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会员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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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21: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 破产法学术交流与研究

我所重视破产实务研究,善于在实践中进行理论问题的总结和研究。我所陆诚主任、专业律师列席了多个学术会议,并在会上发表相关破产法讲话及投稿论文汇集。

2019年9月7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协办的“中国破产法论坛·跨境破产审判与营商环境优化专题研讨会”在苏州成功召开。我所主任、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陆诚发表了题为“‘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快推进跨境破产管辖权立法进程的意义”演讲,并在会议闭幕时担任总结发言人之一。

2019年6月15日至1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主办,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中国广西桂林成功举办了第十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由陆诚、于巧杭撰写的《浅议破产法税收优惠政策》,陆诚、成鹏撰写的《民营企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劳动债权相关法律问题初探》,程庆军、王灿军撰写的《破产程序中以物抵债的探讨》,黄烁菡撰写的《浅议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完善》等入选本次论坛论文集。

2019年2月22日,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主办的“房地产特殊资产投资与重整论坛”在上海浦东新区召开。本所破产与衍生业务部骨干律师朱强和受邀与会。

2019年12月,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第一期沙龙活动,主题为“优秀案例分享会”,苏州六家管理人单位分享了各自的优秀经典案例。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朱强和律师参加了此次演讲,朱强和律师的演讲题目为《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案回顾与思考》,朱律师主要介绍了本所在该案中的三个亮点,即破产不停产、妥善安置员工、一拍成交。

3. 人才管理与培养

我所注重人才培养,提供多种培训机会供团队成员学习与交流。在人才管理方面,加速现有成员的内部培养,分梯队培养储备项目负责人,让他们作为团队的种子,配备一定人员后就可以主要负责一个案件项目,部门组织骨干律师定期参加破产方面的业务培训,定期召开东吴破产法论坛进行业务的交流学习,鼓励成员积极撰写相关论文,逐步建立自己的业务指引规范。在业务开发方面,挖掘和开发各类破产资源,培养和提升自身省外办理破产案件的能力和水平,2016年5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本所被批准成为第一批浙江省外破产案件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属于省级管理人,全国仅17家机构入选,江苏省4家入选,本所为其一)。

本所自2018年6月初始,在律所内部定期举办“东吴破产法论坛”,涵盖破产业务专题讲座、专家评议、自由交流、会后学术总结四个主要环节的季度常规内训。如今,该项培训制度愈发成熟,已然固定成为本所长期践行的一项专业培训项目。“东吴破产法论坛”目前已经成为本所一个品牌活动。团队律师多次参加由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苏州市律师协会等多个协会、机构组织的省内外培训活动,2019年有两位律师参加了浙江省第六届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班。

二、代表性案例

(一)通过重整企业轻装上阵,补充“中国制造2025”产业链

路伯润滑油(苏州)有限公司因第三方担保及民间借贷而背负大量债务资金无法周转于2018年被迫停产,民间借贷成本步步增高,导致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企业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面临拍卖抵偿担保之债的境地。2019年路伯润滑油(苏州)有限公司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企业民间借贷债权金额高达2.4亿余元,债权人共计126人,各利益相关方矛盾极为尖锐。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一方面管理人对债权人身份和相关背景作了解和核实,全面了解案情,特别是对民间借贷的谨慎分析,是否可能构成套路贷,是否存在“黑恶”情形。针对申报的3.4亿余元民间借贷债权,管理人通过债权审核,将债权压降至2.4亿余元,有效核减虚高债务,有力维护了经营性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管理人根据企业实际资产、债务、职工安置等状况进行评估,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准确确定重整路径,最终确定具有上市公司背景地投资人为本案重整投资人,为了实现“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其重整路伯公司为产业链上的重要补充。后管理人根据不同主体诉求,灵活制定方案,分段设置清偿比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拉升债权清偿比例,增加重整成功率,最大程度满足了破产案件的个性化要求,真正实现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多方共赢,更好的延续了企业价值,助力企业涅槃重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灵活运用破产程序盘活生产要素,助力供给侧改革

