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货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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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货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2024-04-12 07: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附则Ⅱ

液货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1总则

1.0.1为实施《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散装液货码头的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散装液货码头及其有关单位和人员。

1.0.3散装液化码头除执行本规则外并应遵守交通部颁布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

2名词解释

2.0.1液货

油类、液体化学品、液化石油气。

2.0.2油类

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成品油及原油。

2.0.3液体化学品

《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Ⅱ中所规定货品。

2.0.4液化石油气

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1.5到2.0倍的液化烃类的混合气体。

2.0.5固定式水、泡沫灭火方式

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和水、泡沫混合液管线及固定的水炮、泡沫炮等组成的系统进行灭火的方式。

2.0.6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

泡沫供应设施、水、泡沫混合液管线和水、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另外的部分靠移动设备临时相连进行灭火的方式。

2.0.7移动式水、泡沫灭火方式

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泡沫枪等组成进行灭火的方式。

2.0.8压力式液化气运输船

在常温下运输经加压而液化的石油气船。

2.0.9固定式的干粉灭火方式

由固定的干粉供给设施和驱动干粉的氮气设备、干粉管线及固定的干粉炮和干粉枪组成的灭火系统。

2.0.10半固定式干粉灭火方式

干粉罐及动力系统是固定的,干粉炮或干粉枪为移动式的灭火方式。

2.0.11水幕

由水幕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隔烟、隔火、隔热设施。

2.0.12围油栏

防止水面溢油扩散的设施。

2.0.13油回收装置

回收水面上的溢油的设备,如:堰式油回收装置回收装置、抽吸式回收装置、旋涡式油回收装置等。

2.0.14国际通岸法兰

为两种不能互相配合的消防或污水接收系统联接器提供标准化接头用于将岸方与船方的管路相连接。

2.0.15监护

在输油作业时,消防船处于戒备状态,在接到警报后十分钟内投入灭火作业。

2.0.16装卸臂

由旋转接头、内臂、外臂、立管等部件组成用于连接液货船与码头管路进行装卸作业的设备。

2.0.17不燃性材料

用通过国家标准CB5464《建筑材料不然性试验方法》试验合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

2.0.18难燃(阻燃)材料

用通过国家标准GB8625《建筑材料难然性试验方法》试验合格的材料,亦指用可燃材料作基层,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隔热)层的材料或在本体中加入阻燃物质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3液货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

3.0.1液货火灾危险性分为三类,见表3.0.1

表3.0.1

3.0.2从防火角度对液货码头的规模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位划分为三级,见表3.0.2

表3.0.2

注:液化石油气量的计算1m³作为1吨。

4 总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装卸液货码头应根据其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建设地点的具体条件,把有利于防火和灭火、保证安全作为首要原则合理布置。

4.1.2装卸液货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其中,内河港(河口港除外)装卸液货码头亦可建在港口其它港区的上游。

4.1.3液货码头应根据需要在岸边设置必要的安全围障,在生产区内可不另设。

4.2水域的防火距离

4.2.1装卸液货码头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4.2.1中的数值:

注1、对于侧靠船的栈桥码头,可不受此限制,但不得小于25米。

注2、同一码头多个伯位,可不受此限制。

注3、散装液化气体码头在任何情况下与其它码头的间距不少于50米,如同一个码头有其它液货泊位,间距难以确定,应限制同时靠泊作业。

注4、码头间距系设计船型两船舶之间的净距。

4.2.2装液货码头与其它码头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表4.2.2中的数值。

注1、对于丙类液货,若其温度与其闪点相差在10℃以内,则应按甲、乙类液货对待。

注2、表中所指的上、下游均相对于装卸液货码头而言。

注3、对于流速较小或是采取了必要安全措施的码头,经充分论证后,表中数值可适当减少,但最小不得低于300米。

注4、对于下游重要的货运码头,其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如液货码头的危险性、安全措施的状况、水流条件等)予以增加。

注5、液体化学品的A类、B类物质码头与相邻码头的间距按甲、乙类要求。

4.2.3锚地和固定停泊场与装卸甲、乙类液货码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米。

注:对于装卸丙类液货或位于内河下游的液货码头其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小于150米。

4.2.4装卸液货码头与重要桥梁、城市取水口、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

4.2.5装卸甲、乙类液货码头与航行中的船舶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

4.3  陆域防火距离

4.3.1装卸甲、乙类液货的码头与陆地明火及火花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40米。

4.3.2装卸液货码头与陆地储油罐区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

4.3.3装卸液货码头陆上区域应设置不低于2m的实体围墙。

4.3.4陆上与装卸液货码头无关的其他设施与装卸液货码头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

4.4  其他

4.4.1装卸液货码头的系泊、靠泊设施应满足船舶安全系靠的要求。

4.4.2装卸液货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护舷除外)。

4.4.3沿海装卸液货一级码头宜设快速脱缆装置。

4.4.4海上开敞式装卸液货一级码头宜设置靠船速、风速仪等设施。

4.4.5装卸液货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

4.4.6装卸液货码头上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

5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5.1装卸工艺及其防火措施

5.1.1装卸工艺系统设计应首先满足防火要求,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和工艺要求,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选用安全可靠的设备材料,做到防爆、防泄漏、防雷及防静电的要求。

5.1.2装卸液货码头应符合以下规定:

5.1.2.1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或设置起停联锁装置。

5.1.2.2对甲、乙类液货以及操作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液货不得采用从顶部向货舱内直接灌装工艺。

