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 直线电机车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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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 直线电机车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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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 直线电机车辆(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32383-2015《城市轨道交通 直线电机车辆》。与GB/T 32383-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直线电机车辆”定义的表述(见3.1,2015年版的3.1);

——修改了供电方式(见4.3.1,2015年版的4.3.1);

——修改了供电电压要求(见4.3.2,2015年版的4.3.2);

——修改了车体的试验载荷的表述(见8.1.3,2015年版的8.1.3);

——修改了构架的焊接(见9.6,2015年版的9.4);

——修改了构架强度设计和试验(见9.7,2015年版的9.5);

——修改了轴箱温升的要求(见9.12,2015年版的8.10);

——修改了采暖设备的要求(见11.2.2,2015年版的11.2.2);

——增加了车体与钢轨之间的最大阻抗要求(见12.5.1,2015年版的12.5.1);

——修改了回流接地要求(见12.5.2,2015年版的12.5.2);

——修改了视频监控(CCTV)系统要求(见15.4,2015年版的15.4);

——修改了乘客报警实行通话功能的表述(见15.5,2015年版的15.5);

——修改了超速保护的要求(见16.3,2015年版的16.3);

——修改了紧急疏散乘客的功能,增加了设置安全锤和车窗电动破玻装置的要求(见16.8,2015年版的16.8);

——修改了电磁兼容性的要求(见17,2015年版的17);

——增加了车门玻璃应采用符合GB 18045的安全玻璃(见8.4.4);

——增加了转向架上的紧固件应有可靠的防松措施(见9.3);

——增加了转向架设计应满足整体起吊的功能(见9.4);

——增加了转向架构架设计寿命不应低于300万公里或30年(见9.8);

——增加了转向架悬挂装置应保证车辆具有足够的抗侧滚刚度,必要时增加抗侧滚扭杆装置

(见9.11);

——增加了转向架上应设置不落轮镟修的接口。(见9.13);

——增加了转向架上应设置直线电机高度调整装置。(见9.16);

——增加了在列车部分转向架上宜安装轮缘润滑装置。(见9.17);

——增加了转向架可设置轴承温度或振动在线检测装置。(见9.18);

——增加了客室车门系统应设安全联锁(见16.9);

——增加了列车应设置烟雾自动报警系统(见16.10);

——增加了列车应设置避雷装置(见16.11);

——增加了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或箱体应采取保护性接地措施(见16.1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代替了GB/T 32383-2015。

城市轨道交通 直线电机车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一般规定、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转向架、制动系统、空气调节及采暖装置、电传动系统、辅助供电系统、列车控制及通信网络、通讯与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全设施、电磁兼容性、试验与验收、标识、运输与质量保证期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钢轮-钢轨支承的直线电机车辆(以下简称为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5599 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

GB/T 5914.2 机车司机室前、侧窗和其他窗的配置

GB/T 10411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

GB/T 11944 中空玻璃

GB14892 城市轨道列车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1489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 1804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

GB/T21563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设备 冲击和振动试验

GB/T24338.3 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第3-1部分:机车车辆 列车和整车

GB/T24338.4 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第3-2部分:机车车辆 电气设备

GB/T25119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电子装置

GB/T25122.1—2010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 第1部分:特性和试验方法

GB/T 28029.1牵引电气设备 列车总线 第1部分: 列车通信网络

GB/T 30489 城市轨道车辆客室侧门

CJ/T 311 城市轨道交通直线感应牵引电机技术条件

CJ/T 353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贯通道技术条件

CJ/T 354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空调、采暖及通风装置技术条件

CJ/T416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防火要求

TB/T449 机车车辆车轮轮缘踏面外形

TB/T 1451 机车、动车组前窗玻璃

TB/T 1484(所有部分) 机车车辆电缆

TB/T 1804 铁道车辆空调 空调机组

TB/T 2704 铁道客车及动车组电取暖器

TB/T 3139 机车车辆内装材料及室内空气有害物质限量

IEC 60850 铁路应用.牵引系统的供电电压(Railway applications -supply voltages of traction systems)

ISO 3095 铁路应用-声学-轨道车辆车外噪音测试(Railway applications - Acoustics - Measurement of noise emitted by railbound vehicles)

UIC 565-3 关于运送残疾人(坐在轮椅上)的客车设备的说明(Indications for the layout of coaches suitable for conveying disabled passengers in their wheelchairs)

UIC 615-0 动力车-转向架和走行装置一般规定(Tractive units - Bogies and running gear - General provisions)

