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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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24 07: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财行[2006]12号

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5〕75号)有关精神,现将我局重新制定的《南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南通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附件:                          南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必需、严谨、易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南通市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正处职及以上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     (二)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单程或双程飞机,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方可购买同席卧铺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其中,正、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及其随行一人可乘坐高级软卧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卧席。 第十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不得自带交通工具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据实报销往返两地间的用车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当地政府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住宿;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     第十二条  正、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四条 正处职人员出差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第十三条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其余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年满50周岁副处级及以上级别人员出差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参照上述单个人员报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七条  赴省外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标准为40元。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车船,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船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40元伙食补助费。途中中转不住宿的,前后乘坐车船时间可合并计算。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第十八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依据路桥通行费凭据或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寄宿亲友等处无住宿费票据的,经审核,可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在伙食补助费定额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支出。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省外出差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2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省内出差公杂费并入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南通市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 (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南通市区参加会议,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离开市区到在南通市范围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按规定核报工作期间的两地间交通费、住宿费;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6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如另有文件规定,按照从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人员在接收单位工作期间,受接受单位指派出差的,其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派赴南通市境外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对口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派出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受接受单位指派出差的,其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接受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经派出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回派出单位核报。 第二十七条  单位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人员在外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由派出单位按上述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一半发给。援藏援疆工作人员、外派挂职公务员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人员生活补助费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要严格控制借用人员。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出差差旅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习、进修、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市区到外地各类干校(含干部基地)、高等学校、党校、中等专业学校及有关职能主管部门举办的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由原单位核发伙食补助费与公杂费。标准分别为:省外20元/天,省内市外15元/天。工作人员经批准带薪参加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党校、职大等学历教育的,不发伙食补助费与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业务需要,派遣少量工作人员到市外工厂、医院等单位学习、进修、培训参照三十条执行。

                           第八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差旅费、托运费只可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三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无经费报销单位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三十二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差旅费支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市级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在不超过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应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市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出差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不实行包干办法,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省内出差具体补助标准为: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10元。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具体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指正副处职(级)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规定的相应级别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5 月1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通财行[1996]26号)及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时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通财行[1996]22号)同时废止。其他由市财政局制发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并停止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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