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606 美国新收入确认会计准则浅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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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606 美国新收入确认会计准则浅析(上)

2024-07-12 15: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ASC 606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公司与客户之间就公司主营业务涵盖的产品或服务签订的合同交易。这一定义几乎涵盖了当前企业的所有的收入来源,不论是企业销售实物、构建固定资产,还是提供服务,乃至于授予软件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都可以适用这一定义。虽然ASC606对主营业务未做具体解释,但一般可以理解为公司一直经营的且占公司收入比例较大的业务。这里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则A公司与客户B之间签订的关于销售一间由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的合同交易适用ASC 606。与此相反,当A是一家炼钢厂的情况下,则A公司向客户B销售其名下房产的交易不属于其主营业务,因此不适用ASC 606。除此之外,因租赁、金融工具、保险合同及担保等少数几种业务另有专门适用的准则规定,这些业务也不适用ASC 606。

ASC606的应用模型

ASC606以一套分为5个具体步骤模型,五个步骤分别为:

① 识别与客户间存在合同

② 识别合同中约定的履约责任

③ 确定交易对价

④ 将交易对价分摊至相对应的履约责任

⑤ 在企业完成履约责任时确认收入

步骤一:识别与客户间存在合同

在识别与客户间的合同是否存在时,ASC 606更强调合同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而非合同的表现形式,书面、口头及商业惯例等形式均可订立法律意义上有效的合同,合同的形式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举个简单的例子,对两家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公司来说,按照双方的商业惯例,客户B向生产商A通过邮件发送订单及支付20%货款作为订金,生产商邮件回复排产及交付表即可视为合同存在。但须特别注意的是,当缔约双方均享有单方面无赔偿解约的权利时,合同不存在,接上个例子,如果A和B在发出邮件后均有权在三日内通过邮件通知对方取消订单且不用支付违约金,则合同需在三日过后双方均未行使此权利的情况下方能被视为存在。

除上述条件外,合同生效还需满足以下4项条件:

◾1.很有可能取得合同的对价。

该程序要求企业执行一定的评估程序,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判断。在已考虑为客户提供价格折让的前提下,企业需要评估客户是否在此项交易中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及支付意图(包含客户信用度)。如评估认为客户缺乏必要的支付能力或支付意图,则认为合同不存在,自客户处取得的款项应作为一项预收负债。举个例子:房地产开发企业A与购房客户B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合同,约定A将其开发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B预付了10万元订金。那么在此项交易中,除了通过双方签订的纸质合同确认合同存在外,A还需评估B在交易中的支付能力及支付意图。如果A评估认为B具有足够的能力和意图支付100万元,则可将预计收入评估为100万元并履行其他判断程序;如果A评估认为B只能支付80万,但A也愿意提供20%的折让,则A可将预计收入评估为80万元并履行其他判断程序;如果A认为B无力或无意愿完成这项交易,则不能预估任何收入,自B处收到的10万元应记录为预收款项。

而随着交易的进行,A还需履行进一步评估程序,接上个例子,如果A初始评估认为B公司只能支付80万元,则在新准则下,A公司可以已80万元确认合同金额,而在后续评估中,如果因某些外部条件的改变导致A有理由认为B的支付能力上升,评估认为可收取的款项会达到90万元,则多出的10万元将可被确认为收入,而如果发生相反的情况,A后续评估认为预计收款只有70万元万元,则差额10万元应被确认为坏账,但是如果A公司决定给予B公司进一步销售折让,将房间调低为70万元,则应调低预计合同对价的同时调减收入10万元。

新准则引入此项变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将大额的无法履行的问题合同金额确认为收入,同时确认大额减值损失,从而扭曲财务报表。这种现象常见于美国的医疗机构,众所周知,美国的医疗服务费用非常高昂,但对购买了商业保险的病人,则一般都可以收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付。而自费的病人往往缺乏支付能力,无力负担全额医疗费用,一般会和医院讨价还价要求减少账单费用,而医院也常常愿意为这些病人提供大额折让,只求多少取得病人的部分支付以减少损失(比如对参保病人,X光检验收费2000美元,未参保病人交500美元即可)。在旧准则下,医院往往按照医疗账单的全额确认收入,然后再根据实际收款额与账单金额之差确认大额的减值损失,而在新准则下,医院一开始就可按折让后的医疗费用金额确认收入。

但不得不提的是,新准则引入后,企业获得了极大地自主权,可以从两个方面可以进行会计操纵,一是与客户合谋,以客户的支付意愿及支付能力为理由,将收入进行递延,以达到减免税费的目的,二是为了美化报表,减少坏账损失,假装提供销售折让。这一情况对审计师和财报分析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

◾2.合同对应的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权利及支付条件可以被识别

旧准则要求收入的金额可被可靠的计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收入确认,而新准则只要求合同对应的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权利及支付条件可以被识别,交易的最终价格是可变的,未来随着履约责任的履行情况逐步确认对应的收入。

◾3.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商业实质的要求主要针对非现金交易,如以物易物的交易。商业实质本身即是一个宏大的话题,简而言之,交易双方提供的交易对价应满足下列两种条件之一:

(1)双方对价的公允价值(一般为对价的DCF现值)相近,但对价在未来现金流方面的风险、时间和金额有着显著的不同,比如用当前市场价格为100万元的原材料换取对方提供的公允价值相近的股票;