UIC 615-1 牵引装置-转向架与走行部-零部件的一般使用条款(Tractive units - Bogies and running gear - General conditions applicable to component parts)

UIC 615-4 移动动力装置-转向架和走行装置-转向架构架结构强度试验(Motive power units - Bogies and running gear - Bogie frame structure strength tests)

UIC 651 机车、有轨电车、多节编组列车和带司机室拖车中司机室布置(Layout of driver's cabs in locomotives,railcars,multiple unit trains and driving trailers)EN 50500 关于人体辐射的铁路环境中电子和电气装置产生的磁场等级测量程序(Measurement procedures of magnetic field levels generated by electronic and electrical apparatus in the railway environment with respect to human exposure)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直线电机车辆 linear motor vehicle

由直线感应牵引电机驱动的、钢轮-钢轨支承的、在线路上可编入列车运行的单节车。

3.2 直线感应牵引电机 linear induction traction motor

处在平面内采用三相电源的牵引电动机,初级安装在车辆上,次级固定在轨道上。

3.3 感应板(次级)reaction plate/ reaction rail (secondary)

直线感应牵引电机安装在轨枕或道床上,由导电板、导磁板和支座组成的部分,也称次级。

3.4 气隙 air gap

直线感应牵引电机的初级铁芯齿表面与感应板表面之间的距离,也称为机械气隙。

3.5 第一系悬挂装置 primary suspension mechanism

转向架构架与轮对之间的弹簧装置。

3.6 第二系悬挂装置 secondary suspension mechanism

车体与转向架构架之间的弹簧装置。

3.7 两系悬挂装置 double-stage suspension

车体至轮对之间,既在转向架构架与轮对间设有弹簧减振,又在车体与转向架构架之间设有弹簧减振的装置的减振结构。即同时包含第一系悬挂装置和第二系悬挂装置

3.8 迫导向径向机构 forced-steering radial mechanism

车辆上设置的依靠车辆通过曲线时车体相对于转向架的转动来推动轮对摇头运动,使轮对在曲线上处于径向位置机构。

3.9 自导向径向机构 self-steering radial mechanism

车辆上设置的机构,利用左右轮的纵向蠕滑力差,促使前后轮对在曲线上趋于径向。一般利用前后轮对的同一侧轴箱间加装导向机构,将前后轮对的摇头运动耦合起来;或采用柔性定位方式实现。

4 使用条件

4.1 环境条件

4.1.1 正常工作海拔不应超过1200 m。

4.1.2 环境温度为-25℃~40℃。

4.1.3 最湿月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4.1.4 车辆设备应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及车辆清洗时清洗剂的作用。

4.1.5 各城市所处地区不同而存在气候条件的差异,用户应与制造商在合同中另外规定使用环境条件。

4.2 线路条件

4.2.1 线路轨距应为1435 mm。

4.2.2 最小平面曲线半径应为:

——正线:100 m;

——辅助线:80 m;

——车场线:60 m。

4.2.3 最小竖曲线半径应为2000 m。

4.2.4 最大坡度应为:

——正线: 60‰;

——辅助线:70‰;

——有特殊要求另行规定。

4.2.5 轨道最大超高不应超过150 mm。

4.3 供电条件

4.3.1 供电方式应为:

——接触网—受电弓受电;

——接触轨—受流器受电。

4.3.2 供电电压应满足IEC 60850要求,其中;

——DC1500 V(正常电压波动范围1000 V~1800 V);

——DC750 V (正常电压波动范围500 V~900 V)。

4.3.3 供电系统中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及供电保护装置应符合GB/T 10411的规定。

5 车辆类型

车辆宜采用以下两种主要类型,技术规格见表1。

6 一般规定

6.1 车辆应符合相关地铁车辆限界的规定。

6.2 车辆设备应按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6.3 同轴的两轮直径之差不应超过1 mm;同一转向架各轮径差不应超过2 mm;同一车的各轮径之差不应超过3 mm。

6.4 轮对内侧距宜为(1353±2) mm。

6.5 整备状态下的车辆重量不应超过设计规定值的3%。

6.6 同一车辆的每个动轴实际测得的轴重与该车各轴平均轴重之差,不应超过平均轴重的2%。

6.7 每个车轮的实际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应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4%。

