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悖论矛盾的误用与缺位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矛盾的矛 逻辑悖论矛盾的误用与缺位

逻辑悖论矛盾的误用与缺位

2024-07-16 22: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韩非子·难一》记载的“卖矛又卖盾”的矛盾是逻辑悖论意义上的“自相矛盾”,与作为唯物辩证法核心范畴的“对立统一”意义上的矛盾有着重要的不同,将前者用作后者实则是误用。这种误用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由此而造成“自相矛盾”的逻辑悖论矛盾在唯物辩证法范畴体系中的缺位。

一、作为哲学范畴的三种“矛盾”

在哲学一级学科视阈,矛盾作为逻辑范畴被广泛应有在三个领域,即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悖论逻辑,内涵彼此不同。形式逻辑的矛盾,指的是违反了形式逻辑规则而出现的思维混乱,是一种不合乎逻辑的“思想错误”或“表达错误”。辩证逻辑的矛盾,反映的是事物内部所包含的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的客观关系。它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是合乎逻辑的认知范式。悖论逻辑的矛盾,指的是构成事物矛盾双方的自相矛盾,《韩非子·难一》所说的“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之立,及其反面“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可同世而立”,就是这样的悖论,它是合乎逻辑推导出现的结果。

张建军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逻辑悖论应具备三个结构要素:在“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的引导下,“经过严密的逻辑推导”而建立起来的“矛盾等价式”(即“A=非A”和“非A=A”)。[1]《韩非子·难一》的“自相矛盾”大体上是符合这三个结构要素的悖论的:“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即“矛可攻盾,盾可挡矛”;“经过严密的逻辑推导”,即“以子(‘物无不陷’)之矛陷子之盾”和“‘以子(‘锐无不挡’)之盾挡子之矛”,均因不可能而“弗能应也”却又处在同一种叙述结构之中,于是“物无不陷”与“锐无不挡”同时成立,建立起了―种“矛盾等价式”。

进一步看,自相矛盾—逻辑悖论既不属于“纯粹理性”范畴的逻辑错误,也不是事物存在的客观现实和根据,而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理性”的产物。它是主体(人和社会)在选择和实现价值的过程中,由于受到自己认知能力和行动经验的制约而出现的不能“自圆其说”、“自食其果”的自相矛盾情况。茅于轼曾这样描述过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的形成过程:

过去在宣传学雷锋的时候,电视上经常出现这样的报道:一位学雷锋的好心人义务为附近群众修理锅碗瓢盆,于是在他的面前排起了几十个人的长队,每个人手里拿着一个破损待修的器皿。电视台作这样的报道,目的在宣传那位学雷锋的好心人,观众的注意力也被他所吸引。但是如果没有那几十个人的长队,这种宣传就毫无意义了。可令人思考的是,这几十个人却完全不是来学雷锋做好事的,恰恰相反,他们是来拣便宜的。用这种方式来教育大家为别人做好事,每培养出一名做好事的人,必然同时培养出几十名拣便宜的人。过去人们以为普及为别人做好事就可以改进社会风气,实在是极大的误解,因为这样培养出来的专门拣别人便宜的人,将数十倍于为别人做好事的人。[2]

依照张建军提出的悖论认识原理,我们可以根据“助人为乐”这个公认正确的伦理观念和价值标准,合乎逻辑地推导出那位“学雷锋的好心人”在做善事的同时也做了恶事,他的行为就是一种特殊的矛盾—逻辑悖论的矛盾。

道德广泛渗透式的生态形式,决定了主体(社会和人)的价值选择和实现一般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道德价值选择和实现相关,都具有道德意义,都能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所以,自相矛盾现象一般都具有道德悖论的性征,可以运用道德悖论的方法进行分析。茅于轼所描述的自相矛盾就是一种较为典型的道德悖论。

主体(社会和人)的认知能力和行动经验是有限与无限的统一,有限性是绝对的。这种认识和实践的规律,决定主体在进行价值选择和实现的过程中必然会人为地(自觉或不自觉地)制造自相矛盾,从而使得自己的行为过程同时出现“善”与“恶”的情况。就是说,在社会历史活动的视域里,不同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逻辑悖论的矛盾,是一种与人类行为直接相关的普遍的客观存在,将其混同于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而加以误用实在是一个不应有的逻辑错误。

形式逻辑的矛盾作为一种“思想错误”或“表达错误”,可以通过调整和改造思维加以纠正;辩证逻辑的矛盾是我们认识和把握世界的客观依据;而作为悖论逻辑的矛盾则既不是“思想错误”或“表达错误”(如果说是错误那也是“正确的错误”—因为“做对了”,所以“做错了”,反之亦是),也不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存在,而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理性”的产物。因此,解决“矛盾”不是一个“加以纠正”的问题,而是一个有限预测、有限避免、有限削弱、有限排解的问题,这也正是关注自相矛盾的意义所在。一般说来,社会和人所进行的任何一项选择都不可能立足于“纯粹之善(是)”,也不可能在“纯粹之善(是)”的意义上实现业已选择的价值目标,善恶同现同在是常见的事实。社会和人正是在扬善抑恶的“解悖”中获得自己的进步的,这是历史文明发展的实际轨迹,也就是恩格斯所描述的“平行四边形”的“对角线”。

