译著。

(二)奖励标准

1. 在A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0.4万元/万字(印张);在B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0.3万元/万字(印张);在C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0.16万元/万字(印张)。

2. 编著和译著按专著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进行奖励。

(三)奖励说明

1. 独著或参著的学术著作前言、后记或其他地方必须标明作者单位为“皖西学院”,按照实际撰写字数或印张数予以奖励。其中,既有字数又有印张数的,以字数为准;无字数的,以印张数为准。本人撰写字数(或撰写章节)及作者单位须在著作中写明,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

2. 学校专项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重印的著作,不再奖励;修订再版的著作,且书号不同的,按同级别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进行奖励。

3. 工具书、音乐、艺术作品集、论文汇编等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4. 对于界定不清楚的著作类型,由专家或学术委员会认定。

5. 我校认定的出版社分类目录

第七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

(一)奖励范围

我校为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为完成人获得的科研奖励。当年施行的皖西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一类、二类教学成果。我校教师为第一主编的教材获国家级与省级教材建设奖。

(二)奖励标准

1. 一类(国家级)科研奖励

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具体数额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由科研处提出初步奖励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我校非第一完成单位的,乘以系数1/N。

2. 二类(省部级)科研奖励

设等级的政府奖,按所得奖金1:3配套奖励,配套后奖金一等奖不足15万元、二等奖不足8万元、三等奖不足4万元的,相应等级分别按照上述标准补齐,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额度在此基础上乘以系数1/N;不设等级的政府奖,奖金不足6万元的,按照6万元/项的标准予以补足,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6万元的1/N发放。

国家奖励办登记的社会力量奖(能够提名国家奖,且近5年有推荐国家奖记录)等不设奖金的二类(省部级)科研奖励,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相应等级奖励标准的20%予以奖励;不设等级的奖项,按照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标准的20%予以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额度在此基础上乘以系数1/N。

3. 三类(市厅级)科研奖励

我校须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须为第一完成人,按所得奖金1:1配套奖励。

4.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100万元/项,一等奖50万元/项,二等奖30万元/项。经省教育厅遴选推荐参与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5万元/项。

5. 省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8万元/项,一等奖5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

6. 全国教材建设奖

特等奖50万元/部,一等奖30万元/部,二等奖10万元/部。经省教育厅遴选推荐参与申报全国教材建设奖,5万元/部。

7. 省级教材建设奖

特等奖8万元/部,一等奖5万元/部,二等奖2万元/部。

(三)奖励说明

1. 科研奖励分类标准参照当年施行的皖西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2. 教科研获奖须有完成人依托单位为皖西学院的证书、文件等有效材料。

3. 各级政府及部门对我校获得的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励的奖励经费发放给获奖团队。

4. 教学成果获奖、教材获奖须为教育部、省教育厅正式颁布的奖励,不含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商业机构等评选的成果。

5. 教学成果奖我校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在该奖项相应等级所设奖励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1/N。

6. 教材前言、后记或其他地方必须标明主编单位为“皖西学院”。

第八条  知识产权

(一)奖励范围

我校为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为完成人,经相关部门认证、批准的发明专利、标准、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

(二)奖励标准

(三)奖励说明

1. 各类知识产权以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准。

2. 各级各类标准是指由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校制定并颁布执行的标准,以及新品种或品种权,我校非第一单位的,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1/N(N≤3)。其余知识产权我校教职工须为第一完成人,我校须为第一单位。

3. 各级政府及部门发放的各类知识产权奖励经费发放给成果完成团队。

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人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3项(件)。

第九条  咨询报告

(一)奖励范围

咨询报告第一完成人须为我校教职工,第一完成单位须为皖西学院。

(二)奖励标准

被中央领导批示采纳的20万元/篇;被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纳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采纳的2万元/篇;被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其他领导批示采纳的1.5万元/篇;被市委市政府、省厅局采纳或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主要领导批示采纳的1万元/篇。