6.8 在任何工况下,车辆客室地板面距轨面的高度不应低于站台面;在空车静止条件下,二者高度差不应大于50 mm。

6.9 列车应能以规定的速度安全通过最小半径曲线区段,并能在规定的小半径曲线上进行摘挂作业。

6.10 列车的牵引特性和制动特性应符合用户与制造商双方同意的设计文件的规定。

6.11 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不应低于70 km/h。

6.12 定员情况下,在平直轨道上,车轮半磨耗状态,额定供电电压时,如无特殊要求,起动平均加速度:

——列车从0加速到35 km/h,不低于1.0 m/s2;

——或列车从0加速到70 km/h,不低于0.55 m/s2 。

6.13 定员情况下,在平直干燥轨道上,车轮半磨耗状态,列车从最高运行速度到停车,如无特殊要求,平均减速度为:

——常用制动平均减速度不应低于1.0 m/s2;

——紧急制动平均减速度不应低于1.2 m/s2。

6.14 列车纵向冲击率不应大于0.75 m/s3。

6.15 车辆设备的冲击振动试验应符合GB/T 21563的规定。

6.16 车辆运行的平稳性应符合GB 5599的规定,新车状态下横向、垂向平稳性指标不应超过2.5;车辆的脱轨系数应小于0.8。

6.17 司机室、客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GB14892的规定。

6.18 在ISO 3095标准规定的测试环境下,在车外距轨道中心7.5m,距轨面高度1.5m处,测得的连续噪声值应满足:

——列车在露天地面区段,碎石道床,水平直线轨道自由声场内停放,辅助设备正常工作时,不大 于69dB(A);

——列车在露天地面区段,碎石道床,水平直线无缝长钢轨轨道自由声场内,以60km/h速度运行时,不大于80dB(A)。

6.19 列车在定员(AW2)载荷工况下,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在丧失1/2动力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起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定员(AW2)载荷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站的能力。

6.20 车辆设备及附属设施应布置合理,安装牢固可靠,便于检查、维修。

6.21 同一型号的零部件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

6.22 车辆上所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及由非金属材料制造的零部件应采用难燃级材料制造,材料的阻燃性、材料燃烧和热分解时挥发的有害气体及烟度指标应符合CJ/T416的规定。否则应进行阻燃处理或用阻燃、非燃材料加以封罩。车辆上使用的电缆同时应符合TB/T 1484的规定。材料环保性能应符合TB/T3139的规定。

6.23 直线电机的静态气隙宜为mm。

6.24 车辆经铁路运送时,应满足无动力回送的要求。

6.25 置于车下的电气设备箱应具有不低于GB/T 4208中规定的IP 54等级的防护性能。

7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7.1 车辆型式

直线电机车辆形式一般分为:

——动车:带司机室动车(Mc)、无司机室动车(M)。

——拖车:带司机室拖车(Tc)、无司机室拖车(T)。

7.2 列车编组

7.2.1 列车编组可采用多种形式:全动车编组或动车、拖车混合编组。

7.2.2 列车编组形式(动车、拖车比例及配置)应符合动力分配与车下吊装设备重量均衡的要求。

7.3 联结装置

7.3.1 车钩型式:列车中固定编组的各车辆间设半永久性牵引杆或密接式半自动车钩,司机室前端设密接式自动车钩或密接式半自动车钩。

7.3.2 联结装置应有缓冲装置,应能有效地吸收撞击能量,缓和冲击。该装置能承受的完全复原的最大冲击速度为7 km/h。

7.3.3 车钩水平中心线距轨面高度宜为500 mm。

7.3.4 当使用自动车钩时,司机室能显示车钩的联结和锁紧状态,便于识别。

8 车体及内装设备

8.1 车体

8.1.1 车体宜采用铝合金整体承载结构,在最大垂直载荷作用下车体静挠度不应超过两转向架支承点之间距离的1‰,并应能确保在各种载荷下车门运动不受阻。

8.1.2 车体强度在使用期限内应能承受各种载荷的作用而不得产生永久变形和疲劳损伤,并应能满足修理和复轨的要求。

8.1.3 车体的试验用纵向压缩静载荷不应低于490kN,如用户和制造商在合同中无特殊规定。

8.1.4 当车体试验垂直载荷无特殊规定时,垂直载荷为:1.1×(运转整备状态时的车体重量+最大载客重量)-(车体结构重量+试验器材重量)。其中,最大载客重量包括乘务员、坐席定员及最大立席乘员的重量(最大立席乘员的重量为立席超员人数,按9人/m2计)。站立面积为扣除座椅及前缘总宽度100 mm以外的客室面积,人均体重按60 kg计算。