就逻辑悖论的矛盾与辩证逻辑的矛盾相比较而言,前者作为一种“正确的错误”其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矛盾的双方相互排斥、相互依存,这和特性与后者没有什么不同,但前者的双方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能发生相互转化(不能说在“义务为附近群众修理锅碗瓢盆”的行为过程中,那位“学雷锋的好心人”转而变成专门“来拣便宜的”人,反之,也不能说那些专门“来拣便宜的”人转而变成那位“学雷锋的好心人”),这是逻辑悖论矛盾与唯物辩证法矛盾的一个重要区别。其所以如此,一是因为前者的双方(是、善、美与非、恶、丑)之间的对立是绝对的,相互依存(说明)的条件只是两者的不同形式,不是两者质的同一性;二是因为前者发生在一种行为选择和实现的“一个过程”或“一种过程”之中,而后者则存在于每一种事物发展的“整个过程”之中乃至事物发生质变之后的整个过程“之外”,因而具备“事过境迁”的各种可能条件。

由上可见,逻辑悖论的矛盾与唯物辩证法的矛盾的共同点仅在于双方各自的“不一致性”,但这种高度抽象的表达形式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呢?不同事物之间和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都存在“不一致性”。两种矛盾相比较,最值得我们注意的不是它们的共同点,而是它们之间的差异,因为这种差异带有本质的界域性质,表明自相矛盾比矛盾具有更为复杂和深刻的社会内涵,因而对人类的文明进步更具有认识和实践的意义。

二、逻辑悖论矛盾误用导致其不应有的缺位

误用和忽略逻辑悖论矛盾的客观存在及其与唯物辩证法矛盾的本质性差异,必然导致前者在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中的缺位,造成一种不应有的“哲学误会”。

这种“误会”的危害首先是造成矛盾概念的混乱。除了“卖矛又卖盾”的自相矛盾,“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这个寓言所“寓”之“言”的道德尴尬也是一种矛盾,但它显然也不是“对立统一”规律所言的矛盾。诸如“他俩闹矛盾了”之类日常用语所涉及的矛盾,也都与“对立统一”规律无关。更值得注意的是,“矛盾”的误用给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和普及带来一系列的麻烦。毛泽东使用的矛盾概念的含义并不一致。大概有三种情况:其一,在唯物辩证法的意义上使用,如他说:“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法则。”[3]其二,在差异、分歧和不一致的意义上使用。如他说:“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3]其三,在相反、相斥、对立、斗争(对抗)的意义上使用,如他说:“客观过程的发展是充满着矛盾和斗争的发展,人的认识运动的发展也是充满着矛盾和斗争的发展。”[3]这种概念使用的混乱,不仅遮蔽了“矛盾”的客观存在,也冲淡了作为唯物辩证法的矛盾的应有之义。它使人们的思维形成了这样的理解范式:在表达唯物辩证法思想的场合或应答唯物辩证法考试的时候,必定会在“对立统一”规律的意义上认可和表达矛盾,而一旦回到现实生活中就只在“矛盾”和“问题”的意义上言说矛盾了。在没有经过矛盾熏陶的庶人社会,人们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在“对立统一”的意义上来理解和言说矛盾,相反,会自觉不自觉地联想到母语中楚国人“卖矛又卖盾”的自相矛盾,以为“对立统一”规律所赋予和描述的就是客观世界的一种“自相矛盾”现象,或者是“问题”现象,试问:这样的“辩证法思想”能够得到真正的普及么?

一个概念的使用,在理性和经验的不同领域存在如此反差,其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它使得普遍存在的作为“实践理性”的一种自相矛盾的现象在唯物辩证法的视野里消失了,被矛盾遮蔽、替代了,使得我们至今只能运用“对立统一”的规律描绘和说明世界,不能运用自相矛盾的逻辑悖论的方法,揭示和叙述社会和人生选择中客观上大量存在的悖论现象尤其是道德悖论现象,忽视开发自相矛盾研究的重要的科学认识和社会实践价值。就是说,逻辑悖论矛盾的误用必然会使得人们忽视其存在的客观性及其独特的性状,造成其在唯物辩证法体系中的缺位。

