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中的研究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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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中的研究者资质

2024-01-27 00: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这里罗列一些上述资质常见的问题:

1.简历不完整,无法体现人员的相关的经验及培训;

2.简历无法体现当前状态,日期过久、没有签署等,特别在启动时;

3.没有医师执业证,常见研究生或进修医生的参与;

4.启动会中没有涉及GCP相关的培训,参与启动会并被授权研究者也没有GCP的培训记录;

5.授权表中无主要研究者自我授权的一栏(是否需要是根据每个公司SOP要求),如签字或首字母签署笔迹需要体现在授权表上的话,有可能缺PI的笔迹了。

问题处理的原则

其实无论从CRC,监查员或质量管理人员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可从点到面去发散。先看授权表上的被授权研究者有哪些,比如研究者A,被授权进入试验团队之前,是需要先满足资格资历的。这些资格是通过简历、执业证(有专业资格而且被聘为本院工作)、GCP学习经历,而且进入研究的时候是需要接受研究方案等操作的培训,这样才能被认为qualify的。而且是持续的行为,简历每年更新,方案等如有更新,需要再培训。

新时代新问题,现在比较新颖的问题是研究生或进修医生在试验中被授权为研究者的职责。他被界于研究者与CRC之间的角色,在协助研究者记录病例甚至做评估,虽然最后文件是经过PI或授权研究者双签,但总是感觉有点怪怪的。

1.性质;这种授权不类似CRC授权做协助工作的性质,研究生或进修医生已经接触了关键的数据及医学评估。没有医师资格的研究生当然是绝对不能做医学判断相关工作的。

2.过程;虽然记录及评估结果双签,但研究生或进修医生与受试者之间的沟通过程是关注受试者的过程,可在沟通观察中发掘一些隐藏的信息而影响结果,这是无法在纸面双签确认的,这时候过程比结果重要。

3.风险;医师执业证是代表医生在医院开展医学工作的许可,是被医院认可的,哪怕出了事故也是会有保障,研究生及进修医生很明显没这个保障。临床试验项目是组织与组织间的合作,所以才会有机构审核参与单位的时候需要CRO/药厂/SMO等的营业执照及派遣授权书,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独立个人承担的的是不一样的,个人的承担能力就很苍白了。

所以一些做兼职的私人承担CRC或CRA的工作(与公司没有劳务合同),在临床试验中是不被认可的,真出现什么事情,因为省钱而做这个决定的申办方只能自个哭了,同样研究生及进修医生等身份在临床试验中也是没能力承担任何或更多的责任。

大家认同吗?或大家在经历中有什么问题可分享的都可在留言区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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