(三)奖励说明

1. 人大及政协会议议案、提案不在此奖励范围。

2. 被各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以采纳部门证明公章为准,领导批示以复印件或抄清为准。

3. 各级政府及部门对我校获得的咨询报告的奖励经费发放给获奖团队。

第十条  学科、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

(一)奖励范围

皖西学院为署名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学科、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

(二)奖励标准

1. 获批国家教育部遴选的国内一流学科,100万元/个;获批省教育厅遴选的省内一流学科、高峰学科,30万元/个。

2. 获批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智库、众创空间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100万元/个;获批省部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智库、众创空间等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30万元/个;获批安徽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安徽省高校智库、安徽省新型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心、安徽省乡村振兴协同技术服务中心等市厅级科研创新平台,5万元/个。

3. 获批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100万元/个;获批省部级科研创新团队,30万元/个;获批市厅级科研创新团队,5万元/个。

(三)奖励说明

1. 学科、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奖励在立项当年发放50%,验收合格后发放剩余部分,建设期内验收不合格或被撤项的(因国家政策因素的除外),追回奖励;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验收时间的,立项建设三年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 学科、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如有培育期的,在培育当年发放20%,正式进入建设序列的当年发放30%,验收合格后发放剩余部分,建设期内验收不合格或被撤项的(因国家政策因素的除外),追回奖励;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验收时间的,立项建设三年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3. 国家级学科、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中我校非第一署名单位的,奖励额度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1/N;省部级及市厅级科研创新平台我校须为第一单位,我校教职工须为平台负责人。

4. 如有新增加或未列入的学科、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科研处提出初步奖励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

5. 国家级学科、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奖励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

6. 各级政府及部门对我校获得的各类平台、学科、团队的奖励经费发放给业绩完成团队。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

(一)奖励范围

教育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教育部实施的其他各类高水平专业建设计划,国家级或国际专业认证(评估)。

(二)奖励标准

1. 国家级一流专业或教育部实施的各类高水平专业计划项目,30万元/个。

2. 申请国家级或国际专业认证(评估)并获得受理,5万元/个,通过国家级或国际专业认证(评估),15万元/个。

3. 省级一流专业或教育部实施的各类高水平专业计划项目中的省级专业建设项目,项目结题获优秀等级,5万元/个。 

(三)奖励说明

专业建设类项目不含省教育厅单独设置的各类专业建设项目,专业认证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师范类专业二级及以上认证和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国际专业认证(评估)。

第十二条  课程与教材建设

(一)奖励范围

教育部一流本科课程“双万计划”,教育部实施的其他各类高水平课程建设计划。我校教师为第一主编,出版社正式出版和公开发行,并在高校教育教学中使用的教学用书。

(二)奖励标准

1. 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国家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10万元/门。

2. 省级一流课程,项目结题获优秀等级,2万元/门。

3. 国家级规划教材,10万元/部,省级规划教材或获省级一流教材认定,3万元/部。

(三)奖励说明

1. 课程建设类项目不含省教育厅单独设置的各类课程建设项目。

2. 省级一流教材指省教育厅审定作为“省级一流教材建设项目”出版的教材。

3. 教材前言、后记或其他地方必须标明主编单位为“皖西学院”。

第十三条  教师教学水平

(一)奖励范围

当年施行的皖西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对教师教学水平的认定。

(二)奖励标准

1. 教学名师,国家级20万元/人,省级1万元/人。

2. 教坛新秀,国家级10万元/人,省级0.5万元/人。

3. 教学竞赛获奖,国家级一等奖10万元/人,二等奖5万元/人,三等奖2万元/人。省级一等奖1万元/人,二等奖0.6万元/人,三等奖0.3万元/人。

(三)奖励说明

教学竞赛指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教学竞赛,不含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商业机构等主办的教学竞赛。

第十四条  教学效果

(一)奖励范围

当年施行的皖西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成果。

1.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国家级一等奖1万元/项,二等奖0.5万元/项,三等奖0.3万元/项。省级一等奖0.3万元/项,二等奖0.2万元/项。