00001注:额定立席人数按6人/m2计。

8.1.5 车体强度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纵向载荷试验:将垂直载荷试验应力和纵向载荷试验的应力叠加后应小于材料的许用应力;

——垂向载荷试验:试验的应力值应小于材料的许用应力。

8.1.6 车辆的主体结构设计寿命应为30年。

8.1.7 车辆密封性能应符合GB/T 14894的规定。车体以及安装在车体外部的各种设备的外壳和所有的开孔、门窗、孔盖均能防止雨雪侵入。封闭式的箱、柜应密闭良好,在机械清洗时不应渗水、漏水。

8.1.8 车体结构的内外墙板之间及底架与地板之间应敷设吸湿性小,膨胀率低、性能稳定的隔热、隔音材料。

8.1.9 车辆应设架车支座、车体吊装座,并应标注架车、起吊的位置,以便于拆装起吊和救援。

8.1.10 列车两端的车辆应设置防意外冲撞的撞击能量吸收区。列车两端应设有防止两列车意外碰撞时发生爬叠事故的防爬装置。

8.2 司机室

8.2.1 司机室设备布置应符合UIC 651的规定。

8.2.2 司机室视野应符合UIC 651的规定,并应能使司机在车辆运行时方便而清楚地观察到前方信号、轨道及轨旁设备。

8.2.3 司机室前窗的结构设计应满足GB /T 5914.2的规定,前窗玻璃设雨刮器及遮阳装置。前窗玻璃的力学性能应符合TB/T 1451的规定。寒冷地区应采用电加热玻璃,电加热玻璃的性能应符合TB/T 1451的规定。

8.2.4 司机室两侧应设司机室侧门,两端设紧急疏散门的列车适宜在未设安全通道的线路上运行;司机室与客室之间设连通门,其净开宽度不应小于550 mm,高度不应低于1800 mm。

8.2.5 司机室操纵台的外形、结构、各种操纵装置、按钮与座位的布置应符合UIC 651的规定。

8.2.6 司机室座椅的设计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其高度、前后位置应可以调节。

8.2.7 司机室灯光照明在地板中央的照度宜为3 lx~5 lx,操纵台面宜为5 lx~10 lx,指示灯、车载信号灯和人工照明均不应引起司机瞭望行车信号时产生错觉,并应设置照度较强的照明装置,以适应室内设备检修时的需要。

8.2.8 操纵台的仪表和指示灯在隧道内或晚上关闭照明时以及地面阳光下,应能在500 mm处清楚地看见其显示值。所有指示灯的设计应使工作人员能在自然光或人工照明下正确地识别。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指示灯不应在司机室车窗中引起不良反射。

8.3 客室

8.3.1 客室两侧应设置适量车窗,车窗玻璃应采用符合GB 18045规定的安全玻璃。当采用中空玻璃时,应符合GB/T 11944的规定。

8.3.2 客室内应布置适量的座椅,座椅的设计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

8.3.3 内墙板、顶板应采用易清洁、装饰性好的阻燃材料制造,地板布应具有耐磨、防滑、防水、防静电、防污、易清洁及阻燃的性能。

8.3.4 客室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牢固美观的立柱、扶手杆,并可根据需要加装适量的吊环。

8.3.5 客室内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在距地板面高800 mm处照度的平均值应不应低于200 lx,最低值不应低于150 lx(在车外无任何光照时)。在车内正常照明失效时,备有紧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10 lx。

8.3.6 在客室内的适当位置宜设置轮椅区,轮椅区的设置应符合GB 50490的规定,布置可参照UIC 565-3的要求。

8.3.7 相邻两车辆间应设置贯通道。

8.4 客室车门

8.4.1 客室两侧应设置数量合适的车门,车门的净开度不应小于1300 mm,净通过高度不应低于1800 mm。

8.4.2 客室车门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其控制方式可采用电或压缩空气为动力的电控方式。车门的开闭应采用集控方式,并具备单门手动操作功能。

8.4.3 车门应具有下列功能:

——可集中开/关门,也能够单独开关和锁闭;

——开关车门的二次缓冲功能;

——障碍物自动检测和防夹;

——车门故障切除(隔离)功能;

——车内紧急解锁功能;

——车门旁路功能;

——乘务员钥匙开关功能;

——自诊断功能;

