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解+案例分析:高新企业认定税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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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详解+案例分析:高新企业认定税收要点

2023-09-06 11: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新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比表

项目 新办法 老办法 变化 成立时间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没有变化 核心知识产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取消“近三年内”、“5年以上独占许可”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修订《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研发人员比例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取消了学历的限制,降低了科研人员比例 研发费用比例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降低到5%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没有变化 企业创新能力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无 新增 违法行为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无 新增

2011年6月,审计署发布了《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结果》,其中专门提到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税款流失26.66亿元。”新办法虽然放宽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但仍然很严格。高新技术企业最大的税收风险就是不符合上述新办法规定的8个条件。今年6月,三部委又联合发布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相关条件进行进一步细化。下面笔者就逐一分析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存在的税收风险。 第二部分 税收风险分析

一、不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存在没有核心知识产权所有权的问题,但隐匿得较深,很难发现。如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母公司签订研究开发协议,接受母公司委托进行研发,研发项目由母公司决定,研发费用由母公司支付,该外商投资企业不享有研发成果的所有权。研发成功后,该企业又与母公司签订许可协议,获得非独家特定技术许可,每年按照销售额的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技术许可费。很明显,该企业不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现在很多跨国公司都将研发活动放在中国境内,但所有权仍然属于跨国公司,中国公司只获得了使用权,因此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由于知识产权事关企业机密,又是境内外母子公司间进行操作,有时难以调查,但故意隐瞒知识产权所有权的真实性,无疑是极大的税收风险。

二、产品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有些企业在报送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其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从名称上来看确实很像,但经仔细检查发现并非如此,因此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新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自2008年以来,何为“总收入”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是主营业务收入加其他业务收入,有人认为还应包括营业外收入,有人认为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收入,也有人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数据认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才是总收入。

这个争议直到今年才得以解决。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即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该条件风险有二,一是达不到规定比例。认定条件中的“总收入”是税法口径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不是会计口径的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在会计上都不计入收入。税法口径的收入远大于会计口径的收入。尤其是股权转让收入,金额一般较大,容易扩大分母,减小比例,导致不符合条件。

某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1.5亿元,营业收入2亿元,占到75%。但按照税法口径,其总收入为3.8亿元,仅占39.47%,远未达到标准,因此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二是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无关。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与企业的核心技术有相关性,企业即使取得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若所从事的活动与该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无关,取得的收入自然不能作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例如,某企业拥有耐高温复合铝线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但该企业80%以上的收入都是生产耐高温复合铜线取得的,其生产的主要产品与经认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无关,真正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不到20%,因此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现在很多企业都从事多种经营,既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也生产一般产品,为了达到60%的及格线,往往将不同收入混淆,这是极大的税收风险。

四、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规定比例

新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某企业2010年度研发费用810万元,当年销售收入总额28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2.89%,低于规定标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某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接受其境外母公司委托进行研发,发生研发费用8000余万元,但根据其与母公司签订的协议,该企业无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因此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应作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研发费用。扣除该研发费用,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到2%,低于规定标准,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有些企业误以为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作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研发费用,但受托研发产生的费用由于企业对研发成果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作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研发费用,亦不能加计扣除。

还有的企业为了达标,将其他与研发无关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比如将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入研发费用等,以增加研发费用总额。

五、科技人员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

新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从以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检查来看,有的企业研发团队学历较高,但由于生产工人较多,拉低了学历比例,因此把其他高学历人员混同于研发人员,以提高学历比例,现在虽然取消了学历限制,但仍不排除有企业将其他人员混同于研发人员,以提高比例。

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会将与研发活动有关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计入研发人员,以提高比例。

还有发现,有的企业对外公布的科技人员占比10%,但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为9.28%,严格来说,没有达到及格线。在临界点上做手脚,也是研发费用、科研人员等有比例限制的条件上常见风险。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不到相应要求

新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为新增加的内容,之前没有相关经验,企业应谨慎对待。

七、存在安全生产、环境违法等行为

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虽由其他行政机构处罚,但税务机关也能够发现,前者需要申报资产损失,后者需要调增缴纳的罚款,但税务机关一般只关注税务处理,资产损失申报了,罚款全额调增了就可以了,而忽视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问题。

笔者认为,企业之所以在高新技术资格上屡屡出现问题,除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理解不透外,还有侥幸思想作怪。相对于企业,税务机关是外行,在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等方面确有困难,因此有些企业就想借机蒙混过关。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风险点出发,严格执法,堵塞税收漏洞。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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