(2)双方对价的公允价值(一般为对价的DCF现值)本身即具有显著差异。

◾4.合同已被批准且缔约双方认可各自的义务

这项要求较为简单易懂,一般要求合同是经特定程序批准并被交易双方认可,从而产生强制效力,此要求也与各国合同法的法律原意相一致。

步骤二:识别合同中约定的履约责任

在ASC 606的要求下,企业现在需要识别合同中约定的履约责任,对企业来说,常见的履约责任是为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在此步骤中,企业需要首先判断合同中约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可被明确区分,唯有能被明确区分的商品和服务才能被视为一项履约责任,并在接下来的步骤中进行交易对价的分配。而判断一项商品或服务能否被明确区分,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①客户能否自取得的商品或服务中单独受益;②企业是否在合同中承诺将这些商品或服务分别提供。对未满足上述两条的商品及服务,企业需将他们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组合,以最终形成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与服务以形成单项履约责任。举个例子,生产商A向客户B销售一台发动机,虽然发动机可被拆分为不同的配件,但对B来说,虽然单独的配件可以使用或出售,但B很难将这些配件自行组装成一台满足自己需求的发动机,而A的承诺也是提供一台完整的发动机,不是拆散的发动机配件,因此,交付发动机应被视为一项履约责任;而在协议中,A还约定了发动机的延保服务额外收费,则延保服务可被确认为一项单独的履约责任,在后续确认收入时应与发动机本身分开考虑。

受上述要求的影响,未来企业对合同条款的设计将会更加精密,以将履约责任进行明确拆分,从而明确收入确认的时点。该准则对4S店、软件业等行业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这些行业往往除销售之外还提供运维、保养等后期服务,合同条款的设计将直接影响这些后期服务的收入确认方式。准则变化带来了更大的自由度与更多的会计判断,这提升了财务团队在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参与度与影响力,也对财务团队与业务、法务团队的配合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步骤三:确定交易对价

新准则中明确指出,交易对价指的是因为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而预计收到的对价,但需排除为第三方代收的部分。这将对经营中介或代销类业务的企业收入产生重大影响,代销或代收金额不能再全额计入收入,未来此类业务的收入确认将只包含手续费。

在确定交易对价时,需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交易是否包含可变对价

在企业的商业活动中,经常会采用折扣、积分、返利、业绩奖金等形式进行销售,这就导致了合同交易对价的不确定性,在最终确认收入前,需先确定这部分可变对价的金额。根据新准则,企业可选择按①期望值或按②最可能发生金额两种方法来确定可变对价的金额。在实际经营中,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既允许单独使用其中一种方法,也允许将两种方法混合使用。

期望值法:各种期望情况的概率及其对应金额的概率加权之和,一般适用于企业有大量性质相似的交易,企业可以根据历史经验估计各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示例:某网络平台在销售一种电视机时,同时为购买的客户提供的最低价补偿,承诺如果其他平台的同款商品售价低于本平台,平台将全额退还差价,电视机原价1000元,平台根据历史经验,预计70%的客户将以1000元原价购买电视机,20%的客户能从其他平台发现900元的同款电视机,10%的客户能从其他平台发现800元的同款电视机,则平台每销售一台电视机时,计入收入的金额1000*70%+900*20%+800*10%=700+180+80=960元。

最可能发生金额法:最有可能取得的对价金额,一般适用于交易数量少但结果确定只有两三种时,也可用于某种结果的发生概率明显高于其他情况时。

示例: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幢公寓楼,与业主的协议约定,若提前10日或以上完工交付,业主按支付900万元工程费用及100万奖励金,按计划日期加减9日完成,则业主按原价900万元支付工程费用,若延期10日或以上完成,业主可在工程费用中罚款100万元,假设公司评估三种情况的发生概率分别为20%,70%,10%,则公司在预计收入时,记录工程收入900万元。

对可变对价发生概率与金额的评估流程赋予了企业极大的选择权,因此,为防止会计估计被滥用,新准则也对可变对价的应用加以限制,当可变对价存在重大转回风险时,不应将具有风险的部分确认为收入,仅在相关风险因素已消除时确认。如上一示例中,如果公司认为有70%的概率可提前10天以上完成公寓,但也面临因赶工造成的重大质量风险导致罚款100万,则公司不能确认提前完成的奖金收入,除非相关重大质量风险已确定不存在。

◾2.交易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此要求对于交易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合同具有重大影响,介于其计算方法过于复杂,我们将在未来单独撰文讨论这一重大融资成分的潜在影响。

◾3.交易是否包含非现金对价

在交易中取得的非现金对价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公允价值无法被合理估计,则以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计售价进行计量。此项规定也为企业操纵会计估计提供了一定空间,如企业以产品换取客户一部分未上市股权,这些股权的价值一般难以被精确计量,从而为企业滥用会计估计提供了潜在空间。

◾4.交易是否包含支付给客户的对价

如果在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了企业需向客户支付一定的对价,企业须在两方面进行判断:

(1)支付给客户的对价是否用于自客户处购买可被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2)自客户处取得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否被合理的估计,判断的步骤可参考下图:

此种情况的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快消品行业,如饮料销售行业,为进行促销,业内公司经常承诺为销售公司产品的便利店提供冰箱、货架、展台等促销设施,根据上图进行判断,这些投入并非用于购买便利店提供的可区分的服务,因此在新准则下,提供此类设施的支出应冲减合同交易金额,而非计入销售费用。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对ASC 606收入确认模型的步骤四:将交易对价分摊至相对应的履约责任与步骤五:在企业完成履约责任时确认收入进行进一步分析,并通过示例模拟完整的模型应用方式,敬请期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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