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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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 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心虹: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申请,调解组织介入调解后,其结果无外乎两个:达成调解 协议或调解不成。对于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 达成调解的,调解组织则应制作调解协议书。 由于调解的“灵活性”特点,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对调解协议书的格式作 出规定,从实践的角度看,调解协议只要能反映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就可。一般来说,调解协 议书首先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联系方式或身份证件号等。其次,载明调解的事 由,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本法仅对调解协议书的生效要件作出了法律规定,即 调解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邱婕:关于调解协议书,我们必须要讨论的一个话题是其法律效力。很明显,调解协议 书并不具有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或是法院判决书一样的效力。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 束力,双方都应当自觉履行。但调解协议的效力限于合同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 1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经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可见,就法律性质而言,调解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page] 生效的调解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 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说,经调解 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就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该协议。但是,由于调解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民 事合同,其履行有赖当事人的自觉。现实中,不乏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后又反悔,导致 劳动争议重新进入劳动仲裁,很多劳动者由此认为调解只是走过场,更多的选择直接劳动仲 裁。这一弊端在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就已显现,使得劳动争议调解呈现虚化或者说是 弱化态势。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强化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才能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我本人认为这是不现实的。如果将调解协议赋予仲裁裁决或是法院判决的效力,就没有必要 再设立调解组织了。且从法理的角度看,调解协议也不应具有如此高的地位。我认为,调解 如果要发挥在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关键在调解机制的改造,笔者在与英国调解 机构及美国调解机构研讨座谈的过程中,有一个直观的体会,他们无不强调调解组织要主动 出击,主动发现劳动争议介入劳动争议的调解,以其专业、灵活、迅速的特质吸引当事人选 择调解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心虹:应该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当提高了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这不仅体现在 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生效上,还体现在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同时,又特别规定,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 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 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劳动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如果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以便使劳动争议得以尽快解 决。当然,断定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需要有一个时间标准,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 此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硬性规定,毕竟调解协议本身就是自愿达成的,不宜由法律简单规[page] 定一个时间界限,而由当事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履行的期限则比较利于协议的履行。因此, 本法最终将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确定的履行期限规定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调解协议标 准。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就可以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了。 要提醒大家的是,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以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以调解协 议申请仲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对方当 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方当事人 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 一方请求仲裁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邱婕:部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 付令来执行。该规定并非针对调解协议的特别规定,而是《劳动合同法》中确定的,该法第 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而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项,本身就属于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所谓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 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 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不需要事先达成调解协议,有其他能 够证明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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