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知识解读来啦,快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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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知识解读来啦,快来学习!

2024-07-11 10: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濮阳中院

厚德尚法 惟民秉正

一、立法时间: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结构内容:社区矫正法共9章63条,包含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整部法律先总后分,先实体性规定,后程序性规定,结构合理,层次分明。

三、立法宗旨: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四、立法目的:(1)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2)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3)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五、立法意义: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促其在社会化开放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减少监狱羁押,避免交叉感染,节约行刑成本,是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质量能力现代化水平。出台《社区矫正法》,是总结我国十六年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经验,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巩固改革成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要求,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六、适用范围: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七、社区矫正概念: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八、社区矫正工作原则:(1)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2)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3)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九、社区矫正工作目标:是为了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十、各职能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2)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或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3)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4)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5)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6)依法审批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事项;(7)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8)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9)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经费保障、场所和条件等问题;(10)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人民法院:(1)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自行调查评估或者委托开展调查评估,审查移送法院的调查评估意见;(2)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3)对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4)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做好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5)对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作出裁定或者决定;(6)对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的,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7)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减刑建议作出裁定;(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1)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3)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4)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活动实行法律监督;(5)对社区矫正对象刑罚变更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执行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6)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公安机关:(1)对看守所关押罪犯拟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社区矫正的,自行调查评估或者委托开展调查评估;(2)对看守所关押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3)对从看守所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做好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4)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到场处置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处置突发事件;(5)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予以追捕;(6)对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7)采取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的措施;(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矫正机构:(1)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报告;(2)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3)组织入矫和解矫宣告,办理入矫和解矫手续;(4)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小组,落实矫正方案;(5)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考核奖惩;审批会客、外出、变更执行地等事项;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组织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查找后依情形作出处理;(6)提出减刑、特赦、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刑罚变更建议;(7)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开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组织公益活动等活动;(8)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管理、监督、培训,落实职业保障;(9)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省、市两级社区矫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执行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司法所:(1)接受委托开展调查评估工作;(2)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入矫宣告和解矫宣告;(3) 组织矫正小组开展工作,落实矫正方案;(4)做好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工作;(5)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村(居)委会:(1)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调查评估,提出具体意见;(2)积极协助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工作;(3)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4)积极参与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

——矫正小组:(1)按照矫正方案,开展个案矫正工作;(2)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规定;(3)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和教育活动;(4)对社区矫正对象定期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报告;(5)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困难扶助;(6)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以及司法所做好其他工作。

十一、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1)遵守宪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2)履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作出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法律文书所明确确定的义务;(3)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变更执行地、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十二、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1)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2)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3)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4)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5)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6)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

十三、机构设置: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其职责是:(1)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方针;(2)督促协调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部门依法履职尽责;(3)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各部门信息共享;(4)保障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政府预算,指导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运行、撤销及人员保障;(5)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给与表彰、奖励。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是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十四、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过去经费保障是靠政策,现在是上升到法律规定予以充分保障。

十五、社会参与:除相关职能部门外,《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六、职业准则: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格纪律,清正廉洁。

十七、执法保障: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

十八、教育学习: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教育,争取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十九、公益活动: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这里需要坚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这样一个原则。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困扶助、维护良好秩序、慈善、社团活动、专业特色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等。

二十、考核奖惩: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内容全面、程序合理、易于操作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要记录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等情况,定期对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和考核结果,提出表扬、训诫、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等建议,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决定。对于符合表扬条件、具备训诫、警告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合议,可以给予其相应奖励或处罚。对于具备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决定给予表扬、训诫、警告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

表扬、训诫、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作为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的依据,矫正方案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罚情况,相应调整。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与奖惩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做到准确及时,公开公平,记入档案。社区矫正对象对于考核奖惩提出异议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程序进行处理。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涉嫌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决定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其中,

【训诫】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1)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轻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的;(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的;(5)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

【警告】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2)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日以上未超过二十日的;(3)违反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有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较重的。

【治安管理处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2)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二十日以上未超过三十日的;(3)扰乱社区矫正工作秩序的;(4)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或者打击报复的;(5)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撤缓撤假】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三十日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3)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社区矫正机构警告后,仍不改正的;(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8)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提请逮捕】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4)可能逃跑的。

二十一、组织查找: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进行查找,查找时要做好记录,固定证据。查找不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查找。

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其脱离监管的情形,给予相应处罚。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视情节依法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二十二、应急处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二十三、电子定位装置:电子定位装置是指经过批准,社区矫正机构用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电子腕带等不可拆卸的专用设备,不包括执法记录仪、手机等设备。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电子定位装置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的期限、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

二十四、扩大活动范围:对于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其活动范围可以扩大至相邻的市、县。社区矫正对象扩大活动范围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审核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来源:叙州之窗

原标题:《最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知识解读来啦,快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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