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各类气瓶的存储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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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各类气瓶的存储管理相关规定

2024-07-12 16: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8.5.2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注:当瓶组气化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8.5.3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m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 的独立瓶组间内。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5.3的规定。

注:1 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 当瓶组间的气瓶总容积大于4m3时,宜采用储罐,其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8.4.3和第8.4.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瓶组间、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限。当两者毗连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5.4 瓶组气化站的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室内。

8.5.5 瓶组气化站的气化间宜与瓶组间合建一幢建筑,两者间的隔墙不得开门窗洞口,且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瓶组间、气化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8.5.3条的规定执行。

8.5.6 设置在露天的空温式气化器与瓶组间的防火间距不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5.3 条气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 m3一档的规定执行。

8.5.7 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5.8 气化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气化装置的配置台数不应少于2 台,且应有1 台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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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

第4.0.6条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灌瓶间或汇流排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的实瓶间相通,各自应设独立的出入口。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个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空、实瓶应分别存放;空瓶、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第9.0.10条 乙炔站和车间的乙炔管道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每个焊炬、割炬或淬火炬,应设单独的岗位回火防止器。回火防止器设保护箱时,必须采用通风良好的保护箱。

厂区及车间架空乙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最小净距

(1)乙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气管并行敷设时,其最小并行净距,可减小到0.25m。

(2)乙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氧气管道或其它不燃气体管道(不包括氯气管道)同一水平敷设时, 管道间水平净距可减少到0.25m,但应在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300mm高范围内,应用松散的土或砂填实后再回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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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

3 .0 .6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站房、供氧站,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无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其他生产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设至少一个直通室外的门。

3 .0 .7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或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3 .0 .9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使用目的可燃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供气装置或供气站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6.0.12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宜不小于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宜不小于2.0m;

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2m;

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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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溶解乙炔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要求;

(三)操作人员应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九条 使用溶解乙炔时,应严格遵守溶解乙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前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溶解乙炔气瓶不应使用。

(二)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溶解乙炔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严禁碰撞、敲击;严禁在瓶体上引弧;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溶解乙炔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应留存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三)溶解乙炔气瓶放置地点,不应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小于10米;不应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源的场所;不应受曝晒或受烘烤;不应放置在电绝缘体上;

(四)溶解乙炔气瓶的使用者不得自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瓶阀、易熔塞等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溶解乙炔气瓶进行焊接修理;

(五)移动溶解乙炔气瓶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六)溶解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

(七)溶解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溶解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溶解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溶解乙炔气瓶瓶阀。

第四十六条 溶解乙炔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140)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溶解乙炔气瓶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二)溶解乙炔气瓶库房应避开放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5米。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降温条件,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严禁任何管线通过;

(三)溶解乙炔气瓶存放量超过5瓶的库房,应用非燃烧体隔离出单独储存间,其中一面为固定墙壁;溶解乙炔气瓶储存量超过40瓶时,其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四)溶解乙炔气瓶库房严禁储存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

(五)库房内溶解乙炔气瓶应直立储存;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储存的溶解乙炔气瓶应无泄漏,安全状况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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