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这个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推进纸坊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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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这个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推进纸坊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

2023-11-04 19: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江夏区中粮和石家湾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已依法依规纳入江夏区2020-2021年房屋征收计划及江夏区2020-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顺利推进纸坊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确保程序规范,现将武汉市江夏区中粮和石家湾片区旧城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名信息发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江夏区纸坊街,东临文化大道,西临古驿道,北临谭鑫培路(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中粮和石家湾旧城改造项目集体土地约130亩(以实测面积为准),总户数约402户(以调查数据为准),征地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

江夏区纸坊街中粮片区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等相关规定,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相关要求,该项目已获得《关于江夏区纸坊街道旧城改造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等文件的批复。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江夏区人民政府拟对江夏区纸坊街中粮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结合江夏区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江夏区纸坊街中粮片区

二、项目征收范围

江夏区纸坊街中粮片区位于江夏区纸坊街,东临文化大道,西临古驿道,北临谭鑫培路。占地面积约149.98亩。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项目房屋调查情况

1、被征收户数1户;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4245.52平方米

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五、房屋征收主体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六、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市江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纸坊街道办事处

八、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十、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十一、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2个月。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夏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章 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第三章 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单价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超过400元/平方米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附属设施补偿

征收范围内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地面附着物等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

(四)房屋搬迁补偿(搬家费)

1、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评估确定的价格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临时安置补偿(过渡费)

1、征收住宅、办公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本项目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2、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3、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腾退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并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奖励

本项目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含)内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3%的标准给予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1日至60日(含)内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的标准给予奖励。

(3)未在60日(含)内签约或签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第四章 对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一、未经登记建筑

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

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

由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有关房屋建造资料(如房屋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资料、房屋建造购买材料发票等),报征收实施单位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

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第六章 其 它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方案由武汉市江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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