这种缺位,势必会导致人们的思想中“悖论意识”的缺位,不能用“悖论方法”认识和把握社会和人生的价值选择中出现的种种矛盾,把一切矛盾都看成是“对立统一”使然,或者只是“问题”,等待着“对立统一”的“相互转化”和“问题”的解决,如果一时不能“转化”和解决,就会感到“困惑”、“烦躁”、“郁闷”,出现心理失衡,引发行为失范,甚至制造社会不和谐和社会动乱。实际上,社会和人的价值选择在多数情况下都会出现“不合逻辑”又“合乎逻辑”的悖论情况,惟有运用逻辑悖论包括道德悖论的方法看待这种现象,并寻求最佳的“解悖”路径,才是科学的方法和积极的态度。

比如,救援弱势群体的善举,在产生善果的同时也可能会在两个方向上造成恶果:可能帮助了不该帮助的懒汉和懦夫,使之不劳而获;可能诱发不劳而获的依赖思想和懒汉情绪。这往往都是难免的。因此,在实施救援的同时应当动员受援者的自救意识和组织受援者的自救行为。①同样之理,一个人在进行道德价值选择和实现的问题上,也难免会犯“道德错误”,因此,应当具备“悖论意识”和“解悖能力”,把“讲道德”、“讲什么道德”与“怎样讲道德”结合起来,也就是要把意义判断与事实判断结合起来,以上文提及的“助人为乐”为例,就是要帮助那些应该得到帮助的人,否则,就会产生自相矛盾,以至于适得其反。

三、误用与缺位的原因

逻辑悖论矛盾的误用起于何因何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卖矛又卖盾”的矛盾缘于本土,而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则是“舶来品”。“舶来”的“矛盾”只是借用了本土矛盾的语形,却没有承接本土矛盾的语义。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误用?

首先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对立统一”作为辩证法的核心概念是黑格尔创造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对其进行改造之后使之成为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范畴。矛盾一词在拉丁语系里为contradictio,意即逻辑上的不一致。矛盾在德文中有好几个词,含义也不相同,作为哲学术语为“Widerspruch”,是一个组合词,由“wider”和“Spruch”构成,“wider”意为违反、违背,“Spruch”意为格言、裁决,概言之“Widerspruch”意为违背了传统和常识,核心意思是不合(形式)逻辑,与拉丁语矛盾的意思是一致的。矛盾与“对立统一”发生联系,是在黑格尔那里完成的。在德文中,“对立统一”也是一个词组,即“Einheit der Gegensaetze”。在黑格尔看来,“矛盾”是一个“对立统一体”,但“矛盾”并不等于就是“对立统一”,前者是用来描述事物的性状的,后者则是反映事物的概念。“对立统一”作为辩证法思想的一个概念,黑格尔主要是从“某物”与“他物”的普遍差异(对立)和联系的意义上说的。如他认为,一物“既是某物,又是他物”[4],康德所说的“自在之物”其实是关联“他在之物”的“自在之物”,因此所谓的“自在之物”是不存在的。后来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对黑格尔的这一思想大加赞赏,称其“是非常深刻的”。[5]至此不难看出,矛盾当初“舶来”时被译为“自相矛盾”的矛盾,并将其等同于“对立统一”的概念,是一个语义的错误。

继续追问这种误用,可能与误用俄语的两个不同概念也有关系。中国的唯物辩证法文本当初是从苏联直接翻译过来的。在俄语中,哲学意义的“对立统一”和矛盾也是两个不同语词。前者是“единство противопо ложностей”,强调的是相反面、对立面、对立物和对立现象的统一、一致、结合和联系以及它们之间的一致性、共同性和不可分离性;后者则是“противоречие”,表示抵触、不同意见、反对意见、对抗行为以及利益的对立的意思。“единство противопо ложностей”即事物的“对立统一”现象“舶来”中国之后何以会混同于“противоречие”即矛盾,笔者目前尚不得而知。

如果从本土文化传承的理路来分析,“卖矛又卖盾”的逻辑悖论矛盾在唯物辩证法中的误用与缺位,同中国文化尤其是道德文化的传统理念是有联系的。

中国道德文化的传统理念是崇尚和谐与权威,其真正的奠基者是孔子。《论语》讲“和”有8处,三种意思。一是恰当与适中,是针对“过”与“不及”而言的,如“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意思是说,“依礼(治世)”和“守礼(做人)”最重要的是要适中,恰到好处,不可出现偏差,更不可走极端。二是和睦与团结,是针对不“合群”或不当“合群”而言的,如“和无寡”(《论语·季氏》)、“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前一句的意思是说,与人相处要注意讲和睦与团结,这样就不会使自己落于孤单;后一句的意思是说,君子与人相处注重和睦与团结,但并不与人苟同,小人恰恰相反,注重的是苟同而不是真正的和睦与团结。三是附和与随同,是针对盲从而言的,如“子与人歌而善,必使反之,而后和之。”(《论语·述而》)意思是说,孔子听人歌唱时如果感觉好,首先要反问自己好在何处,然后再附和。儒学道德文化“推己及人”、“为政以德”等思想其实都是其和谐理念推演出来的。不难看出,三种意思有一种内在的质的同一性,强调的是有差别的统一,这样的思想内核适应了掩饰和弱化封建专制的阶级差别和不平等的政治需要。所以,它在西汉初年被统治者推崇到“独尊”的地位,上升到封建国家意识形态的地位。孔子以后,在儒学著述家的文本里,“和”与“中”、“庸”、“合”等词义常发生融会和贯通,涵义也因此发生一些变化,但并没有偏离孔子所奠定的基本思想蕴涵。在西汉初年以后的历史发展中,具有绝对话语权的崇尚和谐的文化理念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成为封建教化的主要内容,与此同时,诸如“自相矛盾”之类“与众不同”的命题和学说都被视为异端邪说,自然就被打入另册了。

