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短信发送平台接口是不是诈骗 案例普法

案例普法

2024-06-27 06: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我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明知是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仍通过操作“手机口”业务予以通讯传输支持,帮助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缴纳罚金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我院判处的首例利用“手机口”业务帮助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犯罪的案件。

什么是“手机口”业务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国内网站、社交软件发布大量“轻松赚钱”“日进斗金”等招聘广告,诱惑国内网民使用境外通讯软件勾连,通过虚拟币结算,组织大量人群参与“手机口”业务。作案方式之一是利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电话,一部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施语音中转,成功掩饰电话归属地而实施诈骗;作案方式之二是架设GOIP、VOIP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得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2日,辽宁省开原市经营干果生意的杜某接到一个本地电话,对方以赚取差价为由向他推荐供货商,杜某见来电号码正常,又是谈生意的,并未起疑,添加对方介绍的供货商微信并沟通具体采购细节,最终被骗取人民币31000元。杜某报案后,公安机关锁定电话号码,经过分析研判,最终将被告人郭某和同案人文某成功抓获。

18周岁的被告人郭某与17周岁的同案人文某(另案处理)虽然年龄不大,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却十分了解,二人之前均从事过通过QQ和微信拉群、出租微信号、发送诈骗短信或彩信等帮助境外电信网络犯罪团伙实施诈骗的工作。2023年2月,二人共谋利用“手机口”业务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帮助从而赚取佣金。二人约定,由同案人文某提供前期资金购买两部手机和对录线,由被告人郭某负责提供用于拨打电话的实名手机卡及与境外诈骗团伙联系。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在辽中区某小区日租房内,二人使用被告人郭某本人名下及被告人郭某从宋某、苏某、田某三人处收购的十余张手机卡,通过两部手机,操作“手机口”业务,采用手动拨打诈骗团伙向其提供的诈骗对象电话号码和诈骗团伙成员的QQ号码、并同时开启两部手机外放功能以及利用购买的传输线与手机制作简易GOIP设备两种方式,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提供通讯传输支持,协助拨打诈骗电话536个。2023年3月12日,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利用二人架设的简易GOIP设备,通过郭某收购的宋某名下尾号6412的手机卡与被害人杜某取得联系,诈骗被害人杜某人民币31000元。

法官提示

01

“做‘手机口’躺在家里就能赚钱”“只要两部手机就能日赚千元”……,这样的工作让人心动,但如果你信以为真,则极可能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帮凶”。提醒广大网友,帮助诈骗团伙架设互转设备、提供通信线路、拨打转接电话等行为,均涉及违法犯罪。寻找工作时,一定要提高鉴别能力,切莫被高薪的噱头蒙骗,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02

面对开头是“00”或“+”的陌生来电,很多人都会十分警惕,知道大部分为诈骗电话,但如果电话号码是本地的,又会怎样?本案被害人杜某就是因为显示本地号码才疏忽大意,掉进骗子的圈套。提醒广大群众,陌生电话要甄别,切勿因为显示本地号码而放松警惕,牢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的“三不一多”原则,谨防上当受骗。

03

本案的同案人文某和提供电话卡的宋某、苏某、田某均系未成年人。可见,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招募人员呈现逐步年轻化的特点,不法分子已经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和教育,看到孩子使用两个手机操作或下载陌生软件时要加强警惕,防范未成年人落入“手机口”诈骗陷阱,避免未成年人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原标题:《案例普法|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手机口” 你还不知道是什么吗?》

阅读原文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