5.1.2.3码头的输货管路必须装有双重闸阀。

5.1.2.3.1码头的卸货管路必须装有止回阀。

5.1.2.3.2码头的装货管路必须装有紧急切断阀(此类阀门至少在40秒内关闭),但液体化学品C和D类物质及油类可以用碟阀或球阀代替。

5.1.2.3.3液化气体的气相管应增设紧急切断阀,靠泊 1200m??以下船舶的码头可用球阀代替。

5.1.2.3.4液化气体的输货管路如果暴露于空气中,两阀门间超过10米的至少设置两个安全阀。安全阀的压力可取管道设计工作压力的1.10—1.15倍。

5.1.2.4装卸设备

(1)装载臂应设置超限报警装置;

(2)对于沿海一级码头的装卸臂,宜配置液力或手动型快速联接器;对输送液化石油气的装载臂,应配置紧急脱离装置;

(3)采用软管装卸时,软管的承压、允许的弯曲半径和伸缩量等参数应控制在产品允许范围之内,并避免装卸过程中与码头面的磨擦破损;液化石油气系统,软管最大工作压力不少于表压10巴,爆破压力不少于5倍最大工作压力。测度静水压力不少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也不能大于2/5的爆破压力。

5.1.3管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工艺管道材质应根据输送介质性质和设计压力选取,其技术性能除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1)输送液货管路宜采用金属管路;因介质特点而选用非金属管材时,应采用等效的管路静电导通措施;

(2)输送液化石油气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

(3)输送液体化学品的管路材质应与其货物相容。

5.1.3.2管道保温层、保护层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管路附属构筑物(如管道支架、支墩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5.1.3.3管路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货作业时,在岸上储罐或码头船舶进液口尚未完全浸没在液面下,或浮顶储罐的浮顶尚未完全浮升前,管路流速不应超过1.0m/s;

(2)正常作业状态时,对电导率在10??-10??s/m之间的液货,流速不大于3.0m/s,电导率超出此范围的液货,在进行充分的静电安全论证后,可适当提高流速,但不得超过4.5 m/s。

5.1.3.4码头区域内工艺管路宜采用地上架空敷设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5.1.3.5工艺管路除根根工艺需要设立切断阀门外,在通向水域引桥、引堤的根和装卸油平台上靠近装卸的管段上,还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当采用电、液或气动控制方式时,应有手动操作功能。

5.1.3.6液化石油气的软管应备有盲板法兰和可自由转向的软管托架。

5.1.3.7液化石油气的管路必须设有情性气体吹扫系统。

5.1.3.8液化石油气的排空管路的排空口必须设在远离码头的操作平台(≥20m)和航经船舶及行人道(≥60 m)的地方。

5.2安全保障

5.2.1液货码头的进出口处应设有码头安全管理规则告示牌,规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进入码头的人员不准携带火种和可能引起电弧的通讯设备,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消除身上的静电,不准在危险区脱衣服等。

5.2.2液货码头必须设置环照式红灯和无关船舶不准进入码头前沿水域禁航区的告示牌。

6灭火系统

6.1一般规定

6.1.1液货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液货的危险性类别、码头等级、水、陆消防设施的能力、邻近码头或区域的现状、水文、气象、地理等条件诸因素,技术分析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6.1.2液货码头所配合陆上和水上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设计船型最大一个货舱火灾的消防能力。

6.1.3码头消防设施可结合下列方式设置:

(1)装卸甲、乙类液货的一级码头,应采用固定式水、泡沫灭火方式;

(2)装卸甲、乙类液货的二级码头及丙类液货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水、泡沫灭火方式。对于突堤式或顺岸式码头宜采用移动式消防炮。

(3)装卸甲、乙类液货的三级码头和丙类液货的二级及以下的码头,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方式。

6.1.4 5000m??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码头应采用固定式干粉灭

6.1.5压力式液化气运输船的码头,采用半固定式水、干粉

6.2码头消防给水系统

6.2.1液货码头消防给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给水管网或消防水池供给。

6.2.2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低潮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当以海水为消防用水时,消防设备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

6.2.3直接利用港区给水管网的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港区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不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生产用水的总量。

6.2.4当利用消防水池储存消防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岸上消防设施用水量的要求,如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向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其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2)消防水池的容积如超过1000m??时,应加分隔或分设成两个,井设带阀门的连通管。

(3)灭火用水后消防水地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消防用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术设施。

6.2.5液货码头的消防水量,应为冷却水量、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和水幕用水量的总和。

6.2.6当液货轮发生火灾时,应对着火液货船以外一定范围内的油舱甲板面进行冷却,冷却水可以由水上和陆上消防设备同时提供,但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水量应不小于全部冷却水量的50%

6.2.7冷却水量应按码头设计船型的最大液货舱计算。

6.2.7.1冷却范围按下式计算:

F=3BL-fmax

其中F-冷却范围(㎡);

B-最大船宽(m);

L-最大舱的纵向长度(㎡);

fmax-最大舱面积(㎡);

6.2.7.2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5 1/min.㎡

6.2.7.3冷却水供给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装卸甲、乙液货的一级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为6h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2)装卸甲、乙液货的二、三级码头和装,卸丙类液货的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为4h;

6.2.8液化石油气船的冷却水量可按下列要求计算确定:

(1)着火罐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为:10 1/min.㎡

(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5 1/min.㎡

(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为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的表面积;

(4)冷却水的供给时间;

当单罐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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