——零速保护功能等。

8.4.4 车门玻璃应采用符合GB 18045的安全玻璃。

8.4.5 客室车门其它要求应符合GB/T30489的规定。

8.5 贯通道

8.5.1 在各种运行条件下,贯通道应能适应所有车辆间的相对运动和顺利通过曲线。通道与车厢的地板高度差不应超过20 mm,净高不应低于1900 mm。

8.5.2 贯通道应具有可操作性,在两辆车连挂和解钩时能快速连挂接合、锁定或解锁、分离。

8.5.3 贯通道应具有密封性、防火、防水、隔热和隔音。

8.5.4 贯通道密封材料应有足够的抗拉强度,安全可靠、不易老化。

8.5.5 贯通道渡板应耐磨、平顺、防滑、防夹。

8.5.6 通道其它要求应符合CJ/T 353的规定。

9 转向架

9.1 转向架应保证车辆稳定运行和曲线通过的动力学性能及安全性能,其主要尺寸应与轨道相匹配。

9.2 转向架主要部件在允许磨损限度内,应能够确保列车以最高允许速度安全平稳运行。即使在悬挂或减振系统损坏时,也应能确保车辆在轨道上安全地运行到终点。

9.3 转向架上的紧固件应有可靠的防松措施。

9.4 转向架设计应满足整体起吊的功能。

9.5 所有转向架及其部件在相同功能的情况下应具有互换性,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具有相同功能的转向架;

——所有转向架的构架;

——相同功能的轮对。

9.6 构架的焊接应符合EN 15085的规定。

9.7 构架强度设计和试验应按UIC 615-4 或其它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执行。

9.8 转向架构架设计寿命不应低于300万公里或30年。

9.9 转向架应设置两系悬挂装置:

——第一系悬挂装置应采用金属橡胶弹簧或金属圆弹簧,可配置垂向减振器;

——第二系悬挂装置宜采用空气弹簧,并应设高度自动调整装置。构架和车体之间应设置横向减振器和横向止挡。

9.10 转向架悬挂装置应保证车辆具有足够的抗侧滚刚度,必要时增加抗侧滚扭杆装置。

9.11 车轮采用整体辗钢车轮或弹性车轮。车轮宜采用符合TB/T 449规定的LM型踏面。

9.12 车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

9.13 轴承宜采用滚动轴承。转向架应设有专门的接地装置,回路电流不应通过轴承。轴箱应密封良好。轴箱温升一般不超过30K。

9.14 转向架上应设置不落轮镟修的接口。

9.15 转向架宜采用自导向、迫导向等径向机构以改善车辆曲线通过性能,降低磨耗。

9.16 直线电机初级悬挂装置应安全可靠。其安装的紧固件应有可靠的防松措施,并应具有防止直线电机初级在异常状态下掉落的二次防护装置。直线电机初级悬挂装置应具有减振功能,宜采用弹性元件。

9.17 转向架上应设置直线电机高度调整装置。

9.18 在列车部分转向架上宜安装轮缘润滑装置。

9.19 转向架可设置轴承温度或振动在线检测装置。

10 制动系统

10.1 列车应采用计算机控制的制动控制系统,应具备电制动和摩擦制动两种方式。摩擦制动应具有独立的制动能力。

10.2 列车应具有常用制动、紧急制动功能,制动力应根据车重可调。当列车在平直道、干燥轨面上实施紧急制动时,制动平均减速度应符合6.13的规定。

10.3 电制动与摩擦制动应能有效配合,常用制动应能充分利用电制动并应具有冲击率限制。电制动时优先采用再生制动,电制动与摩擦制动应能实现平滑转换,转换速度点低于6 km/h。当电制动力不足时,摩擦制动应按总制动力的要求补充不足的制动力。

10.4 基础制动宜采用盘形制动。可设置磁轨制动。

10.5 列车应具有防滑功能。

10.6 列车应设两套及以上的风源系统或液压源系统。当一套失效时,其余应满足列车使用要求;当采用空气制动时,风缸的容积还应能满足压缩机停止运转后列车三次紧急制动的用风量。

10.7 空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或铜材料,管路和风缸安装前应做防锈、防腐和清洁处理。

10.8 空气系统的气密性应符合GB/T 14894的规定,系统的压力值在总风压力稳定后5 min内下降不应超过20 kPa;制动缸及辅助风缸压力经3 min后,降低值不应超过10 kPa。

10.9 当列车意外分离时,应立刻自动实施紧急制动,并应使司机便于识别。

10.10 列车应设停放制动装置,应保证在线路最大坡道、最大载荷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溜逸。