从强调有差别的统一来看,崇尚和谐的文化理念与“对立统一”的矛盾学说在内涵上是具有某种同质性的认同基础的。但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学说是在你死我活的革命战争——“对立”和“斗争”中“舶来”的(这一点,我们从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使用矛盾概念的情况可以看得很清楚),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更多的是在这种意义上接受和运用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学说,这就势必会使得矛盾“舶来”之后难以与崇尚和谐的中国传统的文化理念发生同质性的认同,只会依据“对立”、“排斥”借用“自相矛盾”的逻辑悖论的形貌特征。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一度受到“左”的思潮的干扰,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路线,片面和夸张地强调矛盾学说的“对立”与“斗争”、误用“矛盾”和导致“矛盾”缺位就更是自然而然的了。

四、逻辑悖论矛盾的补位与唯物辩证法的发展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本性开放,主张用发展和变化的观点看世界,因此它自身也应当是开放的,发展的。如果它自视为绝对真理,以君临城下的态度看待其他科学,那就是在封闭和禁锢自己,失却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意义了。将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补位到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是唯物辩证法当代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可以从两种路向来分析和考察这种必要性和意义。

从学理上来分析,“自相矛盾”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产物,以悖论的方式存在是一种普遍的事实,在社会和人的价值选择与实现过程具有某种必然性,唯物辩证法不应当回避这种客观存在,而应当将其摄入自己的视野,研发为特定的范畴。

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历史进程的实际情况看,需要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将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现象引进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在享用改革开放赢得的丰硕成果的同时,又感受着它带来的种种弊端,这使得许多人的思维和心理处于“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不和谐状态。这种令人“困惑”的问题可以一言以蔽之:正是客观存在的“自相矛盾”及由其引发的思想混乱和心理干扰的表现。就是说,当代中国社会出现的许多矛盾其实是以悖论方式存在的“自相矛盾”,这就是社会选择所产生的“悖论现象”。认识、阐明和把握这类“矛盾”,仅依靠“对立统一”的矛盾学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运用“自相矛盾-逻辑悖论矛盾”的方法,分清利弊得失并分析其成因,采取扬长避短的发展策略,才能在“解悖”中逐步走出“奇异的循环”,赢得新的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方针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正是应对改革开放所产生的“自相矛盾”的科学的方法论和英明的决策,它们是我们党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客观要求,集中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表明我们党在处理改革开放复杂问题的过程中正在提升自己的执政能力。在笔者看来,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需要运用逻辑悖论的矛盾分析方法,包括道德悖论的分析方法来认识我们所面临的问题。

“自相矛盾”被研发为唯物辩证法的特定范畴后,唯物辩证法原有的矛盾范畴的内涵就发展和扩充为两层意思,一是“对立统一”,二是“自相矛盾”,前者是指导科学认识的方法论,后者是指导科学实践的方法论。这样,矛盾就发展为认识论和实践论相统一的范畴,从而也就使得矛盾成为辩证逻辑与悖论逻辑相统一的范畴。这正是实行逻辑悖论意义上的“自相矛盾”补位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所在。

从长远看,实行这种补位,将有助于纠正我们这个民族自古以来惯于用“一点论”、“一极论”、“纯善论”的方法认识和评价社会和人生的痼疾,养成自觉运用“两面方法”看社会和人生的“悖论素养”。②这对于我们来说,或许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思维方式上的“变革”。

【注释】

①这个理路在组织今年四川的抗震救灾中得到充分展现,它表明我们的社会正在走向成熟。

②在今天,“两极方法”的表现就是:说形势好就不能有任何阴暗面,说政策好就不能有任何负作用,否则就感到“困惑”,就因此而浮躁,以致自我误导,造成心理失衡,直至制造社会不和谐。

【参考文献】

[1]张建军.逻辑悖论研究引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2]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M].广州:暨南大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3]毛泽东.毛泽东的五篇哲学著作[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

[4]黑格尔.逻辑学(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112页.

[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10页.

(原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