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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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

2024-07-11 14: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社保基金监督现行政策

继1994年《劳动法》之后,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又作出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保障部成立以后,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20几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有了初步的依据。主要有: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等社保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还就社保基金监督的方式、程序以及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和办理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包括受理当面举报和开设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在全国形成监督网络。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对社保基金预算、筹集、支付、管理、决算、监督检查等作出规范,强调社保基金纳入单独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组织机构、业务运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从源头防范风险。

《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提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畅通工作渠道,及时掌握社保基金安全状况,重大要情及时上报,对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二、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体制

目前,除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之外,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社保基金也承担一些监督职责,相关部门既有联合检查,也有单独部署的检查。

1、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系统部、省、市、县四级均设有专、兼职监督机构。

劳动保障部负责总体部署全国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对各地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受理群众举报,直接查处重大案件等。从1998年以来,先后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部署了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等多项检查,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一些联合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了规范管理,收回违规基金160多亿元。几年来,共受理举报7000多个,转办地方查处涉及社保基金的案件234起,收回挤占挪用基金4亿多元。劳动保障部还组织力量对13起重大案件进行查处,要求地方清偿挤占挪用资金,挽回了社保基金损失。

省以下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保基金监督工作,除按照部里的部署进行监督检查之外,还根据当地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活动。如有的地区就社保基金优惠利率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合规情况、社保基金开户情况等进行检查。

2、财政部门。财政部负责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在具体工作中,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加强部门制约;通过制定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审核基金预算和决算等,进行财务监督。

3、审计部门。审计署负责审计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近年来,审计部门开展了多次范围不同的审计监督,尤其是2006年和2007年,对县以上管理的5项社保基金进行了全面审计,促进了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清理回收和规范管理。

三、社保基金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基金监督工作虽然不断加强,但由于一些问题的影响,基本还是粗放型的,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与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不相适应。

1、社保基金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资金,既决定着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又与经济建设和资本市场发展密切相关,应该实现依法监督。但目前只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作了原则规定,具体依据都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规层次低,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不明确,处罚力度弱,约束效力差,严重影响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

2、是纵向监督职能不足。我国社会保险多数险种实行市、县级统筹,社保基金按统筹地区进行管理,社保基金基本处于自我监管状态。这种状况导致管理层次增多,地方政府对社保基金违规干预的机会增加,如果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行为监督不到位,当社保基金的总目标与地方政府的目标不一致时,很容易出现地方利益至上的情况,造成挤占挪用。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劳动保障部对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只是业务指导,对地方政府违规动用社保基金的行为,更难实施有效的监督。

3、横向监督体制不顺。按照《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职能规定,对社保基金管理需要跨部门监督,但在具体实施中缺乏权威性,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愿接受检查,甚至拒绝接受检查,工作难度很大。

4、社会监督力度弱,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组织建设不适应客观需要。全国除青海省外,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社保监督委员会,一般是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工会、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以及专家代表等人员组成。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除福建省设在工会外,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从总体看,社保监督委员会比较松散,开展活动不多,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作用有限。此外,各地工会通过动员群众开展群众性监督活动,在社保基金监督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建议明确社保基金监督的基本体制框架,明确各级人大、政府各部门、工会、企业和职工代表等参与社保基金监督的渠道、职责和工作方式等。

5、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适应工作需要。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只有10个编制,全国仅12个省市劳动保障厅局设立了社保基金监督处,编制一般3-4名,其他省市只有1-2名专兼职监督人员,市县设立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和配备专职监督人员的更少。面对大量的社保基金,点多面广的监督范围,错综复杂的各种关系,只能应付一些日常工作,很难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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