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厦门大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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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厦门大学2022

2024-07-10 16: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现将2022-2023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类别

全日制非定向

全日制定向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少民骨干、对口西部、援疆专项、部省合建计划

在职

非在职

在职

非在职

学业奖学金

×

×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简称骨干计划)、对口支援西部计划、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和部省合建高校专项计划定向就业的非在职考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资助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3万元/年;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1万元/年;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直博生全程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三、资助年限

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三年。

四、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品学兼优,上一学年无不合格课程(课程范围由各学院在细则中明确);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审核与发放程序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上一评定学年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或修改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细则,明确规定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评定程序及候选人产生办法,并将电子版于9月22日之前报学生处奖学金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2020级、2021级、2022级学生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厦门大学XX院2022年9月研究生学业奖发放名单》(见附件),提交方式及截止时间另行通知(超出学制研究生未发放的学业奖9月暂不提交);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单位当月提交的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

(五)每月5日前未缴清学费,缴费状态显示欠费的学生,即使通过资格审核,学业奖学金仍需等到缴清学费后才会进行发放。

六、资格审查

(一)参评学生的档案人事关系必须全部转到我校,未转入或未全部转入的,不发放本学年学业奖学金。档案人事关系已转到我校,但实际为在职的,不参与本学年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二)上一学年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与本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课程范围由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细则规定;

(三)上一学年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不得参与本次的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

(四)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研究生,取消本学年的申请资格,退还本学年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在校期间不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七、学籍异动调整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按照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标准执行,总修业年限若超过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则不再发放学业奖学金;

(二)博士生因故中途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自批准之日起按照硕士研究生的奖助标准执行,总修业年限超过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则不再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公派出国的学生除外),暂不发放学业奖学金;

八、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定工作,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各单位要确保任课教师在开学前及时提交各门课程成绩,保证评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厦门大学XX院2022年9月研究生学业奖发放名单.xls

学生工作处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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