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解版软件的破解者、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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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解版软件的破解者、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展开讨论。

2024-07-16 06: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了“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红旗标准,即“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过错的,使用避风港原则,权利人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权利人通知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拒不删除的,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明知或应知过错的,适用红旗标准,不管权利人有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都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如王某诉陈某某、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7]。陈某某利用百度网讯公司运营的百度贴吧平台传播被诉侵权作品的链接,这一事实中,百度网讯公司是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该链接指向百度网盘,陈某某在百度网讯公司运营的网盘中上传被诉侵权软件并供其他用户下载,这一事实中,百度网讯公司属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法院认为:首先,陈某某贴吧的用户数量比较少,且陈某某发布链接的行为亦不属于明显侵权,显然百度网讯公司不可能预见到或应知晓被诉侵权行为的存在;其次,在收到王某的通知后,百度网讯公司当日即回复,且经过数次沟通后,百度网讯公司及时将违法的相关贴吧和网盘内容删除;故百度网讯公司不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而回到前面提到的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涉案博客文章不仅在标题标示“破解版【亲测可用】”,还在文章正文贴图说明软件破解前后区别,进行软件功能对比,提供软件下载安装链接,标示破解方法。经求知公司两次邮件通知,被告新浪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侵害求知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至起诉时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破解版软件的破解者、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均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大家严禁制作破解软件,谨慎使用破解版软件,养成购买正版软件的良好习惯,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387号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

[3]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461号

[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6227号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83号

[6]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三初字第134号

[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261号

作者简介:

胡林昌,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核技术工程硕士,先后在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软件研究院、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执业资格考试,现于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实习。

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同时提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公司合规、劳动争议等民商事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知岸所始终坚持研究与实务并重,秉承“专注、卓越、勤勉、诚信”的执业理念,竭诚为客户量身定制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综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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