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逻辑机理与成就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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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逻辑机理与成就经验

2023-09-19 11: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要求的重要方面,对于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阐述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逻辑机理,总结五年来的经验成就,有助于为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提供遵循与方向。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逻辑机理

  (一)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内涵

  规范化是依规治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创造性提出党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必须解决有规可依问题,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政治机关,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必然应按照依规治党的要求,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确保纪检监察权的运行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为依据,并使之严格执行,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

  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应率先垂范,推动党和国家机关依法行事。法治化要求纪检监察工作不仅有规可依,还要有法可依,而且要求“规”“法”的制定符合法治要求,“规”“法”的实施体现法治思维。此外,纪检监察工作的法治化还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秉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锻造法治能力,不断提升履职的法治化水平。

  正规化是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体现,是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全方位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开展工作中一体遵循党纪国法,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做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正规化是对纪检监察工作程序、案件质量、干部能力素质、制度保障等方面提出的全方位高要求、高标准,是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纪律部队”的内在要求 , 是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

  (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价值

  一是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纪律部队”,担负着“两个维护”的特殊使命;纪检监察权力是“治权之权”,是清除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素的利器,是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性权力。纪检监察权的性质、使命要求其必须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运行。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政治机关,其自身权力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运行本身就体现着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并通过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党和国家机关规范用权,最终维护、强化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二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发展的方向与目标,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纪检监察权规范、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其中,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运行是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并且,纪检监察权的正确行使有助于确保纪检监察监督不缺位、不越位,依规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最终推动实现规范公权力运行、维护公平正义。这些构成了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素,因此,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是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防止“灯下黑”问题的“自我革命”。纪检监察权作为监督权,自身也是一种公权力,而且是一种权力很大的公权力,一旦越界、滥用或异化为公权私用的工具,危害后果将极其严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谁来监督纪委”之问,强调要防止“灯下黑”,我们党长期执政的职责定位以及性质、宗旨决定了必须依靠党的自我监督、自我革命,才能真正解决权力腐败问题。同样,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除了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外,关键是要勇于自我革命,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提升队伍能力素质,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将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传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党领导人民在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培育和形成了光荣传统与优良作风,主要包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等。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反映着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和重要优势。作为党的“纪律部队”成员,纪检监察干部应带头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不断提升能力素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发展。一方面,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树立许党许国、报党报国的信念,扎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另一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与证据为依据,公平公正办理案件,不断提升案件质量。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扎紧织密纪检监察权运行的制度笼子。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法规制度建设本身是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发展的组成部分,同时,通过制度规范纪检监察权的运行,又有助于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发展水平。为有效规范纪检监察权运行,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应形成涵盖组织领导法规、执纪执法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等内容的法规体系,增强法规内容的协同性、体系性,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原则,在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权限的同时,注重对其权力进行科学配置、有效监督制约,实现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同时,作为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部分,要积极开展法规制度的宣传解释、教育培训工作,抓好法规制度的执行,不断提升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纪检监察权规范运行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纪检监察权的规范运行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与重要保障,为此,应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健全“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推进机关纪委规范化建设,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创新纪委监委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确保执纪执法权力受监督、有约束,为规范纪检监察权运行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教育,严格约束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权力是由人来行使的,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权力的规范与监督必然要聚焦到纪检监察干部身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关爱纪检监察干部的同时要强化对其监督管理,一体推进“三不腐”。一要自觉检视“灯下黑”问题,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坚决严肃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失职失责行为。二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党性廉洁教育,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拒腐蚀、防“围猎”能力。三要注重剖析违纪违法案件暴露的制度层面问题,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完善内控机制,狠抓制度执行,实现用制度管住“人”“权”“事”。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成就经验

  (一)强化权力规范运行的顶层设计

  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纪检监察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始终在党的坚强有力领导下开展。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纪检监察改革深入推进,通过改革形成了党集中统一领导的纪检监察体系,并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在工作原则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领导体制方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在工作内容方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落实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在监督机制方面,各级纪委监委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通过强化党的领导,有助于实现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权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运行。

  优化纪检监察权配置,完善运行制约机制。科学配置纪检监察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发展的关键举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的新型国家权力结构,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且在职能管辖方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着明确分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次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对我国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与权力关系的再调整,赋予监察权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同时也明确了监察权的职责边界及制约机制,有助于防止监察权的滥用。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通过确立分级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一般管辖原则、特殊管辖原则以及管辖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各个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职权边界,有助于防止出现管辖冲突或管辖盲区。此外,通过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坚持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分设,遵循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原则,形成了涵盖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审理等工作流程的权力运行程序,内控机制更为完善,有助于实现对纪检监察权运行的有效监督制约。

  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规范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等方面统一起来,坚持纪法双施双守,推动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实现执纪执法的有效贯通。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着力解决法法衔接中的证据、管辖、措施使用、移送起诉、从宽处罚建议、涉案财物处置等衔接问题,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二)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三项改革”

  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围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关键环节,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切实加强上对下的统筹、联络与领导、指导,不断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发挥合署办公优势,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赋予相应监察权,制定派驻机构考核办法。开展垂直管理单位和部分以上级管理为主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推进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稳妥推进市县两级派驻机构改革,因地制宜开展地方党委管理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革,进一步发挥派驻(派出)机构职责作用。首次真正实现党内巡视全面覆盖,随着十九届中央第九轮巡视进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等单位,在党的十八大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党内巡视全面覆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纪检监察权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在强化党内各方面监督的基础上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对公权力强化国家监察的同时,也把纪检监察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修正《宪法》并制定《监察法》,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贯通起来;明确监察对象,实现对包括监察人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监察法》坚持赋权与控权相统一,不仅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也对监督制约监察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监察权必须接受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同时还加强了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其中尤其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等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价值取向。严格规范监察程序,并通过《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监察工作各环节程序要求作出细化规定,规范调查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

