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提供诚信信息查询等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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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提供诚信信息查询等事项的公告

2023-07-01 16: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9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7月实施以来,在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上海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诚信环境明显改善。根据《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记入、查询、更正其诚信信息。为进一步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诚信信息记入申报

  根据《办法》规定,受到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可记入诚信档案。上海辖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于上述事项发生后向我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二、诚信信息查询申请

  (一)根据《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辖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我局提出诚信信息的查询申请: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2.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3.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4.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5.证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债券发行担保人的诚信信息的;

  6.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辖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查询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2.身份证明文件(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港澳台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为便于信息检索,取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同时提供其原中国居民身份证信息);

  3.办理上述(一)第2项至第6项查询申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意,或有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4.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需同时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相关职务任免证明文件及办理人的身份证件;

  5.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查询事项,需同时提供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三、诚信信息更正申请

  根据《办法》规定,记入诚信档案的辖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诚信信息因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应予删除、修改,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向我局提出更正申请。提出更正申请时,应提交更正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3)

  四、申请事项的办理

  (一)申请的受理部门

  我局负责辖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的部门为局办公室,接待时间为工作日9:00-11:00,14:00-16:0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75号,上海证监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50121020

  (二)申请的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我局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补充手续和资料的,我局收到完备的补充材料之日视为收到查询申请之日),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我局将不予查询。

  (三)收费管理

  我局在受理、办理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申请时,暂不收取打印、复制、装订等费用。

    

    

  附件1.《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申请表》

  附件2.《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表》

  附件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更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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