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工地围挡牌吹落引发骑行路人摔伤,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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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丨工地围挡牌吹落引发骑行路人摔伤,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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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城市市政施工按规定需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近年来围挡伤人事件屡见报端。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区法院民四庭左琦法官审理的一起工地围挡设施致路人受伤案件,共同了解相关侵权责任问题。

案情回顾

济南某投资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某市政道路施工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依照规定在施工路段上建设围挡。一冬季早晨,寒风呼啸,老杨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某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施工路段时,因工地围挡张贴的塑料牌被风刮起,老杨紧急刹车躲避,造成电动二轮车损坏、老杨受伤的交通事故。济南市公安局某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老杨认为,某建筑公司疏于管理,设置的围挡牌脱落造成其发生交通事故,应对其损害承担责任。故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0万元。

某建筑公司辩称,事故原因证据不足,老杨受伤系单方意外事故,不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建筑公司应否对老杨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承包某道路施工工程,依约进场施工,其建设围挡的行为系为施工提供相应保障,故该公司应当对其建设的围挡及附属物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路人拍摄的视频、照片及病历等证据,可以判定因围挡上的塑料牌固定不牢,被风吹起致老杨摔倒受伤,故某建筑公司存在过错,应对老杨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虽然原告老杨陈述其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速度在施工路段标牌提示的 20km/h 内,但仅因较轻便材质的塑料牌被风吹起造成其伤残的严重后果,不符合常理,故推定其驾驶电动二轮车的时速过快存在高度可能性,过高的骑行速度使其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能即时做出反应,原告老杨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驾驶行为不存在过错,故应对其自身损害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分析某建筑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某建筑公司应对老杨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老杨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要求赔偿误工费按照月收入8000元进行计算,证据不足,应参照 2021 年山东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向老杨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驳回了老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施工工地设置围挡原本是为了隔离施工现场,减少扬尘以及防止行人误入导致危险,提高施工安全性,但不规范设置或未及时检查漏洞,疏于管理,则可能使安全保障变成伤人隐患。关于围挡及其附属设施伤人的侵权责任,有观点认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过错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规定,对施工单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但无论是哪种责任,应明确的是施工单位作为围挡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尽到定期维护、排查隐患等安全保障管理义务,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否则应对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过往市民也应增强安全意识,谨慎驾驶,主动远离危险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撰 稿丨黄 健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工地围挡牌吹落引发骑行路人摔伤,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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