10.11 当紧急制动时,宜优先采用电制动。当电制动失灵的情况下,摩擦制动应承担全部制动力,满足紧急制动减速度的要求。

11 空气调节及采暖装置

11.1 空气调节

11.1.1 车辆空调的制冷能力,应能在合同规定的大气条件下保持车内预定的温度。

11.1.2 空调装置应可通过本车控制装置进行控制,自动工况时空气调节装置应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同步指令控制,分时顺序起动;在维修时可由维修人员单独控制。

11.1.3 空调机组宜采用微机控制,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和故障记录功能。

11.1.4 当空调机组在环境温度为45 ℃时,应能正常启动和工作。

11.1.5 制冷系统的密封性能应符合TB/T 1804的规定。

11.1.6 空调机组应有可靠的排水结构,在运用中蒸发器冷凝水及雨水不应渗漏或吹入客室内。

11.1.7 当客室内采用空调系统时,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 m3/h(按额定载客人数计)。当客室内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 m3/h(按额定载客人数计)。

11.1.8 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客室内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 m3/h,司机室内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30 m3/h。

11.1.9 空调风道系统应保证整个客室内空气的均匀分配,应保证出风口送风的均匀性,降低噪音与能耗并确保客室的微风速与温差应符合CJ/T 354的规定。

11.1.10 当紧急通风时,由空调紧急逆变器提供空调机组通风机的工作电源,其状态、故障应能通过空调控制系统诊断和显示。紧急通风量的大小应符合CJ/T 354的规定,人均不应少于8m³/h(按超员载客人数计)。

11.2 采暖装置

11.2.1 用于冬季寒冷地区的车辆应设取暖设备,运行时应维持司机室温度不低于14 ℃;客室内温度不低于10℃。采暖装置应能根据需要按不同工作档位调节。

11.2.2 采暖装置应符合TB/T 2704的规定。与人接触的外壳或防护外罩外表面的温度不应超过40度。凡可能与乘客、乘务人员或行李发生接触的散发热量的设备,应有隔热措施,其外壳或防护外罩外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GB6771的有关规定。对安装采暖装置的侧墙、地板及座椅等应进行安全隔热处理,电加热器罩板表面温度应符合TB/T2704的规定。

11.2.3 采暖装置应具有防触电、过热、过流、短路等电气保护功能。

11.3 其它

空气调节及采暖装置其它要求应符合CJ/T 354 的规定。

12 电传动系统

12.1 系统要求

12.1.1 电传动系统宜采用变压变频(VVVF)牵引逆变器向直线感应牵引电机供电的交流传动系统。

12.1.2 电传动系统应满足列车牵引、电制动的功能要求。

12.1.3 传动控制系统应具有与列车网络系统的接口。

12.2 牵引逆变器

12.2.1 牵引逆变器应采用电压型逆变器,宜采用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功率元件,脉宽调制(PWM)控制技术。

12.2.2 牵引逆变器应具有完备的保护功能。

12.2.3 牵引逆变器应满足列车正常运行和故障运行的要求。

12.2.4 牵引逆变器噪声等级应符合GB/T 25122.1-2010表2的规定。

12.2.5 牵引逆变器机械特性和电气特性应符合GB/T 25122.1-2010的规定。

12.2.6 牵引逆变器试验应按GB/T 25122.1-2010中4.5的规定执行。

12.2.7 牵引逆变器应具有故障诊断和存储功能,宜能满足诊断到整个系统的最小可更换单元。

12.3 直线感应牵引电机

12.3.1 直线感应牵引电机应采用单边短初级三相直线感应电机,并应符合CJ/T 311 的规定。

12.3.2 直线感应牵引电机的初级应安装在转向架上,高度方便调整;次级(感应板)应固定在线路上。

12.3.3 直线感应牵引电机应采用自然风冷或强迫风冷。

12.3.4 在规定的气隙,额定工况下,直线感应牵引电机的效率不应低于0.7。

12.4 感应板

12.4.1 感应板应符合CJ/T 311 的规定。

12.4.2 感应板可采用整体式或叠片式结构。

12.4.3 感应板的安装高度应可调节。

12.5 接地

12.5.1 保护接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处应有明显标记;

——保护接地线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载流能力,以保证在故障情况下,外露导电部分不会引发电击, 同时不会因为电流集中流过该点而产生高温发热现象;

——保护接地线如果采用颜色进行标识,其颜色应为黄—绿双色标识;