  深化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是深化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完善党对纪检监察工作领导的内在要求。厘清内设机构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防止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过于集中。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职责,制定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措施使用规定等规范,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坚持监审分设、查审分离基础上的独立审理,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凡案必审”等基本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案件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

  (三)加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与创新

  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规制定职责,按照党中央要求起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等中央党内法规,制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监察法》《监察官法》等法律,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监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健全国家监察法治体系。

  一是制定和遵循组织领导法规,规范和保障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法规是规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产生、组成、职权职责的法律法规,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严守党中央划定的权力边界,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真正把全面从严的要求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第一,参与党章修改工作。修改后的党章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纪委的定位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党章第四十六条在各级纪委的职责中增加“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纪委的职能、使命和作用进一步拓展。第二,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 2018 年 3 月通过的《监察法》开宗明义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规定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纪检监察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第三,按照党中央要求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将各级纪委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并在领导体制、运行方式、工作机制等规定中予以具体化程序化。

  二是制定和遵循执纪执法法规,提升执纪执法规范化水平。纪检监察执纪执法法规是规范和调整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权力的法律法规,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权限、程序等作出基本规范、提出明确要求;针对实践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重要环节明确规定具体报批程序。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相关法律内容进行细化完善,对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围绕监察权的行使,对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各项措施的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推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面、系统地规范政务处分制度,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及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改变了此前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为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推进了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三是制定和遵循自身建设法规,为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纪检监察自身建设法规是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的法律法规,为纪检监察机关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继承对党绝对忠诚的光荣传统,做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进一步强调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设立干部准入、临时党支部、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脱密期管理、安全责任制等制度,强调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做到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制定《监察官法》,重中之重是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突出《监察官法》的责任法定位,在“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任免”“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等各章中将“自觉接受监督”明确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严格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专设一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详细规定各项具体监督制度和措施,以及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严格监督成为一条贯穿《监察官法》始终的主线。

  五年来,纪检监察主要法规制度共增加 100 余项,初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加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四)坚持刀刃向内约束执纪执法权力

  围绕管住“人”“权”“事”,加强权力监督。接受党委监督,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下,第一位的是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环节审核把关,实现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监督,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接受人大监督,监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自上而下、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开展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通过认真报告专项工作、积极办理审议意见,促进依法有效履行监察职责。接受刑事司法及执法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制定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审查起诉、退回补充调查等方面的制度;通缉、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交公安等机关执行,主动接受监督。接受特约监察员的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的“外脑”优势,既实现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又发挥特约监察员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健全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机制,第一时间发布社会关注的重大纪检监察工作信息, 注重从舆情动态中了解社情民意、发现问题线索、纠正工作偏差。

  自觉检视“灯下黑”,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探索创新监督方法,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健全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完善办案程序衔接机制,构建审查调查标准化体系,防范安全隐患。明确内部单位具体职责,完善和加强线索研判处置、干部监督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对独立、职能完善、覆盖完整的干部监督组织体系,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履行专职专责监督职责。加强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案管室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推动党组织主体责任与机关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

  强化警示教育,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利用查处的身边人、身边事,开展集中警示教育。以完善制度为抓手,严禁违规打听、干预、请托办事,动态管理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按照任职回避规定对部分干部进行轮岗交流。印发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纪检监察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实施意见,为担当者担当、为尽责者尽责。

  (五)开展纪法培训提升纪法素养

  紧贴工作实际强化实战练兵,组织全系统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干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分层分类确定法律法规培训课程及内容,把法律法规培训放在教育培训的突出位置,重点聚焦法规适用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纪法理念。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课程比重,切实提升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在全员培训中,推动法规学习与纪检监察业务课程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增强学员的纪法意识。

  二是压实基层培训主体责任,助力基层执纪执法能力提升。以上率下强化政治引领,各级纪委班子成员带头讲授纪法课程,加强对基层培训督促指导,不断向基层传导压力。将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加大基层调训力度,增加基层培训名额。充分发挥在线培训的便利作用,及时开发全会精神和法律法规解读课程,并在线发布讲义,录制重点法规课程光盘,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新精神和要求传递至基层,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能力。

  三是探索多种教学方式,推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入脑入心。开设互动答疑、案例教学等教学课程,增强纪法学习的针对性,举办案例教学培训,校准办案思路、规范办案程序、提升办案能力。结合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例评选开发视频课程,并利用网络课堂、“主会场+分会场”等形式,将上述优质课程资源直送基层。采取理论学习与实战锻炼结合方式,从系统性、贯通性、操作性上突出实战实训,把参与办案实践作为强化培训的重要抓手,将培训与实战深度融合。

  五年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组织运行、执纪执法、内控机制等各方面各环节更加规范有效,纪检监察机关严格遵守和执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取得新进展。

  结 语

  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提出,“不断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继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需要准确把握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逻辑机理,有效运用已有的经验做法,同时对标党的二十大对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坚持守正创新,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加强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推动纪检监察理论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纪检监察理论体系,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作者:王军仁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教研部主任

             马  康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教研部助理研究员)

  【责编:黄日栋】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第1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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