2. 指导学生“互联网+”大赛获奖,国赛金奖30万元/项,银奖10万元/项,铜奖2万元/项。省赛金奖1万元/项,银奖0.5万元/项。

(三)奖励说明

1.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以当年“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为准。

2. 指导学生获特等奖的指导教师奖励标准在同级别一等奖的基础上上浮10%。

3. 指导学生获国际级别奖励的指导教师原则上在国家级同级别的基础上上浮20%。

4. 指导各类比赛的金、银、铜奖参照一、二、三等奖标准执行。

5. 该项比赛不设奖励级别时,“优秀奖”按照三等奖标准奖励。

第十五条  专业实践业绩

(一)奖励范围

当年施行的皖西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一类、二类专业实践业绩。

(二)奖励标准

一类专业实践业绩2万元/项,二类专业实践业绩0.8万元/项。

(三)奖励说明

1. 专业实践业绩类别以奖励当年取得的业绩为计,不与往年累计。

2. 专业实践业绩级别以获奖证书公章确定。

 

第三章  奖励申报与运用

第十六条  高水平成果业绩奖励申报原则上按照学科归属,由各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初审、公示后报科研处、教务处复核,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同一成果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高水平成果业绩奖励对象均为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分配;我校非第一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的,奖金由我校排序靠前的完成人负责分配。

第十九条  高水平成果业绩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年末申报,下年年初审核。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下一年度补办,补办时按成果业绩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一条  奖励成果业绩中若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将追回全部奖金,并移交学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科研处、教务处提出初步建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学校高水平成果业绩奖励专项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奖励标准的成果业绩可依据当年施行的考核办法申报科研和教研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上述所有用于奖励的成果业绩,均以该成果业绩的下文落款时间或证书落款时间为准认定该成果业绩发生年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皖西学院高质量学术论文奖评选暂行办法

 

附件

 

皖西学院高质量学术论文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和2018年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质量学术论文奖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质量第一,注重论文的理论水平、科学价值和实际意义。

第三条 参评高质量学术论文奖的成果可由完成人的一篇论文或多篇论文组成。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评的高质量学术论文须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与完成人学科相关或相近的学术论文。

第五条 参评高质量学术论文须是评选周期内(原则上一年一次)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在省级报刊上发表的理论性文章。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能申报:

1. 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会议综述、资料汇编、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

2. 著作权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学术论文;

3. 涉及国家机密的学术论文。

 

第三章  评选标准和等级

第七条 高质量学术论文评选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同行专家根据学术论文的创新水平、学术价值以及逻辑论证和学术规范等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创新水平(30分):论文提出的观点、方法等有独到之处,有新的观点、新的发现、新的发明等,在相关学科领域有突破或创新,对科技进步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学术价值(50分):论文对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影响,或对科技进步、生产实践、经济建设、咨询建议方面起到促进作用,在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理论阐释等方面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

逻辑论证和学术规范(20分):论文主题明确,立论清晰;论据充分、科学、可靠;分析综合全面,推论严谨,逻辑性强;结论准确、严密。

第八条 高质量学术论文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不超过5项,奖励金额为5万元/项;一等奖不超过20项,奖励金额为2万元/项;二等奖不超过40项,奖励金额为1万元/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奖励金额为0.5万元/项。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高质量学术论文,须由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向所属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皖西学院高质量学术论文奖申报评审表》,并提交论文完整版权页(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等)复印件等支撑材料。

第十条 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对本学院(部)申报的学术论文奖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无法按学科归口到二级学院的行政或教辅部门业绩成果,统一归口至科研处。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定,按程序兑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一经查实,撤销有关奖励,追回奖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参评的高质量学术论文若第一作者为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可视为我校教职工,由通讯作者申报。

第十四条 参评的高质量学术论文若有多个共同第一作者的,只认可排名第一的共同第一作者;有多个共同通讯作者的,只认可排名最后的通讯作者。

第十五条 参评的高质量学术论文若末位通讯作者非我校教职工,需要提供其同意参评皖西学院高质量学术论文奖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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