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案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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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案办理指南

2023-09-10 16: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事项名称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案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办理对象

  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四、办理部门

  宜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宜兴市高塍镇科技大道100号

  联系电话: 0510-87951138

  五、办理流程

  1、阅读备案指南,下载填写备案表格,前往备案并送检计量器具。 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到期之前,到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yixing.gov.cn/)首页点击“权利运行”版块,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案办理指南》中下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填写好后打印该表一式两份,每页表头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持备案表(电子版可发至[email protected])自行前往宜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地址:高塍科技大道100号),备案并联系计量检定事宜。

  2、计量检定中心检定计量器具并审核确认。计量检定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第48号公告附件)和现场检定情况,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的计量器具是否是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技术确认。对不属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由负责备案表中相应计量器具检定的检定员直接在备案表上删除。由技术人员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上逐级签字后交至标准计量科加盖“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专用章”,完成审核确认过程。

  3、领取备案表、检定证书及送检计量器具。计量检定中心通知企业或个人领取计量器具及检定合格证书时,将经签字盖章的备案表一并发放,完成备案流程。

  六、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盖章;

  2、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附件1)纸质2份每一页盖章,电子文档发至[email protected],电子邮件注明单位名称。

  七、相关事宜说明

  1、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填写一式两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时,必须保证每一页的表头和表尾签字部分完整;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作为联系依据,一定要准确无误;对于有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区别的计量器具,表格的每一行只能填写一件计量器具;凡是在宜兴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单位统一写“宜兴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2、对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内的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出厂编号、数量、制造单位等内容,申请单位或个人要做到应填尽填,准确无误;凡不能完整填写上述内容的和填写有误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将不得作为申请单位或个人投诉强制检定工作的处理依据。

  八、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无

  2、承诺期限:自向计量检定中心提交备案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回、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

  九、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doc

        附件2: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doc

        附件3: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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