2018年10月15日,张家港宇宏重工有限公司因受金融危机、钢材市场大幅波动及下游客户减少影响连年亏损,又因为第三方担保而背负大量债务致资金链断裂,同年10月31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我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根据宇宏重工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预判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的可能性,在最大限度提高债权人受偿率以及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指导下,47天时间成功推动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从发布招募公告、确定重整投资人到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仅4个月的时间,宇宏重工恢复生机。我所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上,灵活运用清算、和解、重整等破产程序并适时把握关键节点依法转换程序。同时,充分保留现有生产力要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与投资人沟通保留原有工作团队,维持职工就业,充分保障了职工权益,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保障重整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积极响应中国“芯”、军民联合国家战略,挽救重要上游企业

2017年12月4日,因长期经营亏损且深陷民间借贷担保链泥潭,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我所作为破产管理人。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金属表面电镀加工,具有特殊的经营资质与排污许可证。管理人进场后债权人与广大债务人均向管理人表达通过破产重整以挽救企业的意向,且管理人调查后还发现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仅是芯片制造中的重要一环,承接华为、小米等业务,还承接了火箭、航天器零部件等军工订单。后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法院与管理人细致权衡与研判,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及时进行程序转换,裁定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日常生产需使用氰化物、硫酸、硝酸等剧毒危化品,面对日趋严格的监管形势与厂区内复杂的生产环境,管理人始终以确保危化品使用管理绝对万无一失,污染物排放绝对合法合规作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核心要务,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了企业在重整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有序。

在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过程中管理人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募、公开开价、价高者得”的招募方式,确保广大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在设计清偿方案时,管理人采用“梯级累进、分段清偿”的方式,对中小金额债权清偿率予以适当提高,既体现了债权清偿的公平公正,又最大限度维护中小债权人的利益。

2019年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成功重整是中小规模加工型企业在破产不停产状态下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实现企业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公司的成功重整最大限度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率,保留企业特殊资质、机器设备的续用价值,同时保证两百余名职工的正常就业。符合发展芯片、半导体及军民联合的国家战略并实现了经济效益、民生保障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有机统一。

(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南方系案评获“二十大影响力案(事)件”

2019年11月18日,庆祝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暨浙江省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大会在浙江省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昌荣,浙江省人大副主任李学忠、副省长王双全,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吴晶、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等领导及代表共1200余人参加会议。经浙江省律协公平、公开、公正评审,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承办的“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获评“浙江律师40年二十大影响力案(事)件”。

本案是继2018年经由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经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全省十佳典型案例以来,第三次获得殊荣。

本案是在清算程序中保留有效生产力,维持职工就业,实现区域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通过运用政府的产业和招商政策,利用闲置土地70余亩,增加数亿投入上马年产50万吨FDY差别化纤维项目,并通过托管和委托加工方式,确保“破产不停产”,维持职工就业;资产处置中,通过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将三家企业资产可单独或合并打包,实现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的重整效果。此外,本案也是通过程序集约,以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关联企业系列破产清算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法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采取联合管理人履职模式,探索对重大程序性事项尤其是债权人会议进行合并,提高了司法效率。

作为法律从业者,本所谨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时代要求,继续以深耕专业、谦虚务实、开拓进取的态度,积极投身于破产法律事业。

三、积极参与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一)参加的主要活动

1. 积极参与筹备成立 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19年6月22日,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成立,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是由入选市中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依法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成员单位65家。苏州市司法局为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业务指导单位。作为服务和保障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举措,苏州市将借助该协会的运行,搭建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破产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平台,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化退出程序,帮助危困企业实现破产重整。我所积极推进苏州市破产协会的成立并 积极参与了协会成立前期筹备工作,本次会议 选举并产生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我所主任陆诚当选协会首任会长。

2. 参加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大会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大会在南京召开。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武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司法厅、省高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省律师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设区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以及会员代表等参加会议。大会审议通过《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和第一届监事会监事单位,并分别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我所当选为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王玉莲为副会长。

(二)履行社会责任

1. 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百年东吴基金”

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初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百年东吴基金”,本基金主旨为资助广大师生开展破产法和公司法领域的科研和学术研究,支持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育事业发展,更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破产法、公司法的学习与研究,促进我国破产法、公司法的法律应用与实践,本所为此积极承担应尽之社会责任。

2. 以公共法律服务助力破产制度效能转化

近日,司法部下发司法通(2020)9号《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的决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

公共法律服务是化解基层矛盾的良药,随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未来必将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和规范体系,丰富治理理论的内涵,我所也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公共法律服务,助力破产效能,助力中华民族在伟大复兴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公号责编:胡姝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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