——车体与钢轨之间的最大阻抗不应大于0.05 Ω。

12.5.2 回流接地时,每辆车电源负线至少设两路接地,通过不同轴的两个车轮接到钢轨,以实现回流。

13 辅助供电系统

13.1 基本要求

13.1.1 辅助供电系统应为车辆空调、冷却风机、照明、空气压缩机、各系统控制电路及列车监控系统、车载信号和通信设备等提供电源。

13.1.2 辅助供电系统容量及输出能力应满足列车各种负载工况的用电要求,辅助供电系统至少为两套,在部分辅助供电系统故障下,剩余的辅助供电系统应能满足涉及行车安全的列车基本负载的用电要求。

13.1.3 辅助供电系统应有足够的过载能力,并应符合GB/T 25122.1-2010的规定,在短时间内应能承受住负载起动电流的冲击;并在输入电源及负载突变条件下,瞬间输出电压变化不应影响所有负载电机电器的正常工作。

13.1.4 辅助供电系统应具有可靠的保护,各种保护和整定值、作用时间、动作程序应正确无误。

13.1.5 辅助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应符合GB/T 25122.1-2010的规定。

13.1.6 辅助供电系统应具有与列车网络系统的接口。

13.1.7 在蓄电池欠压的情况下,辅助供电系统应具有紧急启动的功能。

13.2 辅助逆变器

13.2.1 辅助逆变器应输出三相交流电压。

13.2.2 在整个输入电压范围内,应保证输出电压和电流稳定,不出现振荡,满足规定的输出特性。

13.2.3 在正常运行或起动时,辅助逆变器应对贯通短路及输出端故障具有自我保护能力。

13.2.4 辅助逆变器应具有自诊断和故障记录功能,并应能在司机室显示屏上显示系统状态及故障情况。

13.3 低压电源

13.3.1 低压电源应提供列车控制电源,并可按蓄电池的特性进行浮充电。

13.3.2 在一组低压电源发生故障时,其余正常工作的低压电源应能满足全列车运行的要求。

13.4 蓄电池

13.4.1 每组蓄电池设备应以浮充电模式与低压电源相联。

13.4.2 在紧急负载供电条件下,蓄电池容量应能满足车辆的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讯、应急通风等系统工作时间不小于45 min的要求;当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时,不应小于30 min。

13.4.3 在列车的所有低压电源失效,且无任何紧急负载工作时,主控制器钥匙拔出以后的60 h,蓄电池应能保持适当的端电压来启动所连接的系统。

14 列车控制及通信网络

14.1 列车控制网络

14.1.1 列车应通过列车硬连线和网络实现控制、诊断和数据通信管理功能。与运行安全有关的信号宜采用列车硬连线线控制。

14.1.2 列车通信网络应符合GB/T 28029.1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列车通信网络上传递的数据应分为:过程数据、消息数据、监视数据。

14.1.3 列车总线与车辆总线应采用冗余设计。核心控制部分与车辆总线的连接应有冗余。

14.1.4 列车控制及通信网络系统的电子设备设计制造以及试验应符合GB/T 25119的规定。

14.2 诊断功能

14.2.1 列车应具有故障诊断、显示、储存、下载等功能。储存时间不低于72 h。

14.2.2 列车总线应根据部件故障对列车运营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输出列车故障信息,并给出合适的应急指引及维修指导。

14.2.3 各电气子系统应有与便携式测试单元(PTU)的接口,以取出已存储的故障数据。

14.2.4 部件诊断宜诊断到最小可更换单元。

14.2.5 列车应配置事件记录仪。

15 通讯与乘客信息显示系统

15.1 列车应具有司机与行车控制调度中心(OCC)和车站进行双向通讯、首尾司机室之间的通讯等功能。

15.2 列车应具有行车控制调度中心(OCC)、司机对乘客广播及自动报站的装置。客室内设有播音器。

15.3 客室内宜设有乘客信息显示屏(LCD)及电子地图(LED)等乘客信息设施。

15.4 列车应设有视频监控(CCTV)系统,监控画面可存储、回放,存储时间不低于90天。

15.5 客室内应设乘客报警装置,司机与乘客能实行通话功能。

15.6 列车两端的前部或侧面可设置运行区间显示装置。

16 安全设施

16.1 司机台应设置紧急停车操纵装置和警惕按钮。

16.2 司机室内应设置客室侧门开闭状态显示。

16.3 列车应设有自动保护系统(ATP)。

16.4 司机室前端应设可进行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前照灯在车辆前端紧急制停距离处照度不应小于2 lx。列车两端外壁应设有可视距离足够的红色尾灯。车辆侧壁可根据需要设置显示车门开闭、制动缓解状态等的指示灯。

16.5 列车应设置鸣笛装置。

16.6 车辆内应有各种警告标示,包括在司机室内的紧急制动装置、带电高压设备,消防设备及电器箱内的操作警示标识等。

16.7 客室、司机室应设置适合于电气装置与油脂类的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灭火材料在灭火时产生的气体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

16.8 在紧急情况下,列车应具有紧急疏散乘客的功能,采用第三轨供电的车辆应从侧门疏散,不采用第三轨供电的车辆应设置安全锤和符合轨道交通要求的车窗电动破玻装置。

16.9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安全联锁。

16.10 列车应设置烟雾自动报警系统。

16.11 列车应设置避雷装置。

16.12 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或箱体应采取保护性接地措施。

17 电磁兼容性

17.1 所有车辆设备的电磁骚扰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有车辆设备的电磁骚扰不应影响其它车载设备或其它轨道设备的正常运行;

——车载设备应具有使其能正常运行的自身抗电磁骚扰能力。

17.2 车辆上所有电子与电气设备应符合GB/T 24338.3和GB/T 24338.4对电磁骚扰和抗扰度的要求。

17.3 整车的等效干扰电流及整车静态试验发射限值和测试方法应符合GB/T 24338.3的规定;整车慢行试验的测试方法应符合GB/T 24338.3的规定,但整车慢行试验的发射限值应采用图1规定的限值。

注1:发射限值:

A=25kV AC

B=1.5kV DC

注2:所有的值为10m法测得的峰值。

图1 慢行试验的发射限值

17.4 车辆产生的低频交变磁场以及静态磁场的测量方法应按GB 32577—2016 的规定执行。

17.5 在GB 32577—2016规定区域,车辆产生的磁场强度或磁通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客室内静磁场(d.c.)限值不应大于1 mT。

——客室内低频交变磁场强度应低于图2的限值。

18 试验与验收

18.1 车辆总装配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应按GB/T 14894进行试验。试验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18.2 车辆在进行型式试验前,制造商可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还可做必要的修改和线路试运行。运行的里程应按车辆的类型、最高运行速度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的情况由用户和制造商双方协商确定。对进行型式试验的车辆,当合同中缺乏规定值时,车辆试运行里程不应少于5000 km。

18.3 当车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设计的车辆;

——批量生产的车辆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其性能、构造、材料、部件有较大改变者;

——批量生产的车辆制造一定数量后,有必要重新确定其性能时,抽样进行测试;

——制造商首次生产该型号车辆;

——转厂后生产的车辆。

18.4 车辆的配套设备及主要部件应在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车。

18.5 投入批量生产的车辆,应全部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结果应与该型产品型式试验相符。

18.6 正式提交验收的车辆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型式试验报告、例行试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和车辆履历簿等。

18.7 当车辆移交时,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有关技术文件、维修用图纸和随车工具、备品、备件。

18.8 研究性试验仅在用户与制造商双方合同中有规定时进行。

19 标识

19.1 车辆的有关信息应标注在车辆的明显位置上,标注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制造商应提供完整的资料,标志内容应包括:

——产品名称与型号;

——制造商的名称;

——额定载客量;

——出厂编号和代码;

——出厂日期。

19.2 标识应清晰、易读、不易磨损。

20 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

20.1 车辆应由制造商妥善防护,幷应负责运送至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

20.2 制造商应明确给出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限(一般不短于车辆验交后一年),在用户遵守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情况下,当保证期限内确属制造质量不良而出现故障影响运营或损坏时,制造商应及时无偿的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安装调试合格。

20.3 对因设计或工艺缺陷而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应在该车完成此项整改之日起,对相关部件重新建立保证使用期限。

参考文献

[1] GB/T7928-2003 地铁车辆通用条件

[2] GB/T21414-2008 铁路应用 机车车辆 电气隐患防护的规定(idt IEC61991:2000)

[3]GB/T 50490-2009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4] EN 13452-1-2003 Railway applications —Braking — Mass transitbrake systems —Part 1: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5] EN 13452-2-2003 Railway applications —Braking — Mass transitbrake systems —Part 2: Methods of test)

[6] JIS E 7105-1989 Rolling stock -- Test methods